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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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案例案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公司法公司法案例案例案例案例1:
2014年1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
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
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
同年8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
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
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问问:
根据公司设立的相关知识,对案件进行点评。
根据公司设立的相关知识,对案件进行点评。
提示提示公司法的设立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27条规定,依照公司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案例2:
2013年4月,某船务公司(甲)与某饮料厂(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
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
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
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帐户。
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
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
案例案例2:
(续)到2013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
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
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
故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面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甲方诉至人民法院。
问问:
根据我国关于公司成立的原则,指出乙认为某矿泉水有限根据我国关于公司成立的原则,指出乙认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事实上成立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此时甲是否可以撤资公司事实上成立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此时甲是否可以撤资?
提示提示我国关于公司的成立,采取“注册登记”的原则,即只有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才告成立。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撤回权作出了规定,但是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案例3:
1994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余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总额1200万元,七家企业认购500万元,其余7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由于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筹建处向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总计人民币70万元。
商定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向装潢公司付清货款。
一周后,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七家企业发起的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
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
某装潢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货款70万元。
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
问问:
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对外进行法律行为?
公司不能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对外进行法律行为?
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成立,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提示提示公司的设立不等于公司的成立。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其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案例案例4:
200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
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
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
该方案于2005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
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
案例案例4:
(续)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
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
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
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
问:
根据公司增资的相关内容,评价根据公司增资的相关内容,评价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决议增资决议是否有效?
是否有效?
提示提示公司的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增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具有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例案例5:
某国有独资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全部为国家出资,经营业务主要为外贸出口。
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内外的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不是很好。
2006年7月25日,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并问题达成了初步意向。
在此之前,双方多次接触,就合并事宜分别进行了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在决议时经过了董事会2/3的通过。
合并合同签订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时被否决。
问:
问:
请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知识,评价请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知识,评价本案中的国有独资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行使是否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行使是否存在问题。
提示提示本案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行使的问题。
公司法第66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
”案例案例6: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
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问:
问:
(1)董事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
分别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
提示提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示提示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