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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总体布局

总体目标

土地使用

空间类型

空间布局

生态环境

系统布局

生态建设

绿地建设

环境治理与防护

公共活动

场地设计

服务设施

综合交通

滨江道路

公共交通

特色交通

交通换乘

慢行系统

静态交通

空间管制

空间景观构架

历史风貌保护

竖向设计

地下空间

建筑界面

市政与安全

设施布局

应急避险及救援

防汛墙设计

待更新

1总则

1.0.1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滨水区域的需要,提高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完善黄浦江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保障规划设计的有效实施,规范开放空间的专项规划设计编制内容,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指黄浦江两岸地区规划范围,是指吴淞口至闵浦二桥区段内的,滨江第一条城市主干道之间的黄浦江两岸流域范围。

1.0.3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编制应作为两岸地区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内容。

依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公众参与,明确开放空间内的具体控制要求。

并将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中给予控制。

1.0.4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的规划设计对象应为两岸地区内相对完整的开放空间,可涉及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与城市腹地一并研究。

1.0.5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技术规范是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新版)的要求,在《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用以指导和优化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并突出开放空间相关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含了《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

2术语

2.0.1滨江开放空间

在黄浦江两岸地区范围内的,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的城市建设用地及适宜开展活动的近岸水域。

包含独立开放空间和附属开放空间两类。

独立开放空间包括两岸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广场、滨江道路、近岸水域等具有独立用地属性的开放空间。

附属开放空间是指两岸地区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开放空间。

2.0.2公共活动

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居民以休闲健康为目的而开展的日常和节事活动。

包含社交休憩、运动健身、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观光旅游等多种形式。

2.0.3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发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4近岸水域

是指位于黄浦江及其他主要河道的蓝线至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之间的水域空间。

2.0.5滨江道路

是指位于黄浦江两岸地区内的市政道路系统。

2.0.6滨江慢行系统

是指位于滨江道路、公共绿地和近岸水域中的慢行网络,具体包括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系统。

3总体布局

3.1总体目标

3.1.1继续坚持“百年大计、世纪精品”的宗旨,努力将黄浦江两岸地区建设成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行区、“四个中心”建设功能的集聚区、优秀文化的荟萃区和生态文明的示范区,全面构筑以功能提升为引领、创新突破为动力、统筹协调为保障、民生共享为宗旨、低碳绿色为理念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和世界级滨水文化功能带。

成为示范引领整个城市发展,实现生活、生产、生态空间高度统一的世界一流滨水区域。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黄浦江两岸地区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制定。

3.2土地使用

3.2.1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从用地性质上分为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和水域。

具体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水域()以及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场地。

其中水域是指近岸水域,即码头前沿控制线至蓝线之间的范围。

表:

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公园

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等用地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等,具有游憩或景观功能的绿化用地

其它绿地

除以上绿地之外的其它绿地,包括郊野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和村镇公路,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地块内部的通道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街坊通道,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的广场及通道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街坊通道等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水域

特指近岸水域,黄浦江及其他主要河道的蓝线至浚浦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3.2.2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的用地比例按照下表进行统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用地比例

用地类型

面积()

比例

()

常水位

高水位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其它绿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小计

道路用地()

水域()

总计

1.人均开放空间指标的计算不包含道路用地和水域面积。

2.公共绿地内部的用地分类和比例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计算。

3.设置两级防汛墙挡墙的,一二级挡墙之间的用地范围在常水位时可按照绿地或广场进行计算,高水位时可按照水域进行计算,是绿地和水域用地的空间叠加,体现弹性控制要求。

4.当涉及用地混合时应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年修订版)》的要求执行。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与其混合用地的。

设施的地下用地指标可计入相应专项系统规划的指标。

3.3空间类型

3.2.3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所属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地形、生物、水体、历史遗迹等资源特色,兼顾腹地功能,综合空间特征、资源特色和活动特点,将开放空间分为自然生态型、文化活力型和历史风貌型个大类、个子类。

见下表:

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类型一览表

空间类型

空间类型定义

示范区段

大类

子类

自然

生态型

自然野趣型

是指以大面积农田、林地、自然湿地等丰富的生态资源为主要环境要素,具有基本服务设施的大型开放空间。

浦江郊野公园滨江段、炮台湾湿地公园滨江段等。

人工生态型

是指以人工湿地、公园绿地等人工景观资源为主要环境要素,配套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开放空间。

后滩湿地公园滨江段等。

文化

活力型

商业休闲型

是指与周边商业设施融合度高,以商业体验和休闲活动场所为主要特色,可提供零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和游览参观、运动休闲等公益性服务,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慢行可达性强的开放空间。

黄浦老码头滨江段等、世博源滨江段。

文化体验型

是指区段主题功能以文化展演、体育赛事和休闲活动为主要内容,可提供与之相关的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步行可达性强的开放空间。

西岸艺术中心西岸传媒港滨江段

社区生活型

是指与腹地居住社区功能形成补充,以休闲健身和社会交往活动场地为主要特色,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步行可达性强的开放空间。

历史

风貌型

工业风貌型

是指依附于大量保护保留工业建筑群内部和周边的,通过城市更新引入多样功能和综合服务,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的开放空间。

杨浦渔人码头杨树浦水厂滨江段

商贸风貌型

是指紧邻保护保留的金融、商贸建筑群,以观光游览、商务交流为主,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开放空间。

外滩风貌区滨江段

3.2.4不同开放空间类型中的设计要素可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组合设置,但应保证在相对完整的区段内以一种开放空间类型为主导。

3.4空间布局

3.4.1结合两岸地区内的主要公共活动节点布局公共绿地和广场,形成市级和社区级连续的两级开放空间网络。

市级开放空间建议结合城市中心、副中心、地区级中心、滨江空间等重要公共活动节点和区域进行设置。

社区级开放空间建议结合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服务设置进行设置。

3.4.2应提升两岸地区内人均开放空间水平,提升开放空间覆盖率,结合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场地,不断提升和挖掘开放空间服务水平:

1.中央活动区内独立开放空间宜达到人以上,其中社区级及以下公共绿地()和广场()宜达到人,小型独立开放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M。

2.非中央活动区内独立用地的开放空间宜达到人,其中社区级及以下公共绿地()和广场()宜达到人。

小型独立开放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M。

3.确有困难的建成区,应通过提供附属开放空间进行补足。

对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以及新增用地极少的建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独立开放空间用地面积比例。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上海中心城绿色开放空间体系规划研究的结论:

上海市中心城区与纽约、香港等城市相比较,其人口密度与香港全境和纽约市区属于同一等级,而公共开放空间人均规模低于香港全境以及纽约市区。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将上海市中心城区公共开放空间人均规模定为人。

将人均独立占地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刚性标准,明确通过控规手段必须实现的人均公共开放空间,为人,其余则作为弹性标准,不明确其用地属性,为自下而上的更新手段预留弹性空间。

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占用地比重不宜超过,因此将人则作为中心城公共开放空间上限指标,不建议总量规模超过此标准。

结合该专项研究,黄浦江两岸地区作为上海市重点发展地区,应起到率先达标的作用。

在已经集中建设的中央活动区内将人均开放空间面积定为人以上,在开发建设尚有余地的非中央活动区内将人均开放空间面积定为人,体现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创新之城的规划建设理念。

4生态环境

4.1系统布局

4.1.1应合理布置生态廊道宽度,并保证沿线生态廊道连续度:

1.文化活力型开放空间中,沿岸地区应设置~宽度的绿地(含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个别地段可视具体情况局部调整,但最窄不应低于。

自然生态型开放空间中,沿岸地区应设置宽度的绿地。

2.设置生态廊道确有困难的地段,应保证绿地中有宽的连续绿化种植带(含树阵广场),便于生物栖息和迁徙。

3.文化活力型开放空间中,生态廊道连通度应不小于。

自然生态型开放空间中的生态廊道连通度应不小于。

4.历史风貌型开放空间中,应采取有效生态化措施,联通与周边其他类型开放空间的生态廊道。

生态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各类动植物在数量、大小、形状和类型、分布以及之间的连接度、连通性等结构和功能上的多样程度,会影响动植物种群大小、迁移、能量交换等生态过程。

根据国内外不同学者对于生物保护廊道适宜宽度的研究,见下表,课题组认为当生物保护廊道宽度低于时,生物保护廊道就与生物多样化之间的关联度趋近于零,当生物保护廊道宽度在以上时,生态保护效益明显。

黄浦江作为市级重要生态廊道,应进一步提高标准,因此文化活力型开放空间中设置~的绿地较为合适,自然生态型开放空间中设置的绿地较为合适,另外在设置绿地确有困难的保证M宽的连续绿化种植带。

理论上作为市级生态廊道

,其连通度应为,但结合两岸地区的市民活动和开放建设的理念,在确保生态廊道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文化活力型和历史风貌型开放空间中的生态廊道进行适当降低,但不因低于。

4.1.2应保护并修复两岸地区内具有生态价值的空间资源,提升生态效益:

1.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重要生态资源的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禁止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具有生态价值的滩涂湿地(含人工滩涂湿地)、生态林地、苗圃、生物迁徙廊道、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内容应经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保护以及保护修复内容。

3.应保证滩涂湿地(含人工滩涂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4.1.3应在确保整体绿地率的基础上,提高纵向绿廊密度:

1.应确保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的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两岸地区其他区段内的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于,区域总体绿化覆盖率应至少达到;

2.应结合纵向支流水系和楔形绿地开辟纵向绿廊,形成与腹地联系密切的开放空间网络。

纵向绿廊间距超过时,应在其中结合支流水系、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地块内开放空间等设置纵向绿廊。

公共绿地比例沿用了版《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加强纵向生态廊道的联系,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应结合纵向支流水系和公共空间形成纵向绿色通廊,加强黄浦江与腹地的生态网络联系。

4.1.4应修复近岸水域范围内的动植物生境,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1.应鼓励在近岸水域的水底基层设置潜水防波堤、人工珊瑚石等,形成软质基底,降低能量流动速度,营造适合水生动植物栖息良好生境。

2.应鼓励在防汛墙前设置生态台阶、生态板面或潮间带栖息地等,模式自然浅水层生物生境,吸引动植物栖息,同时提高防汛墙稳定性。

3.应增加码头(水上构筑物)平面至桩基的透光度,使光可以透过码头表面,采用金属或纤维玻璃格栅镶边弱化码头边缘的光强对比度。

为提高光合作用而设置的透光度应高于为鱼类迁徙廊道而设置的透光度。

借鉴西雅图和纽约滨水地区生态修复的年实践,为增加滨水地区生物多样性,在近岸水域内不破坏防汛墙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设置生态修复的面板,并在近岸水域内潜水防波堤、人工珊瑚石降低近岸水域能量流动速度,营造适合水生动植物栖息良好生境。

4.1.5宜修复鸟类鱼类和两栖类的生物迁徙廊道,提升两岸地区生物多样性:

1.宜通过种植水生植物、添加绿化容器、鱼巢砖等方式对驳岸进行生态化处理,营造多孔隙、绿色的生态驳岸,为水生动物的食物源、栖息、产卵、洄游提供条件;

2.建(构)筑物宜积极使用支柱架空、仿生、交错、悬挑、多层、地埋等结构形式,营造适宜鸟类栖息停留的缝隙、孔洞、屋檐、阳台、屋顶花园等鸟类栖息环境。

宜选择栖息地价值高的植物,吸引昆虫鸟类栖息,建立鸟类在滨江绿带中迁徙的踏板,保持鸟类生境的连通性。

4.2生态建设

4.2.1应保证开放空间内新建公共建筑是绿色建筑。

4.2.2应保证开放空间内无障碍设施率(占所有公共设施)应达到,并实现无障碍通道全覆盖。

4.2.3应保证开放空间内绿色出行占比达到,禁止机动车和助动车进入开放空间。

4.2.4应保证开放空间内固废无害化处理率和分类收集率应达到。

4.2.5除高桩平台等水上区域外,应积极采用生态雨水沟、生物滞留池、渗透种植池、树池过滤池、可渗透铺装等技术,保证硬质空间的透水地面铺装率应达到以上,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通体透水的方式施工。

4.3绿地建设

4.3.1滨江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各类用地占比指标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建(构)筑物应以功能为导向,不应建设与公共绿地功能无关的设施,建(构)筑物单体占地面积一般不应大于平方M,配套建筑总量须结合功能需求论证确定;

2.绿化种植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公共绿地总用地面积的,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的,可适当减少该地块的绿化种植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

3.乔木覆盖面积不应小于公共绿地总用地面积的;

4.设置围栏(不含防护型护栏)的应逐步拆除。

4.3.2特殊情况下,不同类型的滨江空间可结合具体方案参照表调整优化。

进行调整优化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程序后执行:

滨江空间内公共绿地各类用地占比()调整优化表

自然生态型

文化活力型

历史风貌型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乔木覆盖率≥

绿化用地

原则上按照版《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以及园林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但为了提高两岸地区公共空间活力,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滨江活动需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开放空间类型,适当调整公共绿地内的各用地比例,总体原则是增加乔木覆盖率的可以降低绿化面积比例。

4.3.3应完善两岸地区植物群落种植,提高三维绿量:

1.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并应做到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相结合。

本土植物种植比例应大于等于,尽量选择本土化、多样化、抗风、耐湿的树种。

应合理应用季相花卉,丰富整体绿化季相特征,花灌木和色叶树种比例应大于等于。

2.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

胸径以上的树木,宜原地保留。

3.游人集中场地内宜选用高大乔木,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骑行道、跑步道设置乔木遮荫的,枝下净高应大于。

4.可因地制宜结合滨江建筑物设置立体绿化,如屋顶绿化、半地下室屋顶绿化、墙面绿化、窗台绿化、阳台绿化等。

4.3.4在确保植物根系不对防汛墙结构造成损坏前提下,应鼓励在一、二级防汛墙之间种植乔木。

4.3.5在高桩码头上种植乔木时,应充分考虑覆土条件并满足平台承载力允许(高桩平台承载力应大于等于,含人群荷载),确保植物根系不对防汛墙结构造成损坏。

高桩码头绿化种植技术要求

高桩平台承载能力()

土壤类型

有效土层厚度()

乔木

轻质土

大部分采用轻质土

小部分采用轻质土

普通土

灌木

竹类

花坛、花镜

地被、草坪

4.4环境治理与防护

4.4.1两岸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必须符合二级标准的规定。

4.4.2水污染、噪声污染必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先关要求执行。

4.4.3黄浦江滨江公共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中二类标准的要求。

4.4.4其他环境治理与防护的要求应按照《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5公共活动

5.1场地设计

5.3.1滨江活动空间应结合两岸地区内的城市功能布局公共活动场地,提供如社交休憩、运动健身、休闲健身、文化艺术、观光旅游等活动功能。

间距不宜超过,不得超过。

5.3.2开放空间宜每隔设置出入口,自然生态型开放空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

5.3.3活动场地的尺度应根据功能确定,鼓励小规模多点设置,避免出现缺少配套设施和活动场地的单调公共空间:

1.城市广场尺度宜控制在以内,特殊区域应做专题研究分析确定空间尺度;

2.小型广场主要满足区域内人们日常社交、休憩、活动的功能,尺度宜在,应布置充足、舒适的休憩设施;

3.运动场地、户外健身场所、儿童游乐场应根据运动和设施的要求确定场地尺寸,场地内应设置饮水点、休憩设施;

4.口袋空间是最小尺度的公共空间,提供半私密的休憩、等候、活动场所,尺度通常在,可结合街角、建筑退让、绿地形态转折等布置;

5.观景平台可结合栈道、防汛墙、保留构筑物等设置,应保证视线通透,依据区段人流量决定场地尺寸。

依据:

《人性化的城市》“大约处的视觉的社交范围也反映在古老城市中的大多数广场的尺寸上。

距离使旁观者站在一个角上就能够总体观看到在广场上锁进行的活动……广场几乎很少大于,绝大多数测量约为,有许多更小些。

5.2服务设施

5.4.1滨江公共开放空间服务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滨江公共开放空间服务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

包括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

配套商业设施

包括售卖点、餐饮点、自行车租赁点等

便民服务设施

包括寄存箱、更衣室、零售、饮水点等

科普教育设施

包括科普宣教、解说、展示设施等

安全保障设施

包括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厕所、垃圾箱等

环境照明设施

包括安全照明、环境照明

指示标识

警示标识

5.4.2滨江公共开放空间应设置综合服务点。

综合服务点分为:

1.管理服务点:

承担管理、综合服务、交通换乘等功能;

2.便民服务点:

包括寄存箱、更衣室、零售、饮水点和公共厕所等功能;

3.安全服务点:

包括治安消防、医疗急救等功能;

鼓励三者结合设置。

可结合滨江建筑设置综合服务点。

5.4.3应提高滨江空间服务设施的覆盖率,每(最大不超过)应设置综合服务点。

5.4.4公共活动中心区应按服务半径设置公共厕所。

5.4.5滨江公共开放空间应沿线设置充足的座椅、垃圾箱、自行车停车等服务设施,间隔不宜超过。

数据来源《绿道规划设计导则》(住建部)

5.4.6滨江公共开放空间照明设施规划设计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选择照明方式,避免炫光。

表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

区域

最小平均水平照度()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庭园、平台

儿童游戏场地

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表、《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规划(上报稿)》的规定执行。

5.4.7灯光照明应保障开放空间夜间的公共活动功能,强调开放空间的夜间安全感和标志性,并体现城市文化特色与艺术品位。

应将功能性照明与景观照明相结合,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局部采用景观照明。

以休闲、健身、游憩为主要功能的滨水空间,整体以功能照明为主,允许局部设置景观照明。

以城市交通和生态养护为主要功能的滨水空间,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照明灯具可依附于公共空间内的公共建筑设置。

5.4.8应优先利用现状保留建筑设置配套设施。

在服务半径的确达不到的区域,原则上只能新增必要的非商业服务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构)筑物应提供以下公益性为主的服务功能:

1.展演服务:

提供科教宣传、博物展览、艺术展览、文艺表演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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