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新考试用国家赔偿法已排版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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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
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
国家赔偿一般实行"
初步证明"
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
284.归责原则有几种,我国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
综观各国国家赔偿立法,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有三种:
一种是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二是英、美、日等国采用的过错与违法双重归责原则;
三是瑞士、奥地利等国采用的违法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基本确立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8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
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
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285.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
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
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
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
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
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87.什么是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换言之,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及第4条的规定,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对该法第5条规定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行为导致损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负责情形不予赔偿。
286.我国国家赔偿设定的标准有哪些?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设定标准有两个:
(1)行为标准。
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这一标准包括了两项内容:
①行政、司法行为。
只有对行政、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立法行为、军事行为、外交行为等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②职权行为。
国家只对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标准。
指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主要是确立了有限赔偿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
①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其他权利的侵犯则不予赔偿。
②赔偿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失不予金钱给付的赔偿,但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③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④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需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
第二,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外,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次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第三,造成死亡的赔偿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288.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特指行政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第5项为概括规定,除了上述列举的4种情形外,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89.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具体如所有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第4项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概括性规定,指除上述三项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也应予以赔偿,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等。
290.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损害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发生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但由于具有某种原因,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3项概括性规定中的"
法律"
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内。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91.什么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简言之,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92.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几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与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而已经死亡的受害公民本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在遵循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境内受到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如被撤销、解散、合并、分立、取缔等),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以上2、3项的情形又称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其仍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29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分为两种情形:
①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过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种情况:
①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或者减轻损害的变更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94.什么是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时,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的总和。
根据《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
一种是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
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295.什么是违法确认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前提条件是该行政职权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确认途径分为两种: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即作出行政侵犯的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
包括:
①承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②承认自己有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项所指的侵割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的事实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受害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总是伯规定》的第3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确认。
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作出撤销或变更被申请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决定或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则表明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
至于事实行为受害人可照上述第一种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96.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如果行政职权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受害人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受害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以及计算依据和理由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只有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有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97.什么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因此可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赔偿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后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赔偿。
但应注意,对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等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事实行为,受害人由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就谈不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了。
其只能通过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确认事实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或者虽然确认但不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98.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属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别,其在起诉条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规则以及审理形式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
299.什么是行政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追偿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问题,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300.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中,第3项情形的赔偿,是刑事赔偿的重点,这种情形被称为"
无罪错判"
,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减刑罚已经执行,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了被告人人身权损害的事实,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种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判决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判决包括一审不上诉判决和二审终审判决。
②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原被告人无罪。
再审改判无罪,就意味着原审判决属于错判,这是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
③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判决判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判决判罚已经部分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根据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302.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修订前的刑法为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有犯罪事实被羁押的。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以下三类: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
③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精神病人。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修订前的刑诉法为第11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在追诉过程中被羁押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免予追究责任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这里的法律权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造成的损害,可免除赔偿责任。
国家亦可因这些法律规定而免除赔偿责任。
303.什么是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1.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损害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中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05.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地》第19条第2、3、4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如下规定确认: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