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作社全套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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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1.
〔请选用不同字号〕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成员出资总额
100万
〔元〕
业务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法定代表人
XXX
成员总数:
5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100%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
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
日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XXX召集,XXX、XXX、XXX、XXX、XXX,等5名成员于2014年2月18日在XXXXXXXXX召开成员大会,会议由XXX主持,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XXX农民专业合作社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
XXXX。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
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100万。
〔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XXX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7.同意XXX、XXX、XXX、XXX、XXX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
8.同意指定XXX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
章程
为标准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
鄂州市长农永欣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鄂州市长港镇夏沟村垱网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人民币。
货币出资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100%。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成员为XXX、XXX、XXX、XXX、XXX,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100%。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43
25
12.5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构成。
第^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选举或更换,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
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或解聘,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社理事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理事长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一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五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一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成员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由XXX召集,XXX、XXX、XXXX、XXX、XXX,等5名成员于2013年12月4日在XXXX召开成员大会,会议由XXX主持,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二、同意本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园林绿化
三、同意选举尹曙章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姓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
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出资成员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XXX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
\序号\
成员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成员
类型
农民
5〔名〕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合作社营业执照
同意口不同意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8日
指疋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
固定:
移动: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口法定代表人口清算组全体成员口〕签名或盖章: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
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V。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口中打"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
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
号〕
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蔬采种植,园林绿化
XXXX
设立人
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