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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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治范围
(一)项目范围: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参加单位:
排查治理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工作重点:
1、干线公路中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2、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3、近三年来发生过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管理严重混乱的项目和地区。
五、查治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
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
请你们按照本方案,成立相应的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地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人,并迅速进行宣传、组织和发动。
前段时期部分遭受冰雪灾害袭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厅质监站元月份下发的《关于做好极端天气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紧急函》精神组织安全评估,对已经造成或可能引发的隐患必须要在复工前全面排除,有关资料还要作为交竣工验收原始资料保存。
(二)实施阶段(6-9月)
按照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见附件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分为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治、验收销号四个步骤全过程监控,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从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项目要通过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隐患性质与程度,梳理归类,实施动态监控。
同时,各项目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该项目监管责任的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报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属各工程条块管理单位应通过汇总整理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事故隐患数据库。
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建设单位要向省厅、市局(质监站)逐级报告并挂牌公告,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并且要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对于其他一般事故隐患,也要作限期整改、不留死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
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要求进行治理的项目(标段),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10-12月)
针对本阶段大量交通基础设施即将交工,各项目要处理好安全、质量与进度的关系,防止因赶工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
要对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努力构建工程安全生年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市局元月份下发的通交质[2008]1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的责任划分,各县(市)交通局、市公路处、航道处、质监站切实履行职责:
市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实施对全市二级以上公路工程(含二级)和跨六级以上内河航道桥梁工程(含六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公路处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和既有公路的改(扩)建和拆除、加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航道处负责全市航道工程建设、既有航道相关建筑物的改(扩)建和拆除、加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请以上各单位将各项目的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15日之前报市质监站,8月1日前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并报市质监站。
市质监站要加强对全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县(市)交通局要加强各自辖区内有关交通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
(二)落实各方责任
各工程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位工作人员,从而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生动局面。
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人员要严肃纪律并追究责任。
(三)注重工作方法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正值春夏施工黄金季节,面临着台汛、高温施工等不利影响,各项目要正确处理施工进度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个结合”:
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加强督促指导;
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四)开展宣传教育
各单位都要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使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义、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开展识别、防范隐患的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大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能力。
各单位、项目要在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积极营造施工安全生产的浓烈氛围。
(五)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工程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以规范项目各参建单位排查治理工作行为为抓手推动本地区(行业)工作的积极开展;
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自己在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方面的关键作用,将该项工作作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制度、安排计划、落实专人、检查到位;
施工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本通知中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四个步骤”积极地开展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奖惩制度,确保本标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项目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的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好工程日常安全监理职责。
只有做到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
(六)加强应急工作
各单位、项目都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厅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险情或者突发事件,能够做到及时、正确地处置,减少损失。
同时,要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极端天气时期的值班,保障信息的畅通,为全年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附件: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
2.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
3.“两个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
附件一: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公示销号实施要点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一)按照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库,分解责任,明确监督人;
(二)排查治理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为主体,监理等从业单位共同参与,明确细化各自职责。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人身伤害、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伤后果,事故隐患分级见下表:
事故隐患分级
隐患等级
分级判据
可能造成的死伤人数
特别重大隐患
30人(含30人)以上
重大隐患
10—29人
较大隐患
3—9人
一般隐患
2人以下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事故隐患等级评价标准。
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不安全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往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各个工序和多个隐患同时存在从而导致隐患升级的可能性等不同情况,细化评价指标,以便准确评估分级。
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
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一)排查登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在省统一的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业主单位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
施工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建议事故隐患公示牌不宜小于40cm×
60cm,版面宜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1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
牌示如下:
XX合同段隐患公示牌第XX号
事故隐患名称
临界危险特征
防控措施
涉险人员名单
施工责任人
电话
施工专职安全员
业主监督人
(三)防范或整改。
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
业主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
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
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
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
12月10日前应完成验收工作。
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五)监督检查。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
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附件二: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一、隐患排查项目数(总数:
,排查率:
%;
)
其中:
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农村公路()、港口工程()、通航建筑物()、航道工程();
在上述各类工程中,
桥梁()座、隧道()单洞座、高边坡()处、万吨级海港码头()座、5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座、船闸()座、航电枢纽()座、等级航道()公里。
二、从业单位
建设()家,设计()家,监理()家,施工()家,其它()。
三、督查情况
发文简报(件)()、整改通知(件)()、通报企业(家)()、行政处罚(笔)()、停工项目(数)()、检查派遣人次();
管理制度()。
四、排查出的隐患数(总数:
条)
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
其中:
涉及以下各类工程的重特大隐患有:
隧道:
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
桥梁:
支架垮塌()、基础塌陷()、高处坠落()、吊装失稳();
高边坡:
坍塌()、高处坠落();
边通车边施工及交叉工程施工衍生的事故隐患();
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
结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高处坠落()、吊装失稳()、淹溺();
航道工程:
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
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
();
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
针对以下指标,在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较多的是(打√):
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类人员证书()、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现场机具设备检验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问题()、安全生产费用()、其他();
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数据库(打√)();
四、治理情况
已整改隐患(数)()、要求限期整改(数)()、无法整改(数)(),整改率(%),投入整改资金()。
五、工作经验总结
本地区、项目三条主要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可另附)。
附件三:
“两项达标”、“四项严禁”
以及“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一)施工人员管理达标:
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防护达标:
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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