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班的训练部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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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
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平视前方。
(2)稍息
要领:
听到“稍息”的口令,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
(3)跨立
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
双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手指并扰自然弯屈,手心向后。
(4)四面转法
向右转以右脚跟为轴,右脚跟和左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转90度,身体重心落于右脚,左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
向左转以左脚跟为轴,左脚跟和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左转90度,身体重心落于左脚,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向后转以右脚跟为轴,右脚跟和左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转180度,身体重心落于右脚,左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
(5)敬礼、礼毕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1、敬礼口令:
敬礼。
向右看--敬礼。
1)举手礼。
要领: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屈,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与两肩线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2、礼毕口令:
礼毕
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徒手或背枪时,停止间,应面向受礼者立正,举手敬礼,将头转正;
行举枪礼者,将头转正,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同时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6)蹲下与起立
1.右脚后退半步,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蹲下过久,可自行换脚。
2.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
(7)脱帽要领:
当听到脱帽的口令时,双手取捷径上抬到与帽檐同高的位置,以双手拇指和食指捏帽檐的两侧,同时用双手的协力把帽子上抬,在帽墙离头顶的时候把帽子取下,帽墙放于左小臂,小臂成90°
,掌心向上拖住帽檐,四指扶帽檐的前端中央,帽徽向前,右手同时自然放下,成立正姿势。
二、行进动作
1.齐步口令:
齐步--走。
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
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
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最下方衣扣同高(着夏季作训服时,与第四衣扣同高;
着冬季作训服时,与第五衣扣同高;
着水兵服时,与腰带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
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
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12步。
2.正步口令:
正步--走。
左脚向正前方踢出(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约7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动作;
向前摆臂时,肘部变屈,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最下方衣扣约10厘米处(着夏季作训服时,约与第三衣扣同高;
着水兵服时,手腕上沿距领口角约厘米),离身体约10厘米;
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
行进速度每分钟111—116步。
3.跑步口令:
跑步--走。
听到口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在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上),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
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
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
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
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4.行进间转法?
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
向右(左)转--走。
?
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第三章训练纪律
第一条不准迟到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第二条一周内迟到一次予一警告,无故缺勤一次或迟到两次予以劝退。
第三条训练期间穿着适宜,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戴首饰,不准带与训练无关之物;
夏天,男生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
女生不准穿裙子、低领上衣。
第四条严格遵守队列场纪律。
严格执行,服从制度,对于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五条男生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穿高跟鞋。
第六条不准染发,不准做怪异发型.
第七条除值勤或特殊任务外,不准穿军装进行任何活动.
第八条国旗随国歌徐徐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不得让国旗落地,要保持国旗的整洁与鲜艳;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和规格的国旗
第三章训练部纳新要求
第一条训练部成员身体素质要求:
男生米——米以上,女生米——米以上;
五官端正,身材匀称;
听力正常,视力矫正后正常,无特大疾病,身体素质优良。
第二条有可以展示的一项或多项特长,有一定的升降旗经验。
第三条在军训中获得“军训标兵”称号的报名免试入队,并优先考虑合适岗位。
第四条在国旗班各项考核通过后,再进行队列考察,旨在了解各队员队列基础情况。
第四章队员训练项目
第一条训练部成员及国旗班全体成员按照《国旗班队列条令》规定进行队列训练、升降旗仪式训练。
(具体要领见《条令》)
第二条训练部成员为了更好的完成升降旗任务,适当的进行体能训练(俯卧撑、仰卧起坐、蹲下起立、1000米、蛙跳、引体向上、双杠等力量训练)
第三条按照“政治合格”要求,在训练期间进行政治学习(军歌、对时事热点的讲评、历史上的今天等重大纪念日活动介绍)
第五章训练部绩效考评(国旗班队列考核适用)
第一条绩效考评的目的
(一)提高国旗班全体队员完成日常任务的积极性;
(二)激励国旗班全体队员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高队员动作质量;
(三)促进国旗班纪律、责任等文化方面的建设;
(四)为国旗班在校园社团评优以及国旗班内部成员公平评优提供参考依据;
(五)提高国旗班在校园的影响力,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绩效考评主体、对象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主体:
国旗班班长、副班长、各部长
(二)考核对象:
国旗班全体队员
(三)考核周期:
每月考核、年终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评指标
根据国旗班的特性我们选取了以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考核依据资料来源
思想道德20
政治合格,品学兼优
责任心15
是否遵守纪律,日常训练、完成升旗任务的态度,对班级大小事宜关心程度以及参与程度。
动作质量40
例会中升旗情况汇报总结、日常训练记录、动作考核表。
考勤25
例会、训练考勤记录表、升旗任务考勤记录表。
第四条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一)训练部成员合格成绩为80分,80分以下不达标的队员作出书面检讨并增加日常训练强度。
80分——90分不奖不惩,90分——100分授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优秀国旗卫士”荣誉证书。
(二)国旗班成员队列训练合格成绩为60分,60分以下不达标的成员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
60——80分的不奖不惩,80分——100分的授予相应称号,其他各部成员出队列成绩外,其余奖惩由各部决定。
第六章训练部晋升、降级办法
第一条根据岗位要求及绩效考评成绩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准予补充制度加以完善。
第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北大学之行学院国旗班训练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着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
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