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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0年修订)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04年10月16日

“一、前言”的第一段、“八、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一)、

(二)、(三)、(四)款的规定;另外,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2007年2月8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修改了“二、释义”、“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十七、保本”、“十八、保证”、“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中的部分条款;根据最新的基金法律法规修改了第四至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部分条款。

2007年5月29日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款“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第1项“申购份额的计算”

2007年9月29日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第

(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2项、第(八)款“特殊情形的处理”第1项

2009年12月15日

鉴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根据保本基金到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和公司最新的具体情况修改了“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的基本情况”、“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和集中申购”、“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保本”、“二十、基金的投资”和“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的部分条款;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改了“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和“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的部分条款。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9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4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22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25

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25

十一、基金备案26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7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33

十四、基金转托管34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34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34

十七、保本35

十八、保证36

十九、基金的销售37

二十、基金的投资37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43

二十二、基金资产43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3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48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50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2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56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7

三十、业务规则59

三十一、违约责任59

三十二、争议处理60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60

三十四、基金合同摘要61

三十五、其他事项61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合同中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如下: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一般为三年,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个保本周期从次日开始。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更新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保证人:

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或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投资本金: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担保范围: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

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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