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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感性选择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学者对其感到误解和困惑,而且,感性选择理论也似乎遭遇到了不少实证研究层面的困难。

笔者试图对感性选择面临的部分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进行解读,探讨影响这一理论发展的理论和现实因素,尝试回答为什么感性选择理论在理解与研究的过程中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从而为这一理论的未来发展做出建设性的思考和展望。

  一、逻各斯中心主义在行动回溯中的体现

所谓感性选择行为,即指行动者的选择行为尚未上升到理性的层面,尚未经过计算、推理、逻辑思考等过程的选择行为,这一选择行为受到感性层面的因素影响。

感性选择理论的提出有着深厚的哲学渊源。

对此,刘少杰在相关的论述中已经追溯了感性选择的哲学发展脉络(刘少杰,2005)。

理性与感性的争论可以追溯到哲学史上的唯理派和经验派之争,无论是强调理性是主体认识存在的基础,还是强调感性经验在获取真理中的重要作用,理性与感性都蕴含于人类认知外部世界的过程之中。

而强调人类的感性能动性的传统可以追溯到马克思、马尔库塞、梅洛庞蒂、哈耶克、西蒙的一系列关于感性作用的论述中(刘少杰,2005)。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样作为学术史中的重要理论传统,理性选择或者理性行动者的概念强调了人类行动者的理性能力的可能,在社会科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例如,以“经济人”为基本假设的经济学,正是凭借对行动者理性行动的预设,完成了高度的学科科学化和应用化,成为社会科学中的显学。

与此同时,在政治学科中,新制度主义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Peters,1999),在社会学中,以科尔曼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理论(Coleman,1994),一时间也占据了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

而其他的一些社会研究,虽然未特别强调行动者的理性能力,但对博弈等概念的强调,基本上默认了行动者为理性行动的特质。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拥有同样学术资源和传统的哲学感性论,却未能在社会学中,形成系统的基于感性的社会学理论,或者说基于感性基础的社会科学理论,未能占据社会科学的显赫位置。

  同样作为人类行动者的基本特质,感性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为什么没有获得足够程度的发展?

这一问题,同样也是对当下试图扭转这一局面的感性选择理论的追问,换一种发问方式就是,为什么感性选择理论至今尚未完全获得传统主流学术共同体的共识?

  针对这一问题的严肃回答,无疑是复杂而且多元的。

我们暂且抛开学科结构、社会资源等理论演化之外的社会因素的牵绊,仅就学术脉络内部的理论问题来看,以传统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研究取向和学术传统,恐怕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之一。

“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论述,对学界而言并不陌生,德里达在其后现代的语言哲学中,旗帜鲜明地将传统的西方学术中,注重形式逻辑,以理性为中心的话语系统批判为“逻各斯中心主义”,提出了符号结构的任意性和可解构性(德里达,2001,2010)。

“逻各斯”的传统含义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逻辑、真理、道等等的含义。

德里达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批判,也是对西方学者对理性把握真实存在的能力过分自信的批判。

在笔者看来,逻各斯中心主义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是人类对理性能力的盲目自信和理性能力在现实世界中的泛滥,或者借用哈贝马斯的论断,是一种理性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Habermas,1985),而体现在今日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则是社会科学的自然科学取向化以及学术研究中对研究者本人理性和逻辑的过分自信。

我们要思考的是,无论是在日常经验,还是研究中,我们是不是真正摆脱了一种理性文化的影响?

  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尤其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诞生,其主流取向暗含着研究者具有以一种理性精神和逻辑结构把握客观社会现实的能力。

因此,现代社会科学的主流仍然是以德里达所批判的逻各斯为中心。

尽管存在着争议,现代主流社会学的任务仍然是发现社会现象中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强调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这一取向需要研究者以一种理性的能力和理性的语言结构来把握客观的社会现象。

在这样的过程中,作为社会最基础单位的社会行动者,如果同时存在着感性选择和理性选择的行为,研究者将面临着使用理性能力把握行动者的感性选择和理性选择的任务。

  此时,横亘在研究者与行动者之间的障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距离。

这是一种笛卡尔式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庄子与惠施之间的“子非鱼”式的逻辑难题①,即研究者如何知道社会行动者的行动过程,这是一种感性选择的过程还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过程?

显然,行为主义的研究和迪尔凯姆式的社会事实研究,都从不同的角度解决或者回避了这一问题。

行为主义给出的方案是直接观察行为的外在表现,把人类行为都视为外界刺激的结果,而忽略人类行为的中间过程(Watson,1970)。

迪尔凯姆给出的答案是直接考察宏观层面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忽略个体层面的心理动机,反对塔尔德式的个体心理主义还原(迪尔凯姆,1995)。

与这两种回避个体层面动机解释的研究取向不同,韦伯则是直接面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个体动机问题,提出一种诠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诠释性理解意味着研究者将自身的主观介入到客观的研究之中,要研究恺撒而不必成为恺撒,研究者需要使用主观诠释能力去理解研究对象的动机(韦伯,2005)。

在韦伯这里,理性能力成为研究者理解行动者动机和目的的重要前提。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韦伯式的微观社会学的解决方案中隐含着这样的研究图景,即理性的研究者唯一可以客观观测的是社会行动者行动的结果,对行动者行动的动机或者行动认知过程的把握只能是一种事后的理解和追溯。

其具体体现在图1中。

  在这样一种研究关系中,作为已经受过专业科学训练的研究者,所使用的工具是科学理性,在面对未知的研究对象——行动者进行主观的动机理解时,未必能摆脱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影响。

假如研究者以自己的理性能力和理性思考习惯,移情到研究对象身上,认定研究对象具备同样的理性能力和理性习惯,那么,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者,其基于感性的选择行为完全可以被理解为理性选择行为。

况且,这种研究者的主观理解较难在事后被因果性地证伪。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与感性选择的过程相比,假定为理性选择的过程更加合乎逻辑、推理,其脉络更加清晰可见,这种理解显然更加符合传统逻各斯中心主义下的研究要求。

因此,研究对象本身的行动过程是理性还是感性的,似乎对研究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理性的选择对理性的研究者而言,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也更加容易记录和推理,并以一种逻辑的框架把握。

  在行动结束后将行动过程理性化的认定,实际上并不局限在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之中。

如果我们将研究者泛化为一般观察者,也就是社会中的一般成员,在认识其他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认知过程时,也有可能具有同样的理解过程。

当然,在一般社会成员不具有强烈的理性意识和理性文化时,这种表现或许是不明显的。

当一般社会成员都具有理性意识时,就有可能将一件本身是无意识、基于直觉或者无动机的他人行动,判定为理性的动机。

在一定程度上,从另一方面讲,这种推定可以对社会成员自身起到一种心理安全作用。

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下②,将对方行为视为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心理防御意义。

具体过程也可以见图2所示。

  我们可以看到,理性选择判定的研究者,之所以和一般社会经验获得契合,也在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在判定他人的行动动机和认知过程时,都有可能将无意识、基于知觉或者基于感性的行动定义为经过深思熟虑、策划已久的行动。

这种理解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表现在第三个层面上,即行动者本人在事后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偏差。

  当代的认知心理学的实验已经很多次证明了人类的行为存在着事后的认知偏差,也就是行动者自身认定为理性的行动,事实上并不是理性的(Kahneman,Beatty&

Pollack,1967;

Tversky&

Kahneman,1974,1981,1986;

Kahneman,1991,1994,2003)。

对此,回到社会学的传统中,吉登斯的反思概念可以更加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

行动可以看作是持续发生的反思性的流(吉登斯,2003),对行动者本人而言,哪怕行动发生之前并没有将行动上升到推理和逻辑的理性层面,当行动结束后,在回溯行动发生的动机和过程时,行动者都有可能将这一过程理性化,为行为的合理性辩解,以符合自身的认知一致性(Festinger,1957)。

这种事后理性化的过程,尤其会体现在深受理性文化要求的现代社会成员身上。

因此,如图3所示,行动者本身对行动的感性过程也可能产生一种理性化的回溯式理解。

  可见,在这种不同主体乃至相同主体不同时间点的回溯式理解中,行动本身的理性意义都可以被事后赋予,造成回溯的偏差。

这种偏差可能性植根于这种“主体间性”之中。

对于研究者和被研究的行动者而言,乃至一般社会成员和具体社会行动者之间,不同的主体间的理解,如果是以一种理性推理、判断和假定来完成,就很容易将行动的感性过程重新组织为合乎理性、合乎逻辑、合乎功利性的理性过程。

甚至对于相同的主体而言,可以称之为不同时间点的“类主体间性”③。

理性的思考和推理习惯,以及理性带来的优越感很可能会造成主体对自身感性行动的理性化解释。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社会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包含着两个层次的认定,第一个层次是行动者本身行动的性质,并非是一种完全的理性。

第二个层次是,包括研究者、一般社会成员和行动者本人在内的观测者,在认知已经发生的行为时,有可能产生的偏差,存在一种将感性行动误识为理性行动的可能性。

尤其是在受到某种特定观念的影响下,例如逻各斯中心主义。

这两个推测都已经在实验层面上,被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所支持④。

心理学中的归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社会认知理论验证了研究者将感性选择误识为理性选择的可能性。

  这是不是意味着用理性去把握感性选择的过程是不可实现的呢?

笔者认为,这一过程实现的前提是对研究者本人对自身理性对研究对象的投射保持足够的警醒。

在后现代的非逻辑性的学术范式和研究方法兴起之前,我们毫无疑问地需要用理性去理解其他主体行动的感性过程。

并且,只要在研究中意识并且警醒研究者的理性习惯对理解未知过程的偏差,这种研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西方中心主义的研究观,将研究者理性的概念投射到对异质文化的理解上(萨义德,2007),是这种研究的典型反面例子,对此,萨义德,黄宗智等学者也曾提出强烈的批判(萨义德,2007;

黄宗智,2005a)。

而后诠释主义以及布迪厄提出的反思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或者一种从实践出发的研究取向,或许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取向(布迪厄,2012;

黄宗智,2005b)。

  二、被建构的理性和对功利主义的理性误识

经济学以及社会科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的部分成功,源于理性选择能力对现实社会的解释力,也就是在经验层面上,社会现实与理性选择行为假设导致的社会事实相互吻合和印证。

在这一层面上,感性选择理论同样面临着挑战。

这一挑战,并不是意味着感性选择的行为描述与客观的社会事实不相符合,而是感性选择理论所需要解释的社会,正在逐渐被功利化和理性化的理念所塑造。

  我们可以从这一过程中看到至少两个层面的趋势,一种是整个人类社会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理性在其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这一过程不断地被经典的社会理论家所描述,例如从迪尔凯姆提出的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迪尔凯姆,2000),滕尼斯从社区到社会的理论(滕尼斯,1999),韦伯关于人类社会理性化牢笼的担忧,一直到吉登斯、贝克等人提出的自反性的现代性⑤(贝克、吉登斯、拉什,2014)。

另一层面则是对理性不断地渗透和确立起来的具体机制的描述,体现在福柯对现代权力技术的描摹中,艾利亚斯对现代文明和礼仪建立过程的书写中,以及在经济社会学领域,学者们对市场中经济理性被建构起来的机制的记录上(福柯,2012;

Callon,1998;

MacKenzie,Muniesa&

Siu,2007;

Lang,2013)。

  面对这一社会整体理性化的历史趋势,埃德尔曼提出,理性是一种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和不同的行动者间都不尽相同的现象,作为一种现象,理性本身是需要被研究和解释的(Edelman,2004)。

弗兰克·

道宾在关于铁路产业政策的研究中,指出在不同国家依据“理性”制定产业政策的背后,是社会对理性的定义有所不同,不同的社会情境导致了同样依据“理性”的政策最终是截然不同的(Dobbin,1994)。

卡隆和朗等人则更进一步表明,所谓的经济理性,在任何一个社会情境中,都需要知识框架和认知框架来作为基础,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经济领域中的知识、法律所建构出来的,这些认知框架定义了什么是可计算的行为、因果模型,决定了什么是理性,反之亦然(Callon,1998,2007;

  一个关于经济理性更具有反思性的思想,则是来自于语言哲学与经济社会学思想的结合。

在奥斯汀的语言哲学中,“操演/施行”⑥(perform)的概念意味着语言不仅仅是对现实的描摹,同时言说本身——也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单纯描述本身,也是一种行动(Austin,1962)。

这一概念被卡隆和麦克恩泽等人所借用,用于对经济学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关系的解释上(Mackenzie,2003,2011)。

经济学语言,不仅仅在描述人们客观的经济行为,而是人们接受了经济学的描述,并以之为行为准则,最终行动的结果印证了经济学的预言,产生了类似于俄狄浦斯效应的结果。

从这一思想引申,市场领域的行动者,无论其原初的行动是不是理性的,但是随着经济学尤其是“经济人”思想的出现,博弈论思想的出现,有意识地遵循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其行动最终很可能遵循经济学描述的理性(Mackenzie,Muniesa&

Siu,2007)。

在这一意义上,人们的理性能力尽管从哲学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认知能力,但是在具体的经济领域或者社会领域,毋宁说是一种后天习得的具体行动准则和行动方式。

在这样的理性建构和理性习得的过程中,经济社会学的“施行理论”揭示了经济学的兴起和主流地位对这一过程的具体作用机制。

  而假如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加开阔,不仅仅是经济学,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可能存在着这种“作为描述和叙事”的研究本身对社会的“施行”现象。

在现代公共管理领域、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社会福利政策等各个方面,社会科学也在不断地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话语体系之中,塑造出政府行动者、社会组织、企业、一般社会行动者所应当遵循的理性标准。

在《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感性选择》一文中,刘少杰指出,中国社会存在的问题在于正式制度的理性化要求和民间的感性化实践之间的矛盾(刘少杰,2002)。

实际上,这正是指出了中国社会在接受西方现代性的洗礼过程中,理性化的社会进程与传统的自发的感性行动的冲突和矛盾。

在现代组织结构、市场结构、权力结构的理性化过程中,以理性为研究假设和基础的应用型政策研究下,社会中的个体无可避免地被逐渐塑造为所谓的理性能力更强、更加具有反思能力的、更加具有现代人格的个体。

  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样的社会过程中,理性已经并非完全哲学意义上先天的把握存在的能力,而是被打上了深深的社会烙印,是一种被社会建构的理性。

正是这种不断被建构的理性,一方面让研究者将行动者的行为定义为理性,也使得行动者自身不由自主地按照被建构出的理性标准来定义自身的行动,进一步挤占了感性选择的空间。

因此,从总体趋势上看,理性在中国社会中不断地被建构出来,这一趋势本身影响着理性选择理论和感性选择理论的现实解释能力。

感性选择行为在现实实践中真实存在着,但是,存在着的感性选择却被社会强行认定或者假定为理性选择;

或者,行动者本身接受了理性选择的理论,自认为依照着理性选择的理论预测进行行动。

  具体到中国社会上,功利主义社会的到来似乎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行动者的“理性化”的进程,似乎又更进一步加大了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度。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理性化,也可能是被误认为“理性化”的功利化,这是人们混淆了动机和能力之间的关系。

关于功利化的传统,在中国社会思想史上往往可以追溯到陈亮和叶适的功利主义思想,被田浩(Tillman)称之为功利主义儒家(田浩,2012),然而与主流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说教文本不同,现实实践中的古代中国基层民众,往往是趋向利益的功利主义行动者,这一点可以从本应具有超越性的宗教在中国民间中的功利主义应用中管窥一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就具有了现代理性,尤其是现代市场理性的传统。

趋利避害应当同人类的基本人性相联系,而不应当等同于在现代社会中熟练运用逻辑、推理、计算、分析的能力,更不等同于现代社会中对市场策略、法律框架、经济工具熟练应用的能力。

同样,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追逐利益的观念成为社会民众的重要思潮,但是,这种追逐利益的想法并不等同于理性化的行动,恰恰有可能以一种感性的或者是非理性的方式来追逐利益。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19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民众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之中。

但是,从经济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看,底层的民众面对这种可以在开放市场追逐利益的社会情境,并非都是以理性的方式来获取利益,尽管其出发点都是获取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

这一点,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散户行为中可见一斑,无论是笔者参与的关于中国股民选择行为方式的实证调查,还是以往的众多关于证券市场羊群效应、股市神话的研究都表明,证券市场的行动者的选择行为最终反映在结果上,往往是与主流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不一致的(Shiller,2000;

Shleifer,2000)。

这样的民众乃至政府行动者非经济理性的行动,也体现在民间金融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等诸多方面。

  尽管如此,追逐经济利益的市场制度环境的确立,使得人们从受到集体主义和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压制的逐利人性得以释放,的确使得部分行动者越来越自觉地按照社会建构的经济理性所行动,但是也使得研究者和行动者本人更容易将简单的逐利行为混同于理性选择行为。

而这种功利性的非理性行动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尤其是由前市场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表现得比西方社会更加明显。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做出这样的概括,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制度塑造出来的理性化,与中国社会中的功利主义动机是两种相互影响,但是又各自有着边界的发展过程。

理性化的社会建构过程,依赖于现代制度,尤其是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理论、理性文化、理性教育在中国社会的普及,有待于行动者计算能力、法律应用能力、理性认知框架的后天习得;

而功利社会的来临,则是激发社会行动者对人性中的一面,即追逐利益的一面的最大认同。

功利主义社会,可能会激发社会个体更加快速地融入到理性化的社会进程中,但是绝非因为追求功利本身,就等同于理性选择行为,减少理性以外的行动方式。

  在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化的过程亦即理性被现代社会所建构的过程,其目的是塑造出具有所谓现代人格,也就是现代理性的人。

而中国社会又恰好经历了从个体追逐利益的心理诉求被压制到个体追逐利益的行为被逐渐放开的过程,也就是功利化的过程。

在这样交叉的历史过程中,现实生活中的四种行动理想类型都是存在的,而研究者更愿意认定的是,行动者采用的是理性逐利活动。

这样行动者的行动结果是高度可预测的,可以被高度模型化和数学化。

但是,在功利社会背景下,功利化与理性化的混淆,使得众多的感性行动,尤其是感性逐利行动被忽视,这就造成了现实与理论模型之间的脱节,也造成了理性选择理论对感性选择理论的空间挤压,使得研究者将所有追求利益的行为都解释为理性选择行为。

同样,行动者在自我追溯行动过程时,也会高估自己的理性能力,将理性之外的逐利行为定义赋予事后的合理性,从表面上似乎更进一步削弱了感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度。

  

三、感性选择研究方法和理论建构的方向

以科尔曼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理论,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真正实践中的感性行动。

理性选择包括经济学对此的辩解往往有两种取向,一种是认定个体成员的非理性行动,在宏观的层面上将被忽视掉,即从总体来看,单个的行动偏差最终会被纠正,总体社会成员的行动结果仍然是理性的。

另一种辩解是相当有力度的,即承认现实生活中的非理性选择,但是仍然将理性选择作为一种理论的基础假设。

既然是假设,就可以追求一种理论片面的深刻性和简洁性,并依此为逻辑起点,实现更大程度的模型化,也就是自然科学化(Zafirovski,2001)。

前者,即宏观层面的聚合纠偏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关于奥斯特罗姆、布坎南等集体选择的非理性,西蒙、特沃斯基、卡尼曼等人的认知心理学,席勒等人关于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所批判。

而对于后者,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一种追求模型简洁化的假设前提,这种理性选择的研究的确是十分具有必要性的。

但是,作为旨在反映实践的真实性和经验性的社会科学,仅仅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上是远远不够的(Zafirovski,2001;

Kahneman,1986),这也正是理性选择以外其他理论存在的重要意义。

  作为有着丰富的感性论理论资源的感性选择理论,尽管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当下以感性选择为明确指导的各项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却仍然停留在理论发展的初始阶段,即试图从经验中证明感性选择行为的存在。

这种证明在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存在的自我辩护。

这种自我辩护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中固有的理性偏见,以及人们在日常经验中对理性选择理论思维方式的认可。

在理论发展的初创阶段,这种自我辩护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但是却对理论的未来发展没有实质上的帮助,况且,这样的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已经由认知心理学家和实验心理学家研究多年。

因此,感性选择理论的研究群体,其当务之急不是要证明个体社会行动的性质究竟是感性还是理性的——这甚至从来都不是经济学家和理性选择理论学者所论证的事情,而是要迅速地对已经存在的真实感性实践,被以往社会科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的感性现实,做出理论概括和发展。

  在笔者看来,感性选择理论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几个方面应对挑战以摆脱来自学术研究与现实经验层面的困境,首先是在方法上,如何发展出适用于观察、理解和描述相对不具有规律性和逻辑性的感性行动的方法。

其次是在理论上,首先需要阐明感性选择理论和以往的同样不以理性假设为前提的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关系。

最终是要在感性选择或者感性行动这一基础性概念的基础上,对宏观的秩序问题、权力问题进行重新的理论建构和理论解释,并且将其应用在中国社会的市场理性、国家治理理性的历史建构过程之中。

  从研究方法上,当下主流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强调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其目的在于发现社会现象中的客观规律。

在这样的研究取向下,感性选择理论面临从概念到客观可观测性和测量性层面的困难。

这种困难可以在与理性选择理论的比较中体现,基于理性选择的行为是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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