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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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晋城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1、市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
市公司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市公司煤业公司经理、市公司安全副经理(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市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正处级调研员、煤业公司副经理
成员:
市公司其他调研员、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司安监局安全管理一科。
办公室主任:
安监局主管副局长(兼)
副主任:
安保部负责人、安监局其他副职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2、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市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九个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1)煤矿顶板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煤矿生产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
牵头部门:
生产技术部
(2)机电设备、供用电、井下运输、机械制造、特种设备、热力及煤层气利用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机电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部长、总经办主任、多经部部长、煤层气办主任
牵头部门:
机电部
(3)煤矿“一通三防”、火工品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一通三防”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部部长、机电部部长、安保部部长
牵头部门:
一通三防部
(4)煤矿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防治水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防治水的副总工程师、地质防治水中心主任
牵头部门:
地质防治水中心
(5)煤矿建设和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基建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基建的副总工程师、基建部部长
牵头部门:
基建部
(6)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地面公务用车安全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地面安全的副总工程师、总经办主任、煤业综合办主任、安保部部长
牵头部门:
总经办
(7)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职业危害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职业危害的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分管职业危害的副局长
牵头部门:
安监局
(8)放射源、饮用水源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组长
副组长:
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环保质量部长
牵头部门:
环保质量部
(9)食品卫生防疫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总经办和多经产业的副组长
副组长:
总经办主任、多经部部长
牵头部门:
总经办、多经部
(10)煤炭洗选加工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长:
领导组分管环保质量的副组长
副组长:
环保质量部部长、机电部部长
牵头部门:
环保质量部
二、职责分工
市公司和市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隐患排查领导组职责
(1)市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煤业公司经理对市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公司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市公司分管副经理对经理、党委书记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市公司其他领导对经理、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职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职对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各级公司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
2、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职责
市公司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负责督导、挂牌督办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整改;负责修订、完善本专业的隐患分类标准细则和考核办法。
3、隐患排查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公司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保安专业抓、分工负责层次抓。
市公司安监局牵头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市公司安保部具体牵头落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监局、安保部按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竞技悼念、统计、分析、上报及台账建立工作。
各级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在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悼念、统计、分析、上报及台账建立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组分类
1、事故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及经济损失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较大事故隐患(B级)和一般事故隐患(C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轻、整改难度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偏大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隐患,应当局部停产停工等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由各单位职能部门牵头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类别划分
事故隐患按行业划分可分为:
煤矿、建筑、机械制造和修理、商贸、供用电、交通运输、仓储、热力供应、旅游、后勤物业、房地产经营和其它行业十二类。
煤矿事故隐患可按性质进一步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工品、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及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包括:
检查、收集、筛选,通知整改,现场整改,复查验收,统计分析六个环节。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行闭合管理。
1、检查
(1)事故隐患排查处渠道:
事故隐患排查处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查处的所有事故隐患。
如上级检查、各单位自检、安全检查员检查、员工举报等。
(2)事故隐患检查方式
1)班级主要执行交接班检查、开工前检查和生产过程检查三种方式。
2)各单位检查方式主要有:
每周安全生产大检查;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安全检查;重点工程检查;安全检查员盯岗检查等。
3)市公司、各县(市、区)公司检查方式主要有:
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专业检查;安监、安保部门监督检查;专职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员检查等。
4)上级部门检查。
(3)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参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及处罚标准》执行。
2、收集、筛选
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业务管理部门,每天要对本作业场所,由各种渠道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并形成电子档案。
3、整改通知
市公司、各县(市、区)公司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市公司安全小分队、各单位自检等各级检查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停产停工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各单位,要求其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由市公司和各县(市、区)公司挂牌督办。
各单位自检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上报市公司和各县(市、区)公司挂牌督办。
各单位自检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上报市公司备案。
各级检查发现的较大隐患要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单位;一般事故隐患以“安全检查三定表”的形式通知各单位。
4、整改
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确认后,立即进行项目、措施、资金、人员、时间五定五落实,认真组织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1)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任务、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隐患未能得到彻底整改前,还应当制定整改期间确保安全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以保证安全。
(2)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区队、车间)或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3)各单位需要市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提出申请,并抄报安监局备案,对口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要在收到申请两日内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4)要坚持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的原则。
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设备、系统等;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各单位应当地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和,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悠闲自在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复查验收
(1)各单位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市公司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
自检合格后向市公司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牵头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市公司下达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牵头部门要在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开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3)发球上级部门、行管部门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必须向市公司提出申请,发监局或安保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向组织检查检查的上级部门、行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建设。
申请报告包括治理的内容、项目和评估报告。
恢复生产建设要制定恢复生产或建设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4)各单位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不合格的要继续整改。
市公司安监局、安保部和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每季度要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5)属于上级部门、行管部门查出的一般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责成业务职能部门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时限。
整改完成后,要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行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6、统计分析
(1)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每月26日以前对当月所有隐患分级分类,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通过统计分析,明确今后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2)安监局、安保六要按要求每月4日前将各单位所报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统计分析,经市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五、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及重点监控
1、各单位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每天对本部门查出及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登记。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逐日登记。
2、保单位要跟踪监督检查种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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