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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建兴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

郭建兴于2011年4月18日起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任职,2011年9月2日起至我会调查时,担任银华优质基金的基金经理。

在任职基金经理期间,郭建兴有权决定、知悉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信息。

二、“杨某”“张超”账户开立、资金来源及控制情况

(一)“杨某”账户开立情况及资金来源

1.“杨某”账户开立情况

“杨某”账户于2009年7月31日开立于信达证券北京古城路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资金账号为802XXXX983,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卡号6222XXXX8353工商银行账户。

2.“杨某”账户资金来源

“杨某”账户资金来源于郭建兴家庭、郭建兴母亲和张超家庭。

具体为:

张超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5525的银行账户于2009年8月4日、8月11日分别向“杨某”账户转入9万元和37万元;

2009年12月1日郭建兴配偶亓某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5005的账户和郭建兴母亲刘某葆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6442的账户分别向居住在大连的郭建兴胞妹郭某荣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XXXX1064的账户转账汇入100万元,郭某荣于2009年12月2日将200万元取出,由李某于12月2日在工商银行大连春柳支行分两次向“杨某”账户现金存入共计200万元,12月3日刘某葆又向郭某荣账户转入35万元,当日郭某荣将其中15万元转账给韩某月工商银行账号为9558XXXX0774的账户,并将余下20万元取现,由韩某月于12月4日在工商银行大连百货前支行向“杨某”账户现金存入35万元。

“杨某”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至我会调查时未有转出。

(二)“张超”账户开立情况及资金来源

1.“张超”账户开立情况

“张超”账户于1999年3月13日开立于信达证券北京古城路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资金账号为802XXX055,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账号6227XXXX9267的建设银行账户。

2.“张超”账户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主要为张超账号6222XXXX5525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09年7月22日和12月3日分别转入的28万元和8万元,系张超家庭资产。

(三)张超控制操作“杨某”“张超”账户

1.张超承认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由其本人决策并操作,“杨某”账户自开立后也由张超决策并操作。

2.“杨某”账户大部分下单电话号码、交易地址与张超办公电话号码、单位地址、办公硬件信息一致。

3.“张超”账户大部分下单交易地址与“杨某”账户下单交易地址重合。

三、郭建兴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况

(一)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郭建兴与张超为山西老乡、大学同学且是好朋友关系,二人联系紧密,郭建兴会将自己管理基金的重仓股票推荐给张超。

郭建兴向张超推荐基金的重仓股属于基金的投资组合信息,此信息在基金公司未公告前属于未公开信息。

“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卖相同的股票,郭建兴在其管理的基金建仓前或建仓期间向张超推荐股票,郭建兴向张超泄露了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二)张超操作“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所管理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情况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

“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的情况如下:

1.“一汽轿车”:

“杨某”账户和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8月14日同日买入。

2.“英威腾”: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4日买入,201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1日买入,10月18日卖出。

3.“宏大爆破”: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23日买入;

“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买入。

4.“神州泰岳”: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至6月26日买入,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29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6月7日买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月27日卖出。

5.“万邦达”: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买入;

“杨某”账户于2013年11月12日买入。

6.“三聚环保”: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0月30日买入;

“杨某”账户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1月1日买入。

7.“通源石油”: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9日、10月10日卖出。

8.“易华录”: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28日至8月5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7月3日、7月29日卖出。

9.“长园集团”: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买入,2014年2月25日至3月3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5日、11月1日买入,2014年2月18日、2月20日卖出。

10.“城投控股”: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7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1日卖出。

11.“中青旅”: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8月1日、8月12日买入;

“杨某”账户于2013年8月5日买入。

12.“冠农股份”: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7月8日至7月10日买入,2013年7月29日至8月1日卖出;

“杨某”账户于2013年7月4日买入,2013年7月29日卖出。

13.“宜华木业”: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1月29日买入;

“杨某”账户于2014年1月27日买入。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

“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的情况如下:

1.“格力电器”: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2月24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4年2月20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1日买入,2013年10月18日卖出。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23日买入,2014年3月21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买入,2014年3月17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7日、6月25日买入,2013年10月10日卖出。

5.“三聚环保”: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0月30日、2015年4月20日买入,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21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7日卖出,2013年11月1日、2015年4月21日买入,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8月19日卖出。

6.“易华录”:

“张超”账户于2013年6月25日卖出。

7.“长园集团”: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2014年3月14日至3月21日买入,2014年2月25日至3月3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5日、11月1日、2014年3月17日买入,2014年2月20日、3月4日卖出。

8.“城投控股”:

“张超”账户于2013年10月14日买入,2013年11月1日卖出。

9.“回天胶业”(“回天新材”):

银华优质基金于2014年2月24日至2月26日买入,2014年8月6日至8月12日卖出;

“张超”账户于2014年2月25日买入,2014年8月6日卖出。

“杨某”“张超”账户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共计盈利2,739,455.73元。

以上事实,有银华基金提供的相关文件、相关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郭建兴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将因任职银华优质基金基金经理获取的基金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张超,并与张超共同向张超配偶“杨某”账户出资,由张超负责操作,二人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同时张超还控制使用“张超”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郭建兴、张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郭建兴、张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杨某”账户的资金为郭建兴母亲的资金,没有来源于郭建兴家庭的出资。

2.郭建兴认为其母亲汇入“杨某”账户的资金系郭母委托张超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让张超炒股的意图。

3.张超家庭投资资金与其资产相比较少,不能正常解释张超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的意图。

4.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郭建兴和张超有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通讯记录,现有对比数据不能证明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5.张超的交易行为证明其买卖股票是基于自己的判断。

6.郭建兴职业信誉良好,郭建兴与张超是正常交往,不存在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的意图。

7.认定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依据不足,不应处罚。

我会认为:

第一,“杨某”账户中235万元资金来自于“亓某丽”和“刘某葆”账户,系郭建兴安排其胞妹郭某荣在大连地区汇入;

同时“亓某丽”账户自开立至2009年转出资金期间,郭建兴多次通过“亓某丽”账户取款,可见郭建兴可以支配“亓某丽”账户的资金,并且郭建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向张超要回全部资金。

综上“杨某”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郭建兴家庭和郭建兴母亲,系郭建兴可以控制的资金。

第二,郭建兴母亲刘某葆或郭建兴均未与张超签署过委托理财协议,多年来张超也未向郭建兴或刘某葆支付委托理财收益,明显有悖常理。

首次询问郭建兴和张超时,二人对该笔资金的用途说法矛盾:

郭建兴称是借给张超用于买房,而张超说该笔资金是郭建兴委托其理财。

基于上述理由对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说法不予采信。

第三,投入资金的多少,不是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

第四,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13只,交易股票数占比为68.42%;

该期间内“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9只,交易股票数占比为47.37%。

郭建兴与张超关系密切,二人经常见面,二人对“杨某”、“张超”账户几年来与郭建兴所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情况没有合理解释。

相关数据可以证明郭建兴向张超泄露因职务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且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

第五,询问中张超称“我们见面的时候我问过郭建兴看好哪只股票,他告诉我的”。

结合“杨某”、“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银华优质基金交易相同股票的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主观供述,能够证实张超的买卖行为并非基于自己的判断。

第六,郭建兴家庭财产状况及职业信誉情况与其泄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并明示、暗示张超从事股票交易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并无关联。

第七,郭建兴、张超关系密切,二人有共同的资金池,张超负责账户操作,郭建兴和张超在谈话笔录中均承认郭建兴向张超泄露信息,结合个人账户股票交易与基金账户股票交易相同股票的证据链可以认定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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