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类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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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6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3.7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3.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协议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3.9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10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1发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2承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3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4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3.15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6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7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19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20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21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6.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22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具体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3.23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3.24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3.25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8条和第3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3.26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60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40.2款规定确定。

3.27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61.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61.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3.28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3.29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即次日零点)。

3.30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3.3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合同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70.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3.32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3.3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3.34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3.35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3.36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3.37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38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3.39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6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40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3.41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42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3.43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3.44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5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3.46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47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3.48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4.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3.49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8条和第76。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50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6.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7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5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52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3.53国家验收:

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3.54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3.55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合同文件及解释

4.1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4.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

(2)协议;

(3)履行合同和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4)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6)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专用条款;

(8)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施工设计图纸;

(11)工程量清单;

(12)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5.2款、第26.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8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阅读、理解与接受

5.1阅读、理解与接受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协议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5.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协议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协议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协议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6.1语言文字

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6.2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6.3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协议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七条施工设计图纸

7.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8.3款规定处理。

7.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

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7.3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7.4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

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7.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7.1款、第7.2款、第7.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第八条通讯联络

8.1通讯形式

协议和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8.2发送通讯

协议和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第九条工程分包

9.1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9.2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9.3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价款

9.4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9.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6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第一十条现场查勘

10.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21.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2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21.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第一十一条招标错失的修正

12.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2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12.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70.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第一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2.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2.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一十三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3.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地下障碍物处置

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一十四条事故处理

15.1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5.2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一十五条交通运输

16.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6.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6.3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第一十六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6.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5.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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