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首邑溪谷投资运营合同BOT 0726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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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指本供热工程范围和服务范围。
第二条项目简介
1首邑溪谷项目由北京昊坤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小区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采暖面积约为平方米。
2采用小区锅炉集中供热。
3本小区共分期开发,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计划交房时间为;
二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计划交房时间为;
………………………
第三条投资范围
1首邑溪谷项目供热系统是指项目范围内通过燃气锅炉房供给住宅、公建等冬季采暖的供热系统。
由甲、乙双方合作建设供热系统,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后,由乙方独立运营管理和维修,承担运营成本费用(水、电、燃气单独分户计量,能源消耗费用由乙方分别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燃气集团结算),直接向小区业主收取供暖费,自负盈亏;
运营合同期限届满后交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接管。
若双方合作愉快,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乙方有继续合同的优先权。
2首邑溪谷项目供热系统总体包括以下部分:
其中甲方投资范围:
序号
投资内容
范围
1
锅炉房土建
2
锅炉房消防工程
3
锅炉房燃气工程
4
小区室内采暖工程
5
6
乙方投资范围:
锅炉房供热及燃烧系统
锅炉房水泵及水处理系统
锅炉房送、排风、排烟系统
锅炉房动力配电柜及自动控制系统
锅炉房内采暖系统
锅炉房内部装饰、吸音降噪隔震等措施
7
烟、烟道的购置和安装
8
外网管线系统
9
锅炉房设备、管道防腐、油烟、保温等工程
10
锅炉房热工仪表、设备专用配电箱和控制柜
11
12
第四条合作及运营期限
1、合作开始日: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2、乙方运营期限:
3、合作终止日:
第五条工程
1、本工程名为__工程。
2、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街号XX社区内。
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实施。
4、本工程的组成为锅炉房供热系统及外网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
5、本工程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第六条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__万元,建设期利息__万元,工程总造价__万元,见附件。
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保险费。
第七条宗旨
甲方为保障首邑溪谷小区锅炉房环保、节能建设和运营、管理专业化,打造高尚社区,提升社区服务与社区品位,将锅炉房热力供暖工程交付乙方。
乙方是专业供热设备生产、安装和运营管理的专业公司,技术设备先进,经验丰富,实力雄厚。
同意出资建设锅炉供热工程并运营管理,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第八条新建供热项目的规模
1、本着环保和高效节能的原则,建设成一个总体规模在KW的经营性供热站,建成后的热站可以提供约万平方米的供热服务。
该项目投资总额预算为万元。
2、本项目新建占地范围不少于平米,土地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在规划审批图上予以确认。
第九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对于建造供热项目用地所属的土地区域,甲方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
2、甲方办理建造供热项目所需的规划报批手续,提供用地地址与范围的红线图标,并按规范要求和社区供暖计划时间建设锅炉房,使乙方能够如期安排锅炉房供暖设计和施工(附时间表)。
3、楼宇内供热管网建设由甲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工程设计有修改权及否决权。
5、甲方对重要材料采购有监督检查权。
6、甲方对乙方经营行为有实施监管权。
7、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有监督检查权。
在乙方工期或施工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更换或指定施工单位。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供热服务质量。
在乙方供热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工作人员或指定运营单位。
第十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投资建设的供热项目,应是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并且不断更新改进,使之成为同一时期北京地区具有最新技术供热产品的热站,展示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方式。
乙方负责其投资资金的合法有效,负责乙方投资部分达到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承担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2、关于供暖费的约定:
3、关于锅炉房内的设计约定:
4、关于室内温度的约定:
5、关于乙方提供履约保函的约定:
6、乙方履行义务应满足附件1、3、4、5、6、7、8、9、10、11的要求。
7、乙方不得变更该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不得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经营权。
8、乙方保证:
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在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面向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遵守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文明服务,配合物业公司和业主搞好关系。
9、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种相关手续或资料,如提供复印件时乙方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10、如因乙方运营服务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运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承担锅炉房供热系统及外网设计、建造、竣工、安装、调试、验收及运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
1、建造期从具备施工条件并甲方通知进场开工日计算为__月。
2、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应得到甲方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
第十二条调试
1、双方应对供热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2、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___天通知甲方。
3、双方均可邀请其专家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4、调试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调试报告。
第十三条供热安全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
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7、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8、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第十四条供热质量和服务
1、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所规定的标准。
2、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运行
1、乙方应在运行期,即开始商业运行后负责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确保状况良好。
2、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乙方自竣工日起每年应在停机期间检修一次。
3、乙方应在锅炉供热工程完工后,公示管理和监督电话,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大修程序,以及从事供热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终止。
2、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表完成锅炉房及供热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任何一项义务,在甲方重新限定的时间内或乙方承诺的时间内仍然未能完成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
(2)乙方锅炉房及供热系统设计、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的;
(4)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5)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6)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7)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8)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9)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10)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11)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社会影响的;
(1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承诺或任何法律禁止的行为时,经甲方警告后乙方不予纠正的。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资产的移交
1、合同正常终止时,乙方应无偿的将资产进行移交。
2、合同因第十六条第三款导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应无偿将资产进行移交。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资产移交,乙方必须保证在移交后一年内能正常运行。
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资产移交,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日期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的进行移交,移交后双方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协商未尽事宜,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甲方法律责任
因甲方不能按双方规定的时间表办理建设供热项目所需规划报批手续,延误乙方工期计划的,乙方有权工期顺延。
第十九条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除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外,另承担违约金为1-100万元人民币:
(1)乙方未能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表完成锅炉房及供热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任何一项义务的;
(2)乙方锅炉房及供热系统设计、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停热的;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
(7)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的;
(8)乙方未能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表完成锅炉房及供热系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及交付使用
的;
(9)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承诺或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2、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时,并不能阻碍甲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5、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6、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7、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
第二十三条附件
1、时间表
2、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图
3、施工图纸
4、方案设计
5、投标文件
6、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7、乙方与用户的供用热合同样本
8、供热技术规范和标准
9、供热安全管理标准
10、特许经营期限期满乙方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
11、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12、签约授权证明
13、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手人(签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