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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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

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

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理。

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和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

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或者引起火灾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进行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

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门卡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

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

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

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夜晚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请假结束或假期结束不按时归校者,超出3天即由留学生工作部提出通报批评,超期5天不归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超期一个星期不归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超期10天不归校者,给予记过处分,注销居留许可;

超期15天不归校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超期20天不归校视作自动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说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和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提前或者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6、未按试卷要求填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标记信息的。

(六)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l、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力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5、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等的,视情节,给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处分权限和程序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留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留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留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后,报校领导经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二)对涉及影响全校的事件或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有关院系共同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教育教学和考试规定等的,可由后勤处和教务处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第三十条第

(一)款规定权限和报批程序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签字后生效。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三)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出具《长春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文称《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留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填写《长春理工大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下文称《处分通知书》)。

(五)留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通知书》送交回(执)证上签字。

(六)送交人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老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处分通知书》回(执)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住所,即视为已经送交。

同时将副本以邮寄方式送交其国家驻华使馆。

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通过市外管处等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目起30天即视为送交。

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1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对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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