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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

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牺牲的公安民警不下400人,其中2000年牺牲428人、2001年牺牲443人、2002年牺牲443人、2003年牺牲476人、2004年牺牲492人;

而每年受伤的公安民警有6000人左右。

袭警是严重亵渎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无论袭警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当受到严惩。

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系列的袭警案件已经使得某些地方的警察在正当执法时有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乃至社会的高度重视。

2、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

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

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民事纠纷和殴斗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伤者家属无理要求派出所为其垫付医药费,达不到要求就大闹派出所,指责和投诉办案民警。

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仅1999年,上海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272人被打、被伤害,其中65人构成轻伤,207人为轻微伤;

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诬告或失实举报有797起,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的达4.75万人次,令人触目惊心。

在一个整体法治水平还相当不够的社会现实面前,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

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为数不少的警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3、无效和恶意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

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

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

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

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

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4、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

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在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和治安刑侦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

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

据报载,2000年,沈阳市公安局对1524名交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刑警大队160名刑警和天山分局刑警大队114名刑警的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调查,发现患病人数分别为1486名、125名和89名,占三个地区总体检人数97.5%、78.1%和78%。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警还处在亚健康的情况下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谁也不想、也不愿看到的,但事实是不可否认的。

5、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

和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职级待遇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

以一个市级公安机关为例,一万多人的民警队伍是一个局级单位,而政府的其他局级单位,多的一百多人,少的才几十人。

晋升职级时,又要按照同样的指标和比例,公安民警就必须排队才能晋升。

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科员满三年,既可晋升副科级待遇。

但在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

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分房等待遇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

当他们与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时,总觉得不如别人,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给民警的思想背上一定的包袱,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6、二、人民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警察是和平时期唯一拥有强制力的人,可为什么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对警察缺乏敬畏,甚至敢公然地辱骂、诽谤、殴打警察。

如果说,严重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抗拒抓捕,会负隅顽抗攻击警察,可以被认为是警察这一职业的风险,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

那么,出现群众动辄伤害、侮辱、诽谤执法警察,公然向警察挑衅、示威的现象,就需要我们对我国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深入地反思了。

笔者将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点:

1、从目前公安工作的宏观社会背景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传统的农业与工业二元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变,各方面深入进行的改革其实质就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过程。

在转型过程中,涉及广泛而深刻的利益调整和利益冲突。

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利益的冲突与矛盾的尖锐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会暴露出一系列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治安形势将日益严峻。

总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有多种多样的矛盾,这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都是社会治安的消极面。

在社会转型期理应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进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责无旁贷。

所以与以前相比,公安任务日益繁重,危险系数日益增高,公安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困难。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公民的素质日益提高,民众普遍具有了权利意识,当然对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寄予了更大的期望,社会的发展也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二者之间形成一对矛盾,有时这种矛盾局部激化,便有可能发生忽视、无视甚至伤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

2、法律尚不健全,民警执法和自身权益难保障。

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虽然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一些法律、、规定中能找到“警察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警执行职务时的相关保护性条款还不够有力,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缺乏对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具体内容设计,没能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人构成威慑。

由于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少有制裁,行为人对警察缺乏畏惧,侵害行为不断出现也就不足为奇。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发生在上海的暴力袭警、暴力抗法案达1200余件,然而此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此类案件仅为227件,这意味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占19%。

在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

相比之下,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

刑法只是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暴力、威胁阻碍归入一般的“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之中,不曾考虑警察职业中频繁遭受的其他形式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攻击。

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也缺乏具体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规定。

3、警察职责定位不准,也是民警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警察的权力似乎很大,无所不管,一些受过各种司法处理的人甚至直接把警察称为“政府”。

“有求必应”的承诺将警察的工作范围划得很宽。

而警察并非神仙,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

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

比如,一个人病倒在街上,警察闻讯而至,将其送到医院使其脱险平安,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然而事实上远没那么简单。

当遇到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当医疗部门不见钱不给抢救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

若这时又有案发现场需要出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误警,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

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

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

4、从自身因素上看,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为民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执法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采取什么形式去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都是模糊的,往往直接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表现为想当然办事。

二是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不懂、不愿、不能依法维权。

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

三是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消极应对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够重视,一线民警普遍麻痹大意。

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平时疏忽对民警进行自我防护方面的教育。

还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鉴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器使用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竟然因噎废食,为避免工作出纰漏、受处理,干脆“马放南山、刀枪入库”。

执法执勤时不配发、不领用武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

四是社会舆论的误导。

近年来,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之后,使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受损。

在新闻媒体的炒作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急剧直下,使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警民关系趋于恶化,影响了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5、公安机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警察乃强者,认为公安机关没人敢惹,公安民警没人敢告。

所以,一旦民警被投诉、诬告,往往被人误解和轻视,民警所在的单位也不敢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

因此,一些民警被投诉时,首先想到的是“道理难以讲清”,接着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样以来,民警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妨碍执法、辱骂、围攻甚至诬告当成正常现象,根本没意识到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

无形中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从警察的管理上看,也存在不少问题。

公安系统内部对警察管理严格,注重公安整体形象,忽视警察个体利益。

警察受到打骂后,维护其权益的机构首先应当是公安机关。

而目前众多的公安机关并未担负起这一职责。

在队伍管理上,公安机关过多地强调了管,对警察权益受损的危害缺乏应有的认识。

有少数领导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将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操作为以人人满意为标准。

只要群众一投诉,首先用“有错推定”式的有色眼光从当事民警方面找原因,生怕事情闹大影响警民关系,生怕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告状。

为求息事宁人,个别地方还特地设立“委屈奖”以赢得群众的满意。

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察考核时,以有无群众举报决定警察的业绩。

这样一些做法,使行为人袭击警察后不需承担责任,至多仅是承担和侵害其他普通主体一样的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人们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一种默许。

这样的管理必然导致警察害怕举报,不愿意给单位和自己“惹事”,害怕“说不清楚”,只能把执法中遭受侵害当作了自己的私事,最终造成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行为人的纵容。

三、有效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对策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会挫伤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

我认为,要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改善公安工作的外部环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曾经撰文指出,中国是世界上警察与人口比最低的国家,警察的工资最少,工作最辛苦,却创造了世界上发案率很低的社会治安环境。

然而,中国的警察死伤率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偏高,可以说,中国的民警是在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来换取社会治安的稳定。

民警也是人,他们的生命也只有一次,因此,党和政府应尽量减少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避免民警和群众发生直接的冲突,减少无谓的伤害。

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教育群众,提高公民的素质和法制意识。

有关部门应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社会舆论媒体的宣传应该多宣扬民警真实的一面,给予正确的评价,以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切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对公安队伍中的个别问题任意扩大化。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认识到治安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公安政法机关虽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但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永远是维护治安的主力军。

从保护民警的角度出发,每一个公民都应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己任,和民警携手,良性互动。

2、加强教育、培养、训练工作,全面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古语说得好,“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作为执法者,民警如果不依法执法,又如何能让老百姓守法。

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依法维护,又如何能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法民警应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过硬的警察查缉本领,在遇有对抗性行为发生的时候,能够机智果断、冷静沉着、合理处置,以达到保护自己、有效执法的目的。

此外民警还应该善于沟通,这样既可以减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做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有效管理的目标,又可以在被围攻、伤害或是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公安机关管理建设,改进公安工作,增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必须正视警察的执法权益,充分认识到警察是一种职业,让警察在执业中牺牲自己的利益不符合情理。

以大局利益的名义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对警察作为公民的权利的侵害。

公安机关对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态度及力度同样影响着公民能否配合警察执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立警为民,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考核制度。

担心投诉已经成为基层警察及其领导日常工作的重心,而维权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投人。

这样的一种执法现状,积极的方面是,警察增强执法责任心,在打击犯罪、制裁违法的过程中做到执法有据;

消极的一面是,因警察囿于严明的纪律,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变得“软弱无力”,尤其是遇有无理纠缠的群众,警察执法畏手畏脚,忍气吞声。

所以,公安机关应强化保护民警的意识。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都要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的方针,进行人性化管理。

把民警看作是公安机关最宝贵的财富,他们的生命与健康无上重要,要尽一切力量保证民警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是维护人民警察权益的保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依法受理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无理阻挠、围攻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事)件;

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法后受到诬陷、诬告或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案(事)件;

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案(事)件(包括受到直接的谩骂,公开威胁恐吓等);

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受侵犯或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其他案(事)件等。

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做民警正当权益的保护神。

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使警察有一个说理诉苦、澄清是非的畅通渠道,以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可喜的是,这些想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视。

自2000年2月28日上海成立全国第一个“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之后,辽宁、江苏、浙江、云南、宁夏、陕西等地也先后建立此类组织。

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

4、完善有关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维权立法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长远之策。

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相当完备,自成体系。

如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反抗的意图,有可能发生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可以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样,通过法律将在执法中受到威胁的自卫权授予警察,可以消除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一些争议。

警察没有了后顾之忧,安全无虞,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就是否设立袭警罪和制订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一切都说明了,要真正地保护好人民警察的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立法机关应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现有警察法律和制订特别保护法律的立法程序。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为了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除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有力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

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使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

以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保证正常休息,身心健康,从而增强人民警察的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力的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重要环节。

正是因为警察职业化程度不高,职责定位不清,致使警察卷入很多非警务活动,无意中引矛盾上身,造成民警权益遭侵害。

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各司其责,防止事事都要公安民警出动的情况发生。

另外,在人民警察接处警方面,在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看清人民警察现有的能量,切合实际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指标,特别要明确接处警的工作范围和出警原则,从而保证现有的警力主要用于解决应急的重要问题上,防止“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

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必要条件。

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保护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过失,也不是与群众做对,而是为公安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

我们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在警察本身无过错的基础上。

因此,“打铁还须自身硬”,人民警察惟有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才能在维权案件的查办中避免拔出萝卜带出泥事件的发生,也才能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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