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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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
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前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克州)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辖3县1市。
阿图什市是克州首府,城市人口约5万人。
拟建项目厂址行政区划属阿图什市。
拟建项目为新疆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是使用磁选工艺对铁矿石进行加工,设计年处理原矿200万t,生产铁精矿114.12万t/a。
拟建项目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推动当地矿产经济发展,加深、加快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选矿厂前期工作已经开展,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新疆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我们组织项目组成员首先对项目区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有关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基础资料,随后对项目区及其周围区域的大气、水、生态环境及声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监测。
在此工作基础上,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总则
1.1评价目的
①本评价通过对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质量现状了解、调查和监测,取得拟建项目区的背景资料,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②分析拟建项目建设期、营运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影响范围和程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③根据项目污染特征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分析厂址选择、厂区平面布置及工程规模的合理性;
④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分析设计中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论证其环境、经济、社会效益三效益的协调性;
⑤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并提出控制、减缓污染影响和防范环境破坏的对策与建议,反馈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
⑥建立“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目标体系,为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2)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2.2技术规范
(1)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97);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8)《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
1.2.3设计依据
(1)新疆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的环评委托书;
(2)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选矿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方提供的《新疆阿图什市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3评价标准
1.3.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①地表水质量标准
本环评对地表水水系恰克马克河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标准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1。
表1-1 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 单位:
mg/l(pH除外)
项目
pH
CODMn
挥发酚
总氰化物
硫酸盐
氯化物
大肠菌群数(个/l)
标准值
6~9
20
0.005
0.2
250
250
2000
项目
氟化物
氨氮
Cr6+
Cd
Mn
Pb
标准值
1.0
1.0
0.05
0.005
0.1
0.05
②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环评对项目区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2。
表1-2 地下水质量标准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标准值(范围)
依据
1
pH
6.5—8.5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1993)
III类标准
2
总硬度
≤450
3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
高锰酸盐指数
≤3.0
5
Cl-
≤250
6
S042-
≤250
7
NO3-—N
≤20
8
Cu
≤1.0
9
Zn
≤1.0
10
F-
≤1.0
11
Pb
≤0.05
12
Hg
≤0.001
③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85),具体标准值见表1-3。
表1-3 生活饮用水标准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标准值(范围)
依据
1
pH
6.5~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479—85)
2
总硬度
≤450
3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
挥发酚
≤0.002
5
S042—
≤250
6
NO3-—N
≤20
7
Cl—
≤250
8
CN
≤0.05
9
F一
≤1.0
10
Pb
≤0.05
11
Hg
≤0.001
12
细菌总数(个/L)
≤3个
(2)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位于阿图什市规划的工业区内,本环评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见表1-4。
表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
mg/Nm3
污染物
项目
NO2
SO2
TSP
二级
年平均
0.05
0.06
0.20
日均值
0.10
0.15
0.30
小时平均
0.15
0.50
(3)环境噪声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阿图什市划定的工业区,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5。
表1-5 环境噪声评价标准 单位:
dB[A]
标准值
依据
昼间
夜间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65
55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值见表1-6。
表1-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Nm3
序号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依据
颗粒物
120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炉窑烟(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值见表1-7。
表1-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Nm3
排放浓度
依据
烟(粉)尘
15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l6297—1996)
SO2
2000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及污水排放去向,拟建项目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二级标准,与拟建项目有关的污染因子标准值见表1-8。
表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依据
1
pH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2
色度
80
3
悬浮物
300
4
CODcr
150
5
硫化物
1.0
6
Cu
1.0
7
As
0.5
8
Cd
0.1
9
Zn
5.0
(3)噪声排放标准
厂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具体标准见表1-9、1-10;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见表1-11;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有关限值要求,具体标准见表1-11。
表1-9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单位:
dB[A]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表1-10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单位:
dB[A]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表1-11 非车间内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
dB[A]
适应区域
标准值
依据
昼间
夜间
厂界噪声
65
5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中的3类标准
施工噪声
土石方75、打桩85结构70、装修65
土石方55、打桩禁止施工、结构55、装修55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l2523-90)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有关规定。
1.4评价工作等级
(1)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大部分循环使用,余下部分随尾矿渣进入尾矿库,厂区生产废水不外排。
初步估计本项目进入尾矿库的废水量为3.26万t/a。
根据建设方提供资料,本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取自恰克马克河,该河现为上阿图什乡和阿扎克乡主要灌溉水源。
尾矿废水在当地夏、秋季高温少雨的气候条件下,经强烈蒸发而大量消耗(项目区多年平均蒸发量为2888.3mm)。
类比同类选矿厂尾矿排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成分较简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的评价分级判据,确定项目区地面水评价等级为三级。
(2)大气:
本建设项目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经计算总悬浮颗粒物等标排放量Pi<2.5×108,项目区地形较为平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