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燕尾港一级渔港港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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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渔港区域内污染防控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渔港运营、维护费用拨付、监管工作。
第二章渔港建设与渔港经营
第四条渔港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渔港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五条渔港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燕尾港一级渔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或海域的,应当报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涉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的,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陆域的应报属地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渔业港口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施工作业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条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业港口。
第八条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须依
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三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是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第十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非职务船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职务船员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燕尾港渔港,应当遵守燕尾港渔港港章和港航相关规定,并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船舶在燕尾港渔港内航行、靠岸、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
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
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港澳台渔船、外国籍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渔港监督、海事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在燕尾港渔港区域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未结案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渔港监督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的。
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燕尾港一级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燕尾港一级渔港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燕尾港渔港属地应急管理责任制范围,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燕尾港渔港应急管理的协调指导。
第十九条船舶在燕尾港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二十条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燕尾港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否则,渔港监督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渔需供应、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并服从渔港经营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在渔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禁止在渔港区域装卸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不得在燕尾港渔港区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
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应立即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区域内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船舶尾气不得超标排放,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
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完善渔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废水、生活垃圾、废矿物油收集处置设施,按要求设置船舶修理配套服务中心,禁止水域上修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
第二十九条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条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由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由渔港监督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调处。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监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燕尾港一级渔港的港界范围包括水域及陆域。
(1)水域范围(经纬度):
1.N34°
28′06.26″E119°
46′49.91″
2.N34°
28′10.56″E119°
46′51.33″
3.N34°
28′15.16″E119°
46′53.18″
4.N34°
28′15.38″E119°
46′53.25″
5.N34°
28′17.83″E119°
46′54.02″
6.N34°
28′18.99″E119°
46′56.86″
7.N34°
28′18.08″E119°
47′01.03″
8.N34°
28′05.40″E119°
46′57.01″
9.N34°
28′06.31″E119°
46′52.84″
(2)内港区陆域范围(经纬度):
28′14.71″E119°
46′45.02″
28′17.53″E119°
46′52.51″
28′17.65″E119°
28′17.76″E119°
46′52.54″
28′17.88″E119°
46′52.59″
28′17.97″E119°
46′52.67″
28′18.06″E119°
46′52.78″
28′18.12″E119°
46′52.90″
28′18.16″E119°
46′53.04″
10.N34°
28′18.18″E119°
11.N34°
28′18.03″E119°
46′53.88″
12.N34°
28′18.00″E119°
46′53.96″
13.N34°
28′17.95″E119°
46′54.01″
14.N34°
28′17.89″E119°
46′54.03″
15.N34°
16.N34°
17.N34°
18.N34°
19.N34°
28′10.70″E119°
46′50.74″
20.N34°
28′13.52″E119°
46′46.23″
21.N34°
28′13.25″E119°
46′45.72″
(3)外港区陆域范围(经纬度):
28′14.51″E119°
46′44.00″
28′12.90″E119°
46′45.12″
28′12.54″E119°
46′45.36″
28′12.09″E119°
46′45.17″
28′07.71″E119°
46′43.39″
28′07.17″E119°
46′43.06″
28′08.73″E119°
46′40.04″
28′10.29″E119°
46′39.80″
28′10.77″E119°
46′40.39″
28′11.75″E119°
46′39.79″
28′12.53″E119°
46′41.33″
28′13.97″E119°
46′43.38″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燕尾港渔港的港权属灌云县人民政府,本章程解释权属灌云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