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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

“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

守诺

第二层次:

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

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

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翻译过来的。

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是谁的?

如何流动)

*注:

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

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书: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例:

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

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四)人身权制度

人身权制度是规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亲属权的法律规范。

人身权制度在传统民法的体系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欠缺人身权的专门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

但我国的《民法通则》则把人身权制度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并立。

(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有关对人们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争议,但知识产权尽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毕竟是民事权利,是民事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因此,知识产权仍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内容,版权又称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原产地权、名称权等。

(六)继承权法律制度

继承权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所遗留的遗产由死者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无偿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包括继承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内容。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最主要)、判例法、习惯及法理(影响面较窄、家法)等。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4、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

(二)国家认可的习惯及判例、法理

1、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许多国家民法中一般把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如果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则受到限制,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主要集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商业领域。

2、判例

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作为民事渊源,判例并不是我国现在的法律的渊源,也并无拘束力。

这与英美法系把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截然不同。

但并不是说判例在大陆法系、包括在我国就并无任何影响、并无任何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3、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是指由立法精神而形成的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未把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

但这并不说明法理在我国并无影响,一般认为:

法律的原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判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私法自治原则

(按我的方法完成我的事情)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

(例:

师生)

2、性质

道德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3、功能

(1)在民事行为的履行和磋商阶段,对人们的行为动机进行指引;

(2)对某些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反诚信的行为提供法律裁判的依据。

五、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特点

与一国的道德传统和意识形态有密切联系,构成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3、典型案例

“泸州二奶”案

判决理由:

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静态)

一、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社会关系,经民事法律调整后,确立为民事法律关系。

2、意义

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枢纽(有法律规定)

二、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本人与社会不特定相对人

相对法律关系:

本人于社会固定(特定)相对人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三、要素

1、主体

(1)对主体的阐释

①何为“主体”?

人即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等(包括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

②法律上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③思考

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

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意义

法律赋予一些主体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2)自然人

①含义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活的个体。

②特征

l基于人类的自然繁衍而获得主体资格;

l是其他类型法律主体的基础。

(3)法人

①含义

法律赋予某类组织以法律主体资格

②区别

法人作为一类法律主体,其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

l法人是组织,不是自然的个体;

l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l在法律上,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是主体。

但实际上,法人终究不是自然人,因此,有些自然人的特性,法人不具备。

(4)其他组织

①含义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②主要包括

l个人合伙

l合伙型联营企业

l合伙企业

l正在筹备中的法人

2、内容

(1)何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RechtRight)的概念(本教材)

经由法律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

(3)民事权利的类型与体系

①依权利的客体分

l人身权与财产权

l绝对权与相对权

②依权利的行使方式分

l形成权

l请求权(抗辩权)

(4)民事义务

①概念

当事人为保障他人权利的实施而对自身的约束。

②分类

l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l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

3、客体

(1)含义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包括

物、行为(往往不可替代,例:

表演)、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3)思考

货币、证券是否可以成为客体?

*法律上所谓的“假离婚”就是真离婚

四、民事法律事实

1、定义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变动包括以下的三种类型:

l从无到有→产生(如:

结婚)

l从这到那→变更(如:

反目、侵权)

l从有到无→消灭(如:

离婚)

2、类型

(1)自然事实(事件)

①定义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注意

l无人的意思

l例:

人的出生、死亡

(2)行为

①定义

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②分类

l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义务。

(合法行为)

l准法律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ü催告

ü通知:

有动机、行动,缺效果

l事实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果与动机不一致)

ü例: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效果无法实现动机(不合法)(注:

占用≠所有)

③法律行为构成的三个因素

l动机:

内心意思

l行动(核心环节):

意思表示

l效果:

与动机一致

④注意:

夹杂人的意思

五、民事责任(概念、分类)

责任:

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人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出生

4、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

5、衍生问题:

(1)胎儿的保护(如:

遗腹子→特留份)

(2)死者利益的保护(如:

荷花女案→保护名誉非名誉权)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主动或亲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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