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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陆某随即起诉至法院,继续主张该项请求,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三八”妇女节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下同)单位放假半天,原告(陆某,下同)即使上班也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考勤记录记载,原告在20XX年、20XX年的“三八”妇女节均上班,根据有关规定,妇女在“三八”妇女节应可休息半日,被告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原告“三八”妇女节上班8小时的加班工资68.83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资)。

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三八”妇女节的上班的加班工资,另应支付25%的补偿金。

现原告主张“三八”妇女节的加班费60元,于法无悖,,法院遂判决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20XX年、20XX年“三八”妇女节上班的加班工资6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部分公民法定假日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本例其争议焦点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第一,三八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休假日。

所谓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公民应放假休息的节日。

这也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具体体现。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由于该办法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而其性质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相同,均属于“法定”的休假日。

与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相比,三八妇女节等特定公民放假的节日仅在适用对象(前者适用与全体公民,后者仅针对女职工)和补假处理上(前者在双休日的应当补假,后者在双休日的不再补假)存在差异。

第二,特殊公民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应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三八妇女节属于法定休假日,故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放假而安排劳动者正常上班的,该半天工作时间应计算三倍劳动报酬。

而在20XX年2月12日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此规定缩小了劳动者主张部分公民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范围,即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在正常工作日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第一,与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因劳动法并未区分法定休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还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第二,该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其等级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当中规范性文件仅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在与劳动法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该规定当属无效,更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这也是本案中法院改判的主要原因。

目前实践当中,正是由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复函的规定,大部分用人单位对“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妇女,都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甚至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均按该复函来操作执行,此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应及时得到纠正。

篇二:

三八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等问题剖析

谈到三八妇女节,也就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搞清楚:

第一,三八节女员工是否必须要放假半天?

第二,如果不放半天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按三倍支付?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是否必须放假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从这个条文看,很明显,三八妇女节属于妇女这个群体的法定节日,既然是法定节日,那放假就是必须的了,可是,纠结的地方来了,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法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XX]3号文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这个计算方式很明显,就是排除了部分公民的法定休假时间,只算了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11天,更让人不解的是,这个法规一开篇就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你都无视了三八、五四等节假日,又何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矛盾的中国法律法规啊。

综上来看,个人观点是:

从法理上来看,三八妇女节是妇女们的法定节日,半天是必须要休的,从情理上来看,也当然是让她们休息要好了。

但总有企业总有妇女没办法休假,要坚守岗位的,那怎么办?

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能休假,是否该支付加班费?

以什么标准来支付?

如果认可上述必须休假,也就是认可是法定节假日,那简单了,支付三倍工资啊,但一方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本就没算这个半天为法定节假日里面,这是一点,另外,《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明确提到了: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这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提到了三八正常上班不用支付加班费,难得这么清楚的说了一件事,虽然是给上海劳社局的一个工作函,但其他地区也广为参照执行,三八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主要就是依据这个了。

综上所述,个人观点:

三八节属于妇女们的法定节假日,应给予休假的权利(休不休让她们自己选择,而不是你规定的),如果有不能休的女职工,个人倾向于给三倍工资,但有劳社厅函〔2000〕18号文做依据,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也有据可依,所以,zf相关部门,赶

紧给个明确的文件,还是把18号废止吧,既然认定三八是法定节日,若在此期间上班就应给予三倍工资,不然设立这些部分公民的法定节日意义在何处?

附件: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三八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等问题的剖析

三八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等问题剖析今天上午纠结了半天对于周四的三八妇女节放假问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看来看去才知道中国的法律真是博大精深一千个人有一千种理解啊。

谈到三八妇女节也就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搞清楚第一三八节女员工是否必须要放假半天第二如果不放半天是否要支付加班费按三倍支付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是否必须放假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从这个条文看很明显三八妇女节属于妇女这个群体的法定节日既然是法定节日那放假就是必须的了可是纠结的地方来了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法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3号文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这个计算方式很明显就是排除了部分公民的法定休假时间只算了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11天更让人不解的是这个法规一开篇就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你都无视了三八、五四等节假日又何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矛盾的中国法律法

规啊。

综上来看个人观点是从法理上来看三八妇女节是妇女们的法定节日半天是必须要休的从情理上来看也当然是让她们休息要好了。

但总有企业总有妇女没办法休假要坚守岗位的那怎么办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能休假是否该支付加班费以什么标准来支付如果认可上述必须休假也就是认可是法定节假日那简单了支付三倍工资啊但一方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本就没算这个半天为法定节假日里面这是一点另外《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明确提到了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这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提到了三八正常上班不用支付加班费难得这么清楚的说了一件事虽然是给上海劳社局的一个工作函但其他地区也广为参照执行三八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主要就是依据这个了。

综上所述个人观点三八节属于妇女们的法定节假日应给予休假的权利休不休让她们自己选择而不是你规定的如果有不能休的女职工个人倾向于给三倍工资但有劳社厅函〔2000〕18号文做依据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也有据可依所以zf相关部门赶紧给个明确的文件还是把18号废止吧既然认定三八是法定节日若在此期间上班就应给予三

倍工资不然设立这些部分公民的法定节日意义在何处附件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

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

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

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

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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