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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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第一节材料控制监理基本要求

(I)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2.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

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②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旧砖经检查合格,可砌于焦炉的次要部位。

2.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2.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2.1.4.大型焦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2.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2.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2.1.7.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可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用防冻措施。

(II)泥浆

2.1.8.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

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2.1.9.砌筑焦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和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的砌筑性能(主要是黏结时间)是否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黏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2.1.10.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2.1.9采用

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表2.1.9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泥浆

320~380

280~320

260~280

I~II

III

IV

2.1.11.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进行。

测定泥浆的黏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黏结时间试验方法》YB/T5122进行。

2.1.12.砌筑焦炉应采用成品泥浆。

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要求砖缝厚度的30%。

当现场配制泥浆时,必须按确定的配合比准确配料。

2.1.13.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

根据当地水质(含盐量)情况,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1-)的含量应符合要求。

2.1.14.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2.1.15.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2.1.16.磷酸盐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强度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程》的要求。

2.1.17.调制磷酸盐水泥时,必须保证规程要求的困料时间。

调制好的泥浆,不得任意加水稀释。

砌体中的磷酸盐泥浆干固后,严禁敲打。

第二节施工控制监理基本要求

(I)一般要求

2.2.1.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砖砌体分为数类。

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二、I类砌体不大于1mm;

三、II类砌体不大于2mm;

四、III类砌体不大于3mm;

五、Ⅳ类砌体不大于3mm。

2.2.2.除设计另有要求外,一般焦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2要求的数值。

一般焦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表2.2.2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的厚度(mm)不大于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1.5

4

带齿挂砖

5

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非工作层

6

硅藻土砖

7

普通黏土砖内衬

8

外部普通黏土砖

10

9

空气、煤气管道

烧嘴砖

2.2.3.

一般焦炉砌筑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3要求的数值。

一般焦炉砌筑的允许误差表2.2.3

误差名称

允许误差(mm)

1

垂直误差:

(1)墙

每米高

全高

(2)基础砖墩

15

2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长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1)墙面

(2)挂砖墙面

(3)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4)底面

3

线尺寸误差

(1)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2)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3)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

2m

(4)拱和拱顶的跨度

(5)烟道的高度和宽度

±

2.2.4.对于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

第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误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

第I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要求的砖缝要求。

2.2.5.焦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筑,并作好技术记录。

2.2.6.焦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2.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与砌筑时安设。

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要求的尺寸留设。

2.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2.2.10.砌体应错缝砌筑。

2.2.11.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均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

干砌底和墙时,砖缝内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2.2.12.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固后,不得敲击砌体。

2.2.13.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斜槎。

2.2.14.砖的加工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内表面。

2.2.15.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2.2.16.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要求时,每米长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为依据:

1.黏土砖砌体为5~6mm;

2.高铝砖砌体为7~8mm;

3.刚玉砖砌体为9~10mm;

4.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5.硅砖砌体为12~13mm;

6.镁砖砌体为10~14mm。

2.2.17.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仿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2.2.18.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互相错开。

2.2.19.当半砖厚耐火砌体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黏土砖代替。

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2.2.20.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

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要求填充材料。

2.2.21.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要求。

2.2.22.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2.2.23.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2.2.24.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

缝内应用石棉绳、耐火陶瓷纤维或填料等塞紧。

2.2.25.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要求厚度。

如果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尖税或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2.2.26.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

一般焦炉及焦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焦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

焦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要求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要求的处数:

1.I类砌体为4处;

2.II类砌体为4处;

3.III类砌体为5处;

4.Ⅳ类砌体为5处。

注: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要求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II)底和墙

2.2.27.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必须用样板找准弧形面;

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2.2.28.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2.2.29.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要求的尺寸仔细留设。

2.2.30.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下部的退台或错台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捣打料或可塑料找齐。

2.2.31.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2.2.32.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2.2.33.直墙应按标杆拉线砌筑。

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宜同时拉线砌筑。

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2.2.34.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5.当炉壳中心线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6.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

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2.2.37.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2.2.38.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拉砖杆的长度应透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拉砖杆在纵向膨胀处应断开;

4.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2.2.39.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

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与砖缝间的距离不小于40mm。

2.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或三环重缝,上下两层与相邻两环的重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2.2.41.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

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III)拱和拱顶

2.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的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2.2.43.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

支设拱胎时,必须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2.2.44.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必须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必须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2.2.45.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

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拱脚。

2.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

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2.2.47.除有专门要求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

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2.2.48.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2.2.49.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

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必须保持平整垂直。

2.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

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2.2.51.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

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2.2.52.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

跨度小于3m的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

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

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2.2.53.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砌入深度应一致。

打锁砖时,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

打入锁砖应使用木槌;

使用铁锤时,必须垫以木板。

2.2.54.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2.2.55.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

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

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正确性。

2.2.56.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

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当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

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

斜皮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2.2.57.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2.2.58.砌完黏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要求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2.2.59.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

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2.2.60.吊挂拱顶应环砌。

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试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2.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

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剌。

2.2.62.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

锁砖紧度应一致。

锁砖合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2.2.63.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砖下沉的标志;

拱胎拆除后,应作好下沉记录。

2.2.64.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IV)空气、煤气管道

2.2.65.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

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2.2.66.当现场条件许可时,管道内砌体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砌筑或浇注,焊接接头部位应留足尺寸,安装后及时补砌或浇注。

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

600mm时,应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2.2.67.环形管道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2.2.68.管道各岔口顶部,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V)烟道

2.2.69.除复杂形状的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2.2.70.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10%~20%(质量比)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2.71.没有混凝土壁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浇。

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2.2.72.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的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的标高。

2.2.73.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

与框架接触的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的间隙应使用与砌砖相同万分的浓泥浆填实。

第三章不定形耐火材料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第一节监理质量控制一般要求

3.1.1.不定形耐火材料如包装破损、物料明显外泄、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该包料不应使用。

3.1.2.与不定型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表面,应先清除浮锈。

3.1.3.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型耐火材料的配合比。

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型耐火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3.1.4.运到工地的耐火预制构件的表面上应具有:

一生产单位印记;

二质量检验合格印记;

三在不同的三个面上有与施工图相一致的部件编号;

四吊点标志;

五生产日期。

3.1.5.垛放耐火预制构件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使预制构件产生超应力和损伤。

3.1.6.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

锚固砖或吊挂砖不得有横向裂纹。

3.1.7.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与炉壳或吊挂梁相垂直。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必须互相拉紧,但锚固砖应能承炉墙胀缩而起落。

锚固钩四周不得有填料。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

在烘炉之前,必须拆除楔垫。

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可预先润湿。

3.1.8.振动棒、捣锤等金属捣实工具,不得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

必要时,应垫以木板。

3.1.9.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允许尺寸误差,可参照对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第二节耐火浇注料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3.2.1.搅拌耐火浇注料用的水,应采用洁净水。

3.2.2.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

对模板应采取防黏措施。

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2.3.浇注料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搅拌时间及液体加入量应严格按施工说明执行。

变更用料牌号时,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应清洗干净。

3.2.4.搅拌好的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完,或根据施工说明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完。

已初凝的浇注料不得使用。

3.2.5.浇注料中钢筋或金属埋设件,应设在非受热面。

钢筋或金属埋设件与耐火浇注料接触部分,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膨胀缓冲层。

普通钢筋的使用温度不应超过350℃。

3.2.6.整体浇注耐火内衬膨胀缝的设置,应由设计要求。

对于黏土质或高铝质的耐火浇注料,当设计对膨胀缝数值没有要求时,每米长的内衬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一黏土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二高铝水泥耐火浇注料为6~8mm;

三磷酸盐耐火浇注料为6~8mm;

四水玻璃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五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为5~8mm。

3.2.7.浇注料应振捣密实。

振捣机具宜采用插入式振捣或平板振动器。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或人工捣固。

当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

当用平板振动器时,其厚度不应超过200mm。

自流浇注料应按施工说明执行。

隔热耐火浇注料宜采用人工捣固。

当采用机械振捣时,应防止离析和体积密度增大。

3.2.8.耐火浇注料的浇注,应连续进行。

在前层浇注料凝结前,应将次层浇注料浇注完毕。

间歇超过凝结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施工缝宜留在同一排锚固砖的中心线上。

3.2.9.耐火浇注料在施工后,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养护。

如无特殊规定,可按表3.2.9的规定进行。

耐火浇注料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及振动。

表3.2.9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制度

结合剂

养护环境

适宜养护温度(℃)

养护时间(d)

结合黏土

干燥养护

15~35

≧3

高铝水泥

潮湿养护

15~25

磷酸

20~35

3~7

水玻璃

15~30

7~14

硅酸盐水泥

蒸汽养护

60~80

≧7

0.5~1

1、潮湿养护应在硬化开始后加以覆盖并浇水,浇水次数以能保持有足够的潮湿状态为宜。

2、蒸汽养护的升温速度,宜为10~1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40℃/h。

3.2.10.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

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除。

热硬性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3.2.11.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对每一种牌号或配合比,每20m3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

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

采用同一牌号或配合比多次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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