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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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以上为您介绍了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离婚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当然您也不是需要提交全部证据,需要根据您的主张来收集和提交证据,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做,建议您直接找专业的婚姻律师代理。

关于诉讼离婚问题,新婚姻法中离婚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诉讼离婚问题,在新婚姻法中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修正案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新婚姻法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离婚条件。

现行婚姻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婚姻法修正案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

婚姻法修正案在现行婚姻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三、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

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婚姻法修正案增加规定: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文是新婚姻法中离婚的规定,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

离婚问题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需要根据您自己的情况分析,如果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建议您最好是咨询婚姻方面的律师。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一些离婚被告当事人,因不愿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到法庭出庭应诉的问题,作为原告会担心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因被告不出庭也导致了开庭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面对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

法院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针对第二类型:

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

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法院如何审理的相关内容,本文仅供您参考,具体还需要您咨询专业人士。

于第三者的证据如何收集,哪种收集手段不可取?

小三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包二奶犯重婚罪吗?

第三者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侵犯他人家庭。

如今,离婚案件中,第三者的出现可能会直接导致婚姻的结束。

关于第三者证据如何收集及不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收集证据,本文将为您详细分析,请看下文。

一、关于第三者的证据如何收集?

受害一方,由于无法取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

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该怎么去收集这些证据呢?

1、书面证据的收集:

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

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

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的收集: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的收集:

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单独的亲密或做爱的视频、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二、第三者的证据哪种收集手段不可取?

1、请私人侦探的证据收集手段

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

因为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

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捉奸在床的证据收集手段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

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

3、引诱犯错的证据收集手段

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

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

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外第三者干涉别人家庭,这是不道德,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关于第三者证据的收集,取证方面十分困难,并且在取证过程中容易出现收集证据手段不可取,法官也许不认定为有效证据或者证明力不大,所以在起诉离婚取证时,有必要咨询相关律师,更好的收集有力证据。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怎样提出离婚精神赔偿?

免费咨询婚姻法律问题:

4008-980-880

咨询内容:

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我们经常吵架,我遭遇多次家暴。

因此我忍无可忍,决定提出离婚。

像我这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应该怎样提出离婚精神赔偿?

希望律师您能尽快解答,谢谢。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像你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对离婚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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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界定?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什么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哪些?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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