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宝林小学办学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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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发、严谨、创新、腾飞”;

办学思路:

“教研兴校、科研强校、质量立校”。

第十一条校风:

“求实、创新、团结、奋进”。

教风:

“敬业、爱生、开拓、奉献”。

学风:

“守纪、勤奋、文明、进取”。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在镇政府及县教育局领导下,组织并保证本学区内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的学生按时免试入学。

学校依据《乐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以班为单位,教学班额以四十五人左右为宜。

第十四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得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教育局核准符合条件者,及时妥善安置。

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可准其从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

第十八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学籍档案齐备,各类报表齐全,按规定手续转学,有关证明齐备,规范使用入学通知书,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构建“全员德育,全面德育,全程德育,重点德育”工作网络,齐头并进,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突出对学生的做人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内化”,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渗透性、务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德育工作方针:

坚持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指南,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二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

培养学生具有“五爱”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初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志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具有诚实正直、自尊、自强、勤奋勇敢、开拓进取等品质和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成为“四有”新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是实现培养目标,完成学校教育任务,促进学生发展的根本途径,教学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教学的本质是以课程内容为中介的师生双边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课程是学生在校参与的教育活动的总和,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整个课程分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隐性课程和社会课程。

第二十六条为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广现代教育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创新教育,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将教育思想的转变放在教学工作的重要位置。

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生发展的现化思想和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学生观、教学观和质量观。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渠道,在课堂教学中要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过程,要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作用和充分体现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充分发挥其学习主体的作用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积极地进行学习。

课堂教学要达到情感、认知、动作技能三大领域的目标,要完成学习科学知识,培养学生能力,训练科学思维,获得学习方法四大任务;

要做到设计精、结构巧、教法灵、气氛和、兴趣浓、知识新、向全体、有创新、会实践、促发展九项要求,要向课堂教学要时间、要质量、要发展,积极促进课堂教学改革。

第二十八条活动课程和社会课程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它可以发展学生的特长,进一步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和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

学校要进一步搞好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科活动、科技活动、文学艺术活动等课程和社会公益活动,调查访问活动,送温暖、送爱心活动等社会课程。

第二十九条隐性课程,即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教育影响。

校园文化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及整体教育过程和学校历史发展实践中逐步积淀的具有本校特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它包括校址、布局、陈设、绿化、美化等校园物质文化,道德观念,行为规范,是非标准等校园制度文化和校风、教风、学风、班风、人际关系等学校精神文化。

学校应大力发展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隐性课程在促进学生发展中的教育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和控制功能。

第三十条学校教学活动要充分体现教育教学科学规律,符合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要遵循教育教学原则,特别是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结构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要彻底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实行差别教育,使每个学生在各自基础上都得到最好的发展,并形成各自的兴趣、爱好、特长和健康的个性,使学生教育的共性在五极斑斓的个性中得到丰富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加强全面教学质量管理(即全面的教学质量管理,全过程的教学质量管理,全员的质量管理)特别是教与学的过程管理,及时探寻影响教学质量和目标实现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正,以保证学生的发展和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以现代教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网络、信息教育,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益和质量要把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广泛地运用到各类各科教学中去。

第三十三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任务是提高教师个体素质,形成教师的整体优势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学校要加强教师的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育科学水平和教学工作能力,要树立教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成就感,严格考评制度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不断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培养科研型教师是学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提高教育水平,改变传统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室,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科研的开展,其管理的范围包括对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对非项目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其管理性能包括教育科研组织管理、教育科研计划管理、教育科研过程管理和教育科研成果管理四个部分。

第三十五条加强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学校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

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协调一致的立体教育网络。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

珍重学生人格,不得调整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不得占用节假日、又休日和寒假组织学生上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小时之内的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新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和考查。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全面评价学生素质发展,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不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九条教导处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是校长领导教学的参谋和助手,是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的中枢。

教导处要切实搞好教学的思想管理、组织管理、计划管理、常规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和教务行政管理;

保证部颁课程计划的实施,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对学校的行政、教育、教学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校长必须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实行校务公开、健全有关民主管理制度,逐步把学校办成上级教育部门宏观管理下的依法按章办学、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办学实体。

校长由教育局考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批准;

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备案。

各年级组长及教研组长,经校长和副校长与教导处领导协商后由校长聘任,其他教职工由教导处主任组织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合理组合后报校长聘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团、群的负责人有代表性的骨干教师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机构,即审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的机构,是协助校长决策的机构,在校务委员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进行决策。

同时党校还设立校务监督领导小组,由教职工代表及学生家长共同组成,对学校校务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根据学校规模,学校设置校长领导下的两处(教导处、总务处)的行政管理系统,设置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少先队大队部等有关党群机构组成的监督、保证系统,设置校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行政办公会、年级班主任会、家长委员会等审议咨询系统。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年度考评制、奖惩制,并健全各项常规制度及评审考评细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聘用制,结构工资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实行评聘同级或高评(职称)低聘、低评高聘制。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接受镇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应向镇党委政府、教育指导组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五章主要责任和权力

第四十六条举办者责任和权力:

举办者责任:

镇政府及县教育局应按相关政策法规,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并逐步提高,为学校提供办学的基本条件,如合格的教师,标准化教学场所和设备;

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等。

举办者权力:

乐至县宝林镇人民政府是本校举办者,乐至县教育局代表国家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并通过依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领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责任和权力:

学校的责任:

1、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5、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学校权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4、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教育证书。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四十八条校长的责任和权力

校长的责任: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团结和依靠教职工,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学习深造、教学科研的机会。

充分发按广大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组织教师政治学习,组织教师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

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肯干教师,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校长要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有关行政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提案,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3、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1)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把坚定正确和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骨干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这些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

(4)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教师和学生的生活福利,保护师生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组织指导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的权力:

1、在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权。

2、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提名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报上级部门批准。

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的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3、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

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

5、校长有权行使国家和政府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6、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要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学校其他干部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教师责任和权力

教师责任: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训。

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学生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等。

2、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各种奖励。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及其它证书。

4、身体不受侵害、人格不受侮辱、发展不受摧残。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身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2、遵守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体,促进自己的发展。

5、从小养成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的责任心。

第六章财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学校财务严格按国家《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财务监督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财务管理人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一切经费开支、宣传、贯彻有关财务纪律和规定,实行财务监督,与出纳员分工协同负责把好财务关。

出纳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全部现金收支,严格审查原始报销凭证,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符合政策。

第五十三条学校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服务教学,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十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因有资产流失;

执行财务纪律,杜绝一切贪污浪费和不法行为的产生,建立和健全校内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状况。

第五十五条会计具体职责:

协助校长按年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和结算,负责财务报表,做好记账、报账、算账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等,审慎保管,严肃使用财务印鉴,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账务资料,经常了解各部门的经费需要情况和使用情况。

定期检查和分析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并积极提出建议,监督协助搞好校办厂账目及伙食团账目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界的兼职和临时任务。

第五十六条出纳员具体职责:

认真执行现金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不搞坐收坐支,对只暂付的现金支票,按规定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为存超额现金每天送入银行;

及时正确地记好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按期清理好单据,交会计记账;

准确及时做好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资金及福利补贴的发放工作与会计员分工协作,维护财经纪律,负责管好收支款项,做到收支有据,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收入。

学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费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七章党群工作

第五十八条党支部是执政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重要领导力量,在学校工作中党支部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

它是通过“一个支持”“两个保证”来体现党在学校中的领导的:

(即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学校党支部对上级党委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

1、做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和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3、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对学校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4、对学校重大问题参与决策。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培养、考察监督干部。

6、作好学校重大关系的协调工作。

7、领导好共青团,教育工会,教代会和民主党派,做好统战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党支部保证监督权力体现在如下方面:

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向学校行政提出建议;

检查行政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对问题提出质询;

考核校长和校级干部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建议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掌权力者责任。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

它的职权是:

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决策权和行政指挥权;

同时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有监督评议权,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奖惩、晋升、处分、免职有建议权;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算有审议权;

对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师业务进修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有讨论通过权;

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有讨论决定权。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中教师应占60%以上,教代会设职工福利、教学工作、干部评议、提案等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教代会临时讨论,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乐至县教育局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六十四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乐至县宝林镇中心小学。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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