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门论忠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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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大性,彼名行大性,即由净心行二利行故。
三、信解大性,彼名智大性,信解于智,俱了无我故。
四、净心大性,彼名精进大性,即由精进炼磨令心净故。
五、资粮大性,彼名方便善巧大性,由大悲般若而为方便,与无住涅槃而为资粮故。
六、时大性,彼名业大性,穷生死际,尽未来时,成立佛事名业大性。
七、果报大性,彼名证得大性,谓佛证得百四十种不共功德,名果报大性。
二论意说,依教起行,达甚深理,精进长时,不滞二边,证大胜果,穷生死际成立佛事,故名为“大”。
所言“乘”者,运载为义,如世船筏,从于“此岸”而至“彼岸”,故名为“乘”。
若尔,法合“二岸”及“乘”如何解释?
生死大河名为此“岸”。
菩提涅槃名为“彼岸”。
六度万行,称之为“乘”;
或可真如亦名为“乘”。
若万行名“乘”,即“持业释”,亦“乘”亦“大”,名为“大乘”;
若真如名“乘”,即“依士释”,“乘”之性故,名为“大乘”;
或真如之“乘”,“依主”亦得。
更有馀义,恐厌文繁,略而不述。
“本领分中略錄名数”者,有二解:
一云,《对法》本领名为本领,良为“本领分中”文繁浩博,故“略錄名数”,令诸学者省而易解,此乃文略,非义略也。
二云,此《百法论》,是《瑜伽》五分中“本领分”内百法名数,今略錄之,以示方隅,即《瑜伽》十支中略陈名数支也。
第二篇正释论意
第一章引经标宗
论文:
“如世尊言:
一切法無我。
”
上之四字,即是引经也;
下之五字,即标宗也。
“如”者,“指”义,即是总指能所二说。
“世尊”者,即别指能说人也。
世避世间咸尊重故,即六德当中第六德也;
十号当中,第十号也;
举终括始,九号五德,并皆总指,是此论意。
次言“言”者,即能说人言音不同能诠声等,即《解深密经》,如来言音,略有三种,所谓契经调伏本母,近次论中所言“言”,即是三中契经言音,非馀二种,或三俱是。
“一切法无我”者,即所诠法及无我法。
有人云,一切法中都无有我者,乍观可尔,穷理三违:
一、论应但言“何等一切法中无我”,无我别问;
此言虚设,别答于法,何事劬劳。
二、论标宗首,已言无我,论末更陈亦徒施设。
三、“天亲”降跡造论时期,正显第三非空有教,初陈百法,明遣执空,后答我无,为除有执。
若但判文,明“法中无我”者,虽除有病,空执仍存,是知“文显理彰”之粹,尚且犹迷,况教隐宗含之精,焉能易悟,,冀诸智者,幸为参详,勿随曲情,强乖论旨,其中意说,如佛世尊一世时中,言音所诠,莫过二种,一者一切法,二者无我法。
“天亲”论主,标以为宗,生起一部论之大意。
第二章寻经起问
论文:
“何等一切法?
云何為無我?
即是五问中利乐有情问故问,非前四种。
已达故问,非是不解问及愚痴问;
以自问故,非是实验问及轻除问。
上句前宗中“一切法”三字,下句问前宗中“无我”两字。
第三章依问为通(依问次第作答)
第一节答“何等一切法?
”(初明百法答前问)
A1总标举数、随标别列)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上之四字即总标也,下之四字即举数也。
“一切法”者,无量法也。
“法”谓轨持。
轨谓轨则,令物生解;
持谓任持,不捨自体。
又“法”有二,一者有为,二者无为。
又“法”有二,一者有,二者无。
又“法”有二,一者后说,二者先陈。
“轨持”两字,如此应知,然此法体虽复无量,撮要而言,略有五种,即六释中带数释也。
上下“法”字,准此应知。
A2随标别列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然此五法,虽复义等尘沙,略以七门别离:
一、释名义,二、出体性,三、辨假实,四、三性别离,五、界地有无,六、有漏无漏,七、问答料简。
初释名义有二:
初通,后别。
初“通”名者,五皆名法,已如前释。
后“别”名者,谓初第一心即是法,乃至第五无为即法,皆持业释。
B2心法
C1释名义
又初心法有六种:
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能熏积集诸法种故。
******************
或初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
后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此上二解,虽各有能集所集之义,今唯取能集名心,如理应思。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
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
由此《入楞伽经》云:
藏识说名心,考虑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识。
此“心”一字,全无六释。
C2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
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
第一“心法”“,识蕴为体。
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
“受、想”二种,“受、想”为体。
第三“色法”,色蕴为体。
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不同故;
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
第一“心法”,意处为体。
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
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
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
第他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
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
一过去,二未来,三此刻,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
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问:
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
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
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
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辩假实
第三辩假实者,此五法中从种生者名实,依他立者名假,真如虽非从自种起,亦名为实,不依他故。
第一、心法唯是实有。
C4三性别离
第四三性别离者,第一心法中前六转识,并通三性。
第七末那有四惑故,有覆无记;
第八赖耶,无覆无记;
若至佛地,此二唯善。
C5界地有无
第五界地有无者,第一心法眼耳身三二界二地,鼻舌两识一界一地,六七八识通遍界地;
若成无漏,八非系摄。
C6有漏无漏
第六有漏无漏者,第一心法通漏无漏。
C7问答别离
第七问答别离者:
一、问:
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
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
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
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
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依他建当即不相应而为彼体。
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
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
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连累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二、问:
“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
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
“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
“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
“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五、问:
“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
“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六、问:
“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
“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
“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该齐责例。
八、问:
“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B2心所法
C1释名义:
第他心所有法亦有三义:
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
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出名心所有,如画师资作模填彩,心王心所缘总别相,如次应知,此心所言,即通有财依主而释。
C2出体性:
第他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C3辩假实:
第二、心所当中:
遍行、别境唯是实有。
善十一中前八是实,后三是假;
行捨不放逸四法分故;
不害一种无瞋分故。
六烦恼中五是实有,恶见是假染慧分故。
随烦恼中初十小随,唯是假有,依他分故;
愤恨恼嫉害,此之五种,瞋家一分;
覆诳及谄,贪痴一分;
悭憍二种,唯贪一分,理实亦有痴一分所摄,随增说故且言贪分。
中随二数,唯是实有,有处亦说贪瞋痴分,随他相说,非世俗有。
大随八中,三是假有,谓不正知失念放逸,痴慧及痴四法分故;
不信懈怠,定是实有;
掉举惽沉散乱三种,有义是实,有义是假,前解为胜;
后之二种,定是假有,思慧合成,圣所说故。
C4三性别离:
第他心所中“遍行、别境”,俱通三性。
善十一法,唯是善性,非“无记、染”。
烦恼六中,瞋唯不善,馀通有覆。
又此五中,若俱生者,助发罪行,亦“不善”摄;
若别离者,唯是不善,正发行故。
上二界俱生别离,皆是无记,定所伏故。
随烦恼中,小七中二唯是不善,小三大八亦通无记,色无色界,准理应知。
不定四数,俱通三性。
C5界地有无:
第他心所中遍行别境通遍界地,若成无漏,亦非界系。
善十一中轻安一种,欲界全无,有义亦有,微有调畅身心义故,馀遍界地,此善十一亦通非系,教理极成。
六烦恼中瞋唯欲界,馀遍界地,随烦恼中,小七中二一界一地,谄诳二种二界二地,梵于释子起谄诳故,憍及大八通遍界地。
不定四中睡眠恶作一界一地,寻伺二种二界二地,若约无漏亦非界系。
C6有漏无漏:
第他心所中初之三位通漏无漏。
又此上三位,于因位中八、九、十地、及七地以前二乘、异生、并地前位,通漏无漏;
及佛多少,如理应思。
(不定四数及不相应行无为六种,亦准此释。
)
根随二惑唯是有漏。
又此二惑若缘无漏起者,亦得说为无漏烦恼。
不定四中初二唯漏,后二通二。
C7问答别离:
第七问答别离者:
B3色法
第三色法亦有四义:
一、识所依色唯属五根。
二、识所缘色唯属六境。
三、总相而言,“质碍”名色。
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对,若准有宗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是。
二者无对,非极微成,即法处色是,此色一字亦无六释。
C2出体性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第三色法,五根香味唯是实有,色声触三通于假实,法处一种,亦通假实。
第三色中,五根香味触,唯是无记。
内五尘中色声两种,据表言之,亦通三性,约体而言,唯是无记;
法处所摄,通于三性。
若至佛果,十一皆善。
第三色法根尘色中除香味二,二界五地,香味二种一界一地,法处所摄通遍界地。
此十一种色亦通非系。
第三色法通漏无漏。
B4心不相应行法
第四不相应行亦有两释:
一言“行”者,行即行蕴。
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
二不相应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简相应行。
二云具足应言非色不相应行,即简四聚,如理应思。
***************
行即不相应,持业释也;
或简四聚,亦相违释。
有本云:
心不相应行,不与心相应故,非心法故,从胜而说,名心不相应,理实亦非心所相应。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问:
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