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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总则

第一条露天矿的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露天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及奖罚对应的原则,实行重奖重罚。

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重奖。

对于在工作中责任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后果但性质严重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形成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落实、有考核、有总结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六条安全工作要从“小事做起”,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按照《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认真组织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采取反事故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对不及时反馈、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发生事故将根据规定进行认定。

对虽未造成事故,但后果严重的事件按“未遂事故”进行认定。

第八条露天矿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露天矿的安全罚款,用于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为保证安全生产,露天矿对“三违”人员依据此规定采取针对性处罚办法,也纳入到安全生产考核之中。

表彰和奖励

一、安全目标奖

第十条露天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矿再下达各段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矿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以上安全生产目标。

各单位应根据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各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对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章、落实措施,发现或处理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人员,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个人贡献大小,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能够积极组织设备抢修、处理故障、重点工作安全措施落实较好并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单位贡献大小,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下发的安全奖金,不作平均分配,按矿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取消或扣减安全奖励资金。

三、安全生产先进奖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每年年末矿推选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队组、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矿不再进行单独评比。

第十七条推选条件

1、先进集体: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段、班队组;

2、先进个人:

全年无违章、无违纪、积极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推选上来的先进班组、先进集体由矿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差错班组”的创建活动,矿年终进行评比,奖励人均100—500元,班组长500—1000元。

第二十条连续两年及以上争得“三无班组”的,矿将给予重奖。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矿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执行公司的处理意见。

涉及的事故罚款以及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严于本规定的,按照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的处理涉及本规定两种以上处理条款的,相关条款同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上级认定的特大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或火灾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的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部门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身死亡(非生产死亡)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全员半年的业绩工资、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单位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八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重伤的扣罚事故单位月份承包费5万元,扣罚责任班组及以上单位领导6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

2、对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2000元并待岗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司给予留用察看一年或开除矿籍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考核1000元~2000元并待岗3~6个月的处罚;

4、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5、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承包方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按能源公司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轻伤事故的扣减该单位责任班组人员及以上段领导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班组人员及以上段领导当月业绩工资。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待岗3~6个月的处罚;

3、对次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4、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5、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罚

1、发生责任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半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元;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3、发生责任事故(设备损失小于10万元),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1~3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1个月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的领导、技术员、班组长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扣减该单位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二条对未遂事故的处罚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或虽未造成后果、但性质非常严重的事件,经认定为未遂事故的,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1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1000~1500元;

⑷、对责任单位领导、技术员、班组长罚1000~1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对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2、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严重的人身死亡未遂事故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罚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⑵、对次要责任者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1~3个月的处罚;

⑶、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500~1000元;

⑷、对责任单位领导、班组长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⑸、对责任单位扣罚责任班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三条对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培训3个月的处罚;3、对重要责任和一定责任者罚500~1000元;

4、对责任部门领导、技术员、班组长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扣罚责任单位月份安全风险抵押金。

公司对矿的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摊到有关责任人和段领导。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将对主要责任者按车辆损失的10%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待岗2个月处分,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率达不到95%(含),扣罚该单位班长以上领导业绩工资50%。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单位月份和季度承包考核奖,经管科根据公司对矿的考核,相应对事故单位考核。

四、隐瞒事故情况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矿对各单位所发生的事故组织追查,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罚款50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分管行政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罚款3000元。

2、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九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对违章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未引起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章,参照能源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

 

乌海新能源煤矿三采区《安全处罚细则》

1、各工段必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没有或完善的罚款元

2、各工段必须坚持班前会议,会议内容不仅强调施工现场安全中所注意的事项,还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坚持班前会议并且没有记录的经检查没发现一次罚款元;

3、各工段的正、副段长、技术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周一在三采区会议室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元

4、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罚班组长100元;

5、上夜班不带手电检查设备者处罚100元;

6、因休息不好疲劳上岗作业者处罚200元;

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违规现象不制止处罚200元;

8、私自驾车处罚500元;

9、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罚款500元;

10、挖机走铲时,副司机不在下面指挥处罚元;

11、不按作业规程作业,采掘越界处罚司机元;

12、违反规程,采掘掌子面超高处罚元;

13、不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处罚元;

14、勺斗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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