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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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畴是什么?

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行为的治理机关有哪些?

答: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治理和监督。

 

3、什么是工资?

答: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工资等。

 

4、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刻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

 

5、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答: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专门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刻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打算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不是多少?

答: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6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

 

7、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截了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市鼓舞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8、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答: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要紧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能够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能够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10、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刻?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运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11、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何时支付工资?

答: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2、用人单位能够扣除劳动者工资吗?

答: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缘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用人单位能够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如何编制工资支付表?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储存2年备查。

工资支付表应当要紧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刻等事项。

 

14、劳动者是否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查询其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如何样清算工资?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刻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刻以外延长工作时刻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刻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7、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刻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

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刻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不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18、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

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刻能够自主安排。

因此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加班工资。

 

20、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运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刻运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总标准工作时刻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刻,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21、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运算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工资?

答:

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运算周期尚未终止的,职工的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刻的部分,企业应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3、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

的,能够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工资吗?

答: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打算生育政策所显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打算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

劳动者在工作时刻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

答: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

非因劳动者本人缘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能够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差不多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能够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情形,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能够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2、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截了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33、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答: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34、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35、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刻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36、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打算生育期间工资应按何种原则确定?

答:

用人单位确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产假、打算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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