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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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
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
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
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
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
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
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
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
本办法(第二条)。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
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2.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
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
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
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
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
基金类别;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
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
八条)。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
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
证第九条。
)(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
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
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三)合格投资者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
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
3.
十一条)。
《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100
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
11000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3002
入不低于万元(第十二条)。
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50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比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2011
配套文件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万元的1000
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
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
进而引发非法集资。
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
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
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因此,对单只基金最
低认购额的标准没有简单参照以前发展改革委的过高标准。
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分别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
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
基金留有空间。
此外,考虑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内部关系人等
4.
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参考国内资产
管理行业的现有规定和境外经验,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二是依法设立并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三是投资于所
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是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三条)。
(四)关于资金募集
《办法》就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
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
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
象宣传推介;
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问卷调查
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并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四是对投资者
提出要求,要求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
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投资者确
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
十四至十九条)。
(五)关于投资运作
《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当签订基
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
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对于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
5.
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在基金托管方面,《办法》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
资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
但为保障基
金财产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
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环节,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防火墙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
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
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
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
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由
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考虑到对冲基
6.
金和并购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10
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
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重要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就行业自律作出了一
系列规定:
一是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对敏感,《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
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
二
是建立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
制(第二十八条)。
三是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
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四是建立投诉处
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第三十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相关
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
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条)。
在诚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
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第
7.
三十二条)。
在行政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
以对违法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
十三条)。
(八)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
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
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
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例如,年美国2010
在将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立法监管后,年又发布规则,对2011
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
年欧盟发布《另类投资2011
基金管理人指令》,年月又专门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管20134
理规则》。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
定:
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2005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
二是
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
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
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
8.
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
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
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
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
对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股权基金,因其已属于市场
充分有效的领域,故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
政府对其实施必要法律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资、利
益输送和因过度运用杠杆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虽然除创
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在
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上有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市场自
发形成的结果,政府不宜人为干预。
所以,世界各国在为私
募基金立法时,均不区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考虑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
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
他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因此,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
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各类私募基金,《办法》根
据各类私募基金的一般特点,在部门规章权限内,明确了相
应处罚。
对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可以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条至三十九条)。
对于
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
9.
《办法》特别明确: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三、关于《办法》的实施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
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
《办法》实施后的私
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