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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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1.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

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

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

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

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

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

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

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

本办法(第二条)。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

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2.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

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

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

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

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

基金类别;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

八条)。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

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

证第九条。

)(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

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

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三)合格投资者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

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

3.

十一条)。

《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100

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

11000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3002

入不低于万元(第十二条)。

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50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比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2011

配套文件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万元的1000

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

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

进而引发非法集资。

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

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

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因此,对单只基金最

低认购额的标准没有简单参照以前发展改革委的过高标准。

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分别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

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

基金留有空间。

此外,考虑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内部关系人等

4.

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参考国内资产

管理行业的现有规定和境外经验,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二是依法设立并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三是投资于所

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是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三条)。

(四)关于资金募集

《办法》就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

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

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

象宣传推介;

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问卷调查

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并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四是对投资者

提出要求,要求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

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投资者确

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

十四至十九条)。

(五)关于投资运作

《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当签订基

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

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对于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

5.

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在基金托管方面,《办法》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

资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

但为保障基

金财产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

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环节,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防火墙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

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

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

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

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由

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考虑到对冲基

6.

金和并购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10

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

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重要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就行业自律作出了一

系列规定:

一是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对敏感,《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

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

是建立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

制(第二十八条)。

三是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

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四是建立投诉处

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第三十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相关

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

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条)。

在诚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

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第

7.

三十二条)。

在行政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

以对违法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

十三条)。

(八)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

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

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

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例如,年美国2010

在将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立法监管后,年又发布规则,对2011

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

年欧盟发布《另类投资2011

基金管理人指令》,年月又专门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管20134

理规则》。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

定:

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2005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

二是

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

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

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

8.

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

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

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

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

对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股权基金,因其已属于市场

充分有效的领域,故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

政府对其实施必要法律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资、利

益输送和因过度运用杠杆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虽然除创

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在

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上有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市场自

发形成的结果,政府不宜人为干预。

所以,世界各国在为私

募基金立法时,均不区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考虑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

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

他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因此,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

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各类私募基金,《办法》根

据各类私募基金的一般特点,在部门规章权限内,明确了相

应处罚。

对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可以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条至三十九条)。

对于

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

9.

《办法》特别明确: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三、关于《办法》的实施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

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

《办法》实施后的私

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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