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一通三防监察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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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排人员督办,并实施复查。

(七)依法下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

其中省局组织的监察由牵头处室下达,分局组织的由分局下达。

文书必须由现场参与的所有监察人员共同研究下达并签字,确保文书制作的质量和严肃性。

(八)对监察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重大处罚要由省局或分局集体研究讨论进行决定。

对矿井出现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或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断电的(做断电试验和更换传感器导致的超限除外),分局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参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九)安排专人更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信息等有关数据。

(十)案件实行闭合处理,移交复查的要由煤矿主体企业或其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复查报告;

未移交的由省局或分局安排监察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相关行政处罚落实后方可进行结案。

(十一)每一次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对本次监察情况进行分析,不断改进监察方法;

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需通报的要通报到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主体企业,并下达监察建议书或意见书。

第三章主要监察内容

第一节矿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第五条煤矿各类证件齐全有效。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或相关证件已经失效)矿井,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须证照和批准文件等有关手续。

擅自从事建设的,属非法建设。

第六条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

第七条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二节矿井采掘布置合理

第八条建设秩序规范。

建设矿井的通风、抽采、监测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保障系统应在《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明确的一、二、三期工期内建设完成;

否则,不得施工后续工程。

第九条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第十条合理组织生产。

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

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

矿井严禁超能力生产,月产量不得超过矿井证载能力的1/12。

突出矿井全年产量不超过证载能力的90%。

第三节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系统合理。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盘)区,必须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要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的,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要求。

第十二条设施完好。

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并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主要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

矿井要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第十三条风量充足。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

矿井开拓、准备采(盘)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编制通风设计。

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风流稳定。

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备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主、备用通风机切换时,必须能够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采煤工作面严禁设置尾巷,工作面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第十五条瓦斯可控。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符合要求,不存在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或瓦斯涌出异常及瓦斯超限作业等现象。

瓦斯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四节矿井采掘工作面预抽效果达标

第十六条设计科学合理。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要合理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空间及抽放时间;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当未能满足达标要求时,必须对瓦斯抽采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配套工程到位。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满足:

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十八条系统正常,机构健全。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设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抽采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制度完善。

建立健全相应工种、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必须完善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预抽达标。

抽采工作要实现“预抽基础条件和预采效果‘双达标’,预抽效果评判中人工计算和实验室实测‘双达标’”。

(一)预抽基础条件达标。

1、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连续运行。

2、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要求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

3、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4、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要求进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并确保资料完善、真实。

5、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要求。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数量,计量器具要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按规定进行检定。

8、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预抽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

(二)预抽效果评判达标。

严格按下列步骤对采掘面预抽效果进行评判,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界定方法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4条要求。

2、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评价单元划分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6条要求。

3、预抽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测定方法、测点布置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6条要求,且要体现先计算后实测的过程。

4、预抽效果达标评判: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

10000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某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超标时,判定以超标测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评判时,计算的瓦斯抽采率要满足表2规定。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5)矿井瓦斯抽采率要满足表3规定。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35

40≤Q<80

80≤Q<160

≥45

160≤Q<300

300≤Q<500

≥55

500≤Q

(6)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第五节矿井防突措施严格落实

第二十一条防突机构健全。

建立防突机构,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突出鉴定及时。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防突措施完善。

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要编制防突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制定防突应急预案,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制定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按规定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等。

第二十四条人员培训合格。

防突员做到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一次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防突专项培训。

矿长、总工程师参加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所有人井人员进行过防突专项培训。

第二十五条专项验收合格。

新建、改扩建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防突专项验收。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措施执行到位。

主要大巷要布置在岩层中;

不得在应力集中范围内进行掘进或回采;

安全防护设施符合防突规定要求;

按要求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预测与效果检验。

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六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有效

第二十七条系统正常。

煤矿企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

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二十八条机构健全。

煤矿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日志完善。

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

第三十条设置到位。

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要求。

在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改为高低浓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改为高低浓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

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甲烷和风向传感器。

第七节矿井安全管理到位

第三十一条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上至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制度完善。

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将通风、抽采、防突、监控、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第三十三条执行有力。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监督严格。

煤矿企业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监察效果,根据上述一至七节的内容,制定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表》(附件1),明确了监察的主要项目和查阅的主要资料及现场检查方法。

表格中带有“*”的项目为否决项,凡不满足“*”项目要求的,应责令矿井停产(停工)整顿或相应工作面停止作业。

现场监察时,原则上依照附件1内容进行监察,必要时可根据监察需要,增加查阅其它的相关内容和资料。

为明确监察分工,在附件1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分工实施表》(附件2)。

监察结束后,现场监察人员要填写该附表并签字,随同现场检查方案,附件1及相关执法文书一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专项监察表。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专项监察分工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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