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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建立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等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

6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7

在入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8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9

实际经营的场所、经营范围(品种)等与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一致。

10

食品贮存场所悬挂许可证副本。

11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

12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13

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14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15

转基因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16

清真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17

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18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19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场所设置并明示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

食品贮存场所管理

20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物质同库存放。

21

贮存场所内部实行色标管理,食品区用绿底白字(黑体)标识,食品待验区用黄底白字(黑体)标识,不合格食品区用红底白字(黑体)标识。

22

食品储存有明显的标识牌,标明食品类别、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入库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3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分类存放,不得混存混放、积压堆放。

24

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在250px以上。

25

食品贮存场所内部设置无死角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

26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7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洁和保养。

29

配送车辆上携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0

食品配送车辆专用,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31

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食品,运输时车内温度保持在10℃以下。

能够防蝇、防尘、防污染。

32

中型以上商场超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设置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及2名以上经过培训的食品检测人员,并加入XX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食品批发商追溯管理

33

食品批发商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配备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

34

向购货者出具“电子一票通”。

35

没有索取“电子一票通”的进货查验,应索取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录入到XX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备案。

36

没有索取“电子一票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追溯管理

37

商场超市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配备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

38

在XX省境内进货时,索取“电子一票通”。

39

到XX省境外进货的进货查验,应索取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分类建立档案保存。

40

到XX省境外进货的进货查验记录,应索取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票据,同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以上内容。

散装食品销售

41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设置更衣、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42

散装食品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4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44

在经营和贮存位置设立公示和标示牌,如实公示和标明所经销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5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46

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47

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8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具有与运输的品种、数量、温度要求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设备,温度控制符合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

进口食品销售

49

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依法有说明书的,有中文说明书。

50

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1

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52

进口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特殊食品销售

53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加入XX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54

保健食品设立专区(专柜),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根据专区空间大小定。

5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设立专区(专柜),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56

婴幼儿配方乳粉或食品销售的,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专柜),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57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8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互联网食品销售

59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60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61

在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62

食用农产品销售

63

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个人供货的索取XX)复印件,产品的“三品一标”或产地准出证明、或检疫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录入上传到追溯平台。

64

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向分销商出具电子一票通。

不能出具电子一票通的,出具第63条明确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进、销货台账。

65

食用农产品零售商不能索取电子一票通的,索取第63条明确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6

在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67

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8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69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70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

71

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发现严重XX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72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XX、社会信用代码或者XX、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73

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安全权利义务;

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74

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75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商场超市食品制售的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

76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等应设置专间。

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墙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77

各类专间面积应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且不得小于4㎡。

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

78

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非手动开盖废弃物容器,配备与专间面积相适宜的空气消毒设施、环境温度计。

专间内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设备、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的材质。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

79

制作自制饮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场所内至少设置1个清洗消毒水池。

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废弃物容器应加盖,宜为非手动开启式。

80

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禁止销售食品执行情况

81

不得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82

不得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3

不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4

不得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5

不得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86

不得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7

不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88

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89

不得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0

不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91

不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2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签、说明书情况

93

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94

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要清楚、明显,内容与食品相符。

95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信息公示

96

按要求悬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内容及时更换。

下架、召回情况

97

定期检查食品并做好下架退市记录。

98

对问题食品及时召回,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注入市场。

99

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需要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档案

100

按月整理、装订台账和档案,保存完好。

项不符合;

“不符合”项整改到位时间:

年月日

不符合项说明及整改措施(可另符整改报告):

 

自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自查时间:

年月日

核查处理

情况

核查情况及结论:

依法处理和记分情况: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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