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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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以来,我国工人考核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其发展历史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初创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
刚刚组建起来的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职工就业转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
当时劳动部门举办的很多职工就业转业训练班,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学徒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很大的发展。
劳动部门在着手建立新型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建立与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生产特点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而学徒工的转正等级考核,可以说是这个考核制度
的雏形。
195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搣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攠。
实行考工升级制度,对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促进工人学习钻研技术和调动工人生产劳动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技术革新能手和能工巧匠,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
搣文革攠期间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受到当时极搣左攠思潮影响,未能得到很好的推行。
这一时期曾中断了考工升级制度,同时技工培训事业也受到破坏,挫伤了工人学习积极性,造成了企业工人技术素质下降。
这种状况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才开始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第二阶段工人考核制度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
为了尽快适应生产技术发展,1979年,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技工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提高在职工人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恢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提到了议事日程。
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劳人培[1983]46号),这个文件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人培训和考核做出制度性规定,对考核种类、方法、组织领导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恢复了考工升级制度。
第三阶段工人考核制度的发展
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代初期,我国工人考核制度进入调整充实阶段,发展较快。
这一阶段主要完成了三项工作:
一是全面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从1988年开始,劳动部在广泛调查和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国务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第三次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
第三次修标历时3年,投入大,涉及面广,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初步解决了部门间工种交叉重复的问题,把近万个工种合并到4700多个,并颁布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并简化了等级结构,将传统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制。
二是建立了技师制度。
1986年国家经委对企业高级工培养问题作了专题调查并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报告。
报告阐明了企业技术工人培养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高级技术工人是企业重要技术力量,但数量不足、技术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影响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发展。
同时指出,高级工没有专门的培训渠道,主要靠自然成长,成长缓慢。
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在这个报告上明确指示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尽快恢复和完善考工晋级制度、恢复技师制度,举办全国技术比赛,提高工人社会地位,保障和促进高级生产技术人才的培养。
原劳动人事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规定》,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并立即组织了全国试点工作。
1989年,劳动部按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在考评技师的基础上进行了考评高级技师的试点,并于1990年正式印发了《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从此,国家规定了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是在高级技工设置的技术职务,并规定了明确的任职条件,规定了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及有关福利待遇。
三是制定颁布《工人考核条例》。
进入90年代后,为进一步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劳动部在总结考核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的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布实施。
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第一次批准有关工人考核的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
搣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把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结合起来攠,并对考核种类、方法、依据、组织管理、证书核发及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国家工人考核管理体系和工人初、中、高级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考核晋升体系,在全国统一了证书式样和发放的管理,初步建立了国家技术等级、技师资格证书制度,为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的发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四阶段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立
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力管理的重点从企业内部转向了社
会,面向劳动力市场,加强全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
工人考核管理工作也随之转变,建立了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这为贯彻和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
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基础上,1993年7月,原劳动部制定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劳部发[1994]134号)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评员等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
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规范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994年3月,原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总体部署,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各种考核鉴定和资格认证逐步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轨道,推动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
1994年7月,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
《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
搣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攠《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我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再次重申,搣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攠。
我国目前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五个新的特点:
一是制度的依据发展到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是考核鉴定的目的由单纯的强化企业内部劳动工资管理,发展到客观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劳动者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社会服务;
三是考核的标准由工资等级直接对应的八级技术等级标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标准体系;
四是考核的对象范围由企业学徒、工人扩展为全社会劳动者;
五是考核管理体系,由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发展到政府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沿革所经历的这四个阶段,是随着社会客
观重要任务不断变化而发展和完善的,同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相一致,对保证和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职业技能鉴定的突出特点,就是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就是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
它包括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监督检查四个体系。
一、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体系,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1987年以来,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些年来相继颁布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
法律: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
法规:
《工人考核条例》。
部门规章:
《关于技师聘任制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
规范性文件: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等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不断完善。
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主要依据,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条例为主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衔接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职业技能鉴定依法行政。
二、组织实施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系统;
二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
篇二: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
一、国家职业资格各级别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3、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4、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3、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9、7、6年以上。
(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4、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
6、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
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5、14、11、9年以上。
3、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
5、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⑴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
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
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
二、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象,须真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个人鉴定申报材料
1、《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寸免冠3张;
4、相关专业工龄证明原件,学历证书、原有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师及高级技师鉴定申报材料
1、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3张;
2、论文一篇,论文命题自定,字数3000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2份;
注明:
1、如考生户籍为湖北省外,且本人正在本省内务工或就读,则必须提供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的在读或在职证明(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2、如果提供考生资料有误,请速与本所培训及考务部联系,否则后果自负。
三、鉴定时间安排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为统一鉴定时间,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
2、国家职业资格省考,本所在每个月初都会进行鉴定考试安排,鉴定合格者,于第二个月下旬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证书管理与核发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定成绩,利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职业资格证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只有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的证书才有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转给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然后再由本鉴定所发放本人。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每月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证书数据软盘上报省厅,以便证书信息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
篇三: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本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组织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提供符合标准的鉴定场所和设施。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5、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6、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
8、按鉴定所要求配置有关设施、设备,不断完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9、负责鉴定过程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针政策,综合各类技能鉴定的信息,及时通报各系部。
制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宏观管理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编制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学期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负责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
2、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评估工作,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学院考评员管理及新增考评员培训、资格认证的推荐工作。
负责学院新增职业(工种)、晋升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组织工作。
4、负责监督、协调学院各职业(工种)操作考核考场建设及调配使用。
各系部在建设实验室、实训中心时,要考虑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建设标准,使所建实验室、实训中心既能满足教学实训要求,又能满足职业技能鉴定要求,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