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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

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征收范围广。

作用:

弥补城市维护资金不足,限制对企业乱摊派,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城建税也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1%

适用税率:

一般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类似,税率3%)

纳税环节:

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

纳税地点:

缴纳“三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为1、3、5、10、15日或1个月,营业税为5、10、15或1个月;具体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附:

印花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万分之零点五

借款合同

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千分之一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应税凭证类别

税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

订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

6.货物运输合同

按收取的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

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按所载金额0.3‰

二、书据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按所载金额0.5‰

立据人

三、账簿

12.营业账簿

包括:

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小税种

(二)关税

(1)

范围

税率

税收优惠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它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推定所有人(携带进境的,为携带人;分离运输的行李,为相应的进出境旅客;邮递方式进境的,为收件人;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为寄件人或托运人)

关税分类:

·按征税对象划分: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税;

·按征收的目的划分,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按计征的方法划分:

从量、从价、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滑动关税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

·按税率制定划分:

自主关税、协定关税 

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

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为: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

从量税(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交卷)、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滑准税(新闻纸)

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配额税率:

小麦、豆油、尿素等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

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我国真正收出口关税的只有20种,税率低。

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

临时减免税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当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

离岸价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

(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

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原产地规定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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