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0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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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组建本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是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2)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协调各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布置,避免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3)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工程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及评比。
5)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6)依据《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建档。
2.2监理单位职责
1)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控制制定,检查、监督工程建设中各项安全工作的实施。
代表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应设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落实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4)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可责令其停工。
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施工单位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协助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并予以审查,在每年汛前对施工单位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2.3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制度,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承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体系、规章制度,落实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2)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审定后组织实施。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应提前制定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3)组织对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总结、评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5)对本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6)依据《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对本单位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4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设计全过程,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2)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
必要时参与编制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5)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全面负责对本工程安全管理、指导和检查落实工作。
2)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责任制,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3)组织编制本工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费用。
5)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6)协助或参与人身死亡事故、其他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8)每年召开本工程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会议,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2.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2)定期召开本工程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本工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定期实施本工程安全大检查。
5)协助参加本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完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7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1)对本单位的安全健康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本单位的安全健康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组织审批、布置、检查、总结生产预算及年度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批、布置、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3安全监督和管理体系
3.l本工程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见附件),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工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3.3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4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情况的考核工作。
3.5各单位应对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考核。
4安全事故预防、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
4.1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工程安全事故预防、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2工程安全事故预防
1)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防护与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切实加以落实。
4)检查和消除施工人员、设备器材、施工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劳动保护、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等。
5)施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决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6)认真对待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以警醒和教育职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4.3工程安全事故统计
事故统计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上报制度。
4.4事故的即时报告
1)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3)一般轻伤事故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3事故调查及处理
4.3.1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
1)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责任单位的主管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5)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责任单位应认真做好善后抚恤或赔偿。
4.3.2机械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部或部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4.3.3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进行。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奖惩
5.1工程安全管理,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以经济奖罚为主要手段,实行严格奖惩制度。
适用范围为本工程所属各片区、参建单位和个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单位亦应依据事故情节给予处罚。
5.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的经济奖惩办法和原则,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6附则
6.1本办法用于规定并调整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6.2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6.3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工程总体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6.4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6.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附件
7.1安全监督和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7.2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2人;
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