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安全检查表63依据最新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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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与石油库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A4.0.14条

13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A5.1.1条

14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A5.1.2条

15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A5.1.3条

16

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A5.1.4条

17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A5.1.5条

18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A5.1.7条

19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A5.1.8条

20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A5.1.9条

21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A5.1.10条

22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

A5.1.11条

23

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A5.1.12条

24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A5.1.13条

25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A5.1.14条

26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A5.1.15条

27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灌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

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A5.2.1条

28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

的单个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

3、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

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A5.2.2条

29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m³

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

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A5.2.3条

30

铁路装卸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与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A5.2.4条

31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A5.2.5条

32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

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A5.2.6条

33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A5.2.7条

34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³

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A5.2.8条

3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外半径不宜小于12m

A5.2.9条

36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A5.2.10条

37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设1处车辆出入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A5.2.11条

38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A5.2.12条

39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的淹没。

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

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

当有波浪侵袭或XXXX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XXXXX水高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标准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A5.3.1条

40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A5.3.2条

41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写了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一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A5.3.3条

42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A5.3.4条

43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A6.1.1条

44

储存乙B类和丙类液体,可采用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A6.1.5条

45

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A6.1.6条

46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A6.1.7条

47

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A6.1.9条

48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3、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A6.1.10条

49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

,其中浮顶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³

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³

3、外浮顶存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³

A6.1.11条

50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

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³

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

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A6.1.12条

51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

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A6.1.13条

52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

A6.1.14条

53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A6.1.15条

54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A6.4.1条

55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

A6.4.2条

56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A6.4.3条

57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A6.4.5条

58

储存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A6.4.7条

59

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处覆土面1.0~1.5m

A6.4.8条

60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

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A6.4.9条

61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A6.4.10条

62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热量

A6.5.1条

63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A6.5.2条

64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A6.5.3条

65

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A6.5.4条

66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阻火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A6.5.5条

67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A6.5.6条

68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A6.5.7条

69

立式储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类、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3、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A6.5.8条

70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A7.0.1条

7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泄漏规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筑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

6、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7、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取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A7.0.2条

72

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A7.0.5条

73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

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泵互为备用或共用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A7.0.7条

74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A7.0.8条

75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

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

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A7.0.9条

76

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

A7.0.10条

77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

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

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

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A7.0.11条

78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A7.0.12条

79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

A7.0.14条

80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2、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3、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

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4、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A7.0.15条

81

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防空设施

A7.0.16条

82

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

A7.0.17条

8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A7.0.18条

84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

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A8.2.1条

85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2、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3、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

4、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A8.2.2条

86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

A8.2.3条

87

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8.2.4条

88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A8.2.5条

89

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A8.2.6条

90

灌装汽车罐车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

A8.2.7条

91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A8.2.8条

92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A8.3.1条

9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宜独立设置

A8.3.2条

9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A8.3.3条

9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A8.3.4条

9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A8.3.5条

97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A8.3.6条

98

装卸甲B、乙、丙A类液体的船舶应采用密闭接口形式

A8.3.7条

99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船舶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A8.3.8条

100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A8.3.9条

101

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用于紧急状况下的切断阀

A8.3.10条

102

易燃液体码头敷设管道的引桥宜独立设置

A8.3.11条

工艺及热力管道

103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

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A9.1.1条

104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A9.1.2条

105

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

当地上工业管道与这些建筑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A9.1.4条

106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

,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

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3、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

其他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A9.1.5条

107

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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