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加盟合同范本3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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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
乙方如有网站的,自行经营网站自行开展网络营销,发布网上广告不受区域限制。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5、加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活动和改变经营地址,如因故停止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6、乙方对甲方承诺:
维护甲方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利益行为;
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第五条:
加盟费用
本协议签定时乙方应交纳给甲方加盟费(或信誉保证金)元。
协议期满无续约意向者,乙方十天内商品清还甲方,甲方十天内无息退还加盟费给乙方。
第六条:
收益分配
合作后“联虹3S汽车服务中心店”所有营业额%规甲方所有,_______%规乙方所有。
第七条:
结算方式
第八条:
关于违约及退约规定:
1、违约规定:
如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全部加盟费用;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抵扣加盟费。
如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名誉、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同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加盟并交纳加盟费之后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申请退出,乙方在加盟前应做好本地市场调查,结合自身社会关系背景、业务操作能力依情况而定,以避免浪费双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九条:
文件往来
1、甲乙双方有关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双方正式的文件往来,采用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视为有效:
①盖有公章或财务章。
②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
乙方的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变更、仓库地址变更以及其它有关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到甲方。
第十三条: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二:
加盟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
加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合作授权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经营。
合作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合同到期前60天,经乙方书面申请,享有优先续约权。
1、乙方加盟店的选址、经营面积的确定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装修和使用商标,标识及经营技术。
3、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4、乙方负责的工作,自行开展合作范围内的加盟项目,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开展业务活动,加盟店自身的投资、人员工资、店租、税金由乙方负责,不列入甲方结算范围,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6、加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活动和改变经营地址,如因故停止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对甲方承诺: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加盟时,须付保证金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要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万元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
结算方式、价格和条件(见附表1)
1、本合约价格表为基础价目表,仅适用于现金结算客户。
现金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产品。
2、按月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每个月号之前给甲方结清上月的货款。
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同时月结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10%。
3、寄卖结算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展品,乙方发生订单后向甲方订货,并与甲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同时寄卖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20%。
换货、挂损、检验之规定: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销售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换货申请,进行产品调换,甚至退货;
挂损:
甲方送至乙方产品,如因甲方对产品包装不力,造成产品破损,由甲方负责;
如因运输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的产品破损,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如产品破损不超2%,属正常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2、检验:
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必须对数量、质量、等级、包装等细节进行检验,如有问题,应于收到产品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同时出示必要证明,否则,视为产品合格货
人员支持问题:
业期间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甲方管理人员费用及在乙方期间的吃住问题由乙方负责。
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进行较长时间的管理(3个工作日以上)乙方还须按甲方的工资标准付工资给甲方。
合约的解除:
一、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将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约。
1、乙方加盟商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
2、乙方加盟商向他人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数据文件。
3、乙方严重不履行本合约规定的义务行为。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情况。
5、乙方加盟店损害甲方的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正常工作及经营。
6、法令、政令要求乙方加盟店终止。
第十一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乙方违约时的所有连带保证责任。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主要部分;
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终止及续约:
1、甲、乙双方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乙方若有违约甲方销售原则,如倾销甲方产品或向第三方进非甲方产品或自行进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影响到甲方商誉,皆为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甲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其代理商资格。
3、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条款,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适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在加盟金、加盟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才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篇二:
连锁加盟合同范本
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
×
”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
”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
”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
”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区/县/镇作为“×
”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
”相关的标识、装潢;
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
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
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3),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元整。
(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
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
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
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否则,特许
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监督
7.4.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
?
)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
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会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
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
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4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
”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食品卫生安全
9.1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违反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