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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x。

(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

1.从公布之日生效;

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

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

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

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

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

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

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章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

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独立性;

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教师;

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

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

2.制度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

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整体性原则;

重点突出原则;

适量适度原则。

  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

第五章教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学生品行评定权;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

2.续聘;

3.辞聘;

4.解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第六章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

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

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④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①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③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④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受损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

1.诉讼渠道;

2.行政渠道;

3.其他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

2.被申诉人;

3.受理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

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

3.被告举证;

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

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

一、单项选题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B.18周岁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z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C)的权利。

义务教育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B.16周岁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B.不得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A)。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8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不合法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B)。

从重处罚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B.安全、健康

1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B)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B.家庭

1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B),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B.人格尊严

13、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

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A)。

未成年人保护法

14、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受教育权

15、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

(B)

B.违法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B)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B.人身、财产

17、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C)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C.任何组织或个人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A)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1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C)、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C.体质、智力

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B)未成年人。

B.有残疾的

21、某小学组织学生到公园春游,公园(A)按成年人标准对学生收取门票。

A.可以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A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3、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B.青春期教育

2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

25、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C)机构收容教育。

C.儿童福利机构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C),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C.身心特点

27、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应当根据(A)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A.保障子女权益

28、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B)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B.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

29、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A.隐私权

30、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送入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B)。

B.关心、爱护、尊重、不得歧视、厌弃

二、多选题

31、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

四有"

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

的具体内容是(ABCD)。

有理想B.有文化C.有纪律D.有道德

3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

五爱"

公德,"

的具体内容是(BCD)。

(1)爱祖国

(2)爱中国共产党(3)爱人民(4)爱劳动(5)爱科学(6)爱社会主义

B.(3)(4)C.(6)

(1)D.(5)(4)

33、对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ABD)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A.图书B.报刊D.音像制品

34、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人们可以做的是(AC)。

A.聊天C.停留

35、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BCD)不受歧视。

B.复学C.升学D.就业

36、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ABC)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A.集会B.文化娱乐C.社会实践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ABCD)。

A.思想教育B.文化教育C.劳动技术教育D.职业教育

3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BC)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B.建立C.改善

39、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ABC)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A.过重B.有毒C.有害

40、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也不公开审理。

A.一律B.一般

三、判断

41、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T)

4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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