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库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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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学品存放管理规定
4.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5.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
7.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做好登记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
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_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
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
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
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改革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
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自治区本级: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
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
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市、县(市、区):
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
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
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2011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
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
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
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
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
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
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
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
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
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YJF/CX037—B/011.目的确保本公司职工在使用电器设备时的健康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22.适用范围对本公司使用电器设备过程活动的管理。
33.职责3.1保全部负责对全公司电气设备的维护、检查、检修和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做好所辖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
44.程序4.1电气设备的使用4.1.1电气设备使用前,操作工应了解设备正常工作电压电流,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4.1.2电气设备使用前,操作工应对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线路绝缘和接地性能良好(有接地要求的电气设备时),无裸线现象。
4.1.3电气设备使用时,应使用合适的电源。
4.1.4潮湿场所不得使用任何电气设备。
受潮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
如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意外受潮,应立即关闭电源。
4.1.5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异常状况发生时(如:
异味、冒烟、打火、漏电等),应立即关闭电源,进行维修。
4.1.6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关闭电源。
4.1.7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通知维修电工处理。
操作工不得私自修理电气设备。
4.1.8高压设备周边应设警告标识,必要时应设置护栏。
24.2电气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4.2.1带电作业时应使用有良好绝缘性能的个人防护用具及工具。
4.2.2潮湿部位严禁带电作业。
4.2.3拆除或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关掉电源,并用电表测量,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
4.2.4在特殊场所(如仓库、油库等)检修时,需备有2支4KG干粉灭火器。
4.2.5高处作业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进行。
4.2.6更换电气元件时,需先确认规格,确定规格相符后,再进行作业。
4.2.7管路内不得有接线头,如需接线时,必须设置接线盒。
4.2.8所有线槽、控制箱出线处,必须加衬套,以免刮伤电线。
4.2.9所有接线端子螺丝与线缆连接完毕后,必须再检查是否锁紧。
4.2.10现场生产时,必须设立警告标识。
电源开关处应设立“禁止送电”标识。
除负责修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将标示取下或将电源开关打开,避免发生事故。
4.2.11对有大量的电容、电感的设备,停电维修时,必须先放电确定无残留电荷后,方可进行检修。
4.2.12必须在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检修的设备,应确认设备的运转过程对检修人员不会造成任何危险时,方可进行。
4.2.13用电表测量电路时,必须用正确的档位进行测量。
4.2.14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安全标识是否设置。
4.2.15高空带电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配戴防护器具。
4.2.16作业中所用的电线不可扭结、严禁放置在尖锐物体、高温处、易造成人员绊跌、碾压、割破、烧坏绝缘的地方。
当出现绝缘破损时,应立即包扎好绝缘,以免漏电。
4.2.17设备检修、安装过程中必须确认是否做好接地。
4.2.1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严格按照该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2.19作业结束恢复送电前,应确保作业人员均已离开现场,并确认电压符合要求后,方可送电。
4.2.20配电检修完毕,应配合现场进行确认及试机,确认运行正常后,方可离去。
5.相关文件《HLSN/CX01—B/0改进、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6.记录《电气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检修记录》《值班记录》《公司月度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