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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期间,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到20xx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xx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则。

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

合理分级、分类指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

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激励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

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

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

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

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

(一)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

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两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两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

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

20xx年奖励标准为:

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

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

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中央财政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

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六、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

各地要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xx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

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

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新型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

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xxxx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发〔20xx〕22号)和《中共省委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发〔20xx〕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

1、把握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努力建设“六有”工会:

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群众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服务改革发展、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

力争通过3—4年努力,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全省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

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夯实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基础

2、加强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

以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为主要形式,依法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25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服务业单位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25人以下的单位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予以覆盖。

对于符合建会条件而未建会的,可以发建会通知书、催办函,依法督促建会;

对于拒不建会的,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依法责令建会。

突出抓好新生代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群体的入会工作,推进会员实名制,完善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加强会籍管理。

深化

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为工会组建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的现象。

3、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职责。

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国家级开发区及工会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建立总工会,总工会的组织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安排。

乡镇(街道)设立总工会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并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兼职副主席和委员。

运用公益性岗位和市场化方式,为乡镇(街道)选配工会协理员。

4、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

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联合会主席由主管行业或所属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兼任、所属企业共同推选、上级工会选派、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方式产生。

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

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

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5、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

按照组织动员职工能手、协调劳动关系专家、关心服务职工模范的要求,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

按照积极稳妥、确保质量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工会干部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

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6、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坚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换届时,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坚持会务公开,凡涉及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接受会员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向会员公开,向上级工会报告。

推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建立和完善常任代表的任期、年会、

提案、监督、述职制度。

深化“建家”和会员评家活动,开展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工会工作亮作为“三亮”活动,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

三、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7、教育引导职工。

深入开展“中国梦·

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

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

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对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渗透,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

8、促进改革发展。

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

以“建成支点当主力、走在前列立新功”为主题,以“两赛一创”为总抓手,大力推进劳动竞赛、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和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

9、维护职工权益。

突出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推动解决职工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

落实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制度。

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基层工会主席每五年普遍轮训一遍,基层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参加工会专业性培训。

10、协调劳动关系。

深化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

健全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判、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基层工会主席应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11、服务职工群众。

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职工服务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乡镇(街道)、社区建立职工服务站点。

建立以市、县级工会为主、覆盖基层工会的网格化职工服务体系。

依托各级电子政务专网,依托网格员、工会干部和工会协理员,建立职工和农民工帮扶服务系统。

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发行工会会员服务卡,深化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金秋助学活动,为职工群众提供普惠化服务。

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2、强化领导责任。

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成立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市两级工会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总工会加强指导服务,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抓好村(社区)、企业工会建设,形成分级负责、分层推进的工作格局。

实行基层工会建设情况通报制度,推行工会主席抓基层工会建设专项述职制度。

考评县(市、区)工会工作,要把基层工会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13、加强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注重培育和总结一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工会工作典型,推动基层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工作局面。

14、推进依法治会。

自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建会办会兴会。

积极推动健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政协视察活动。

组织引导基层工会干部学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15、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动基层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的转变。

发挥工会领导机关的指导服务作用,尊重和鼓励基层工会的首创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基层难题。

争取相关部门在推荐协商企业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时,将企业经营者支持工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必要条件,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16、加强经费保障。

推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努力实现基层工会经费足额到位。

省总工会调整对下补助结构,并将其列入本级经费预算。

各市(州)和县(市、区)总工会也要比照执行,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

支持各地工会建立创新基金,为基层工会的创新项目、创新课题提供资金支持。

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创新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探索推进县级基层工会经费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会计核算模式,做实基层工会经费账户。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管委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加强利益导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一)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各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对计划生育重点对象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引导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提高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和有效率,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二)全面提高人口信息质量。

以信息采集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重点,加大人口信息清理清查力度。

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监测和村居平台信息核查反馈工作。

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信息实名登记和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三)加大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

违法生育对象依法按程序、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条件缴纳而拒不执行的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大“两非”案件的打击力度。

建立“两非”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给予第一线索提供人10000元的奖励,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两非”案件查处纳入各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实行责任倒查。

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两非”专项整治。

(五)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认真开展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

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积极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和农村妇女“两癌”筛查,严格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程和技术规范,按程序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等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六)严格目标责任管理。

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实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

经考核验收,当年无政策外生育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给予5万元奖励。

当年计生工作扎实,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村(居)委会,特区管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办力度,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对各办事处、行政村(居)计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预警通报。

当年第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约谈办事处分管领导;

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约谈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纳入特区重点管理对象,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分。

当年第一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办事处主要领导约谈村党支部书记和包村责任人;

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特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村党支部书记和包村责任人;

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纳入特区“重点管理”,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分。

纳入重点管理的办事处由联系该办事处的特区领导负责,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促整改,纳入重点管理的村(居)委会由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包片指导整改转化。

(八)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政策外生育失控、主要数据严重下滑,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单位,依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实行问责。

计划生育年度综合考评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村(居)委会,包村责任人一年内不提拔、不交流、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荣誉、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等次。

年度综合考评被市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表优。

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等次;

年度综合考评连续两次被省、市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年度公务员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给予降级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九)加强各办事处队伍建设。

各办事处明确1名党委委员主抓计划生育工作,每个办事处计生办至少有2-3名在编工作人员,其中配备1名微机操作员。

各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微机操作员实行备案管理,其提名、任用、调离需征求特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意见,不得随意调动、调整分工。

(十)加强村级队伍建设。

各村配齐配强计生女专干,村计生女专干和妇幼保健员“合二为一”,其报酬按村副职干部标准落实。

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信息员和协会中心户长实行误工补贴。

(十一)构建优质高效的妇幼保健体系。

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妇女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随访服务等职责。

村医在计划生育专干指导下,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手术交由医疗部门实施,结算标准可以据实协商,原则上不超过原计生服务标准的1倍。

(十二)注重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

加快推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落实“参公”“入序”“三定”。

不断摸索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更加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十三)关心爱护计生干部成长。

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要关心爱护,长期从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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