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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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油船安全生产,提升经济效益,促使油运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目标,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要点捍卫单位,一定严格履行治安捍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员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推行专业管理。
油船海员,上船前一定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查核和获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联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详细状况,制定相关实行细则,并报部存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员工对本规则及其实行细则,一定仔细学习,严格履行。
对典范履行予以夸奖或奖赏;违犯者,视状况赐予责备教育或纪律分以致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恪守本规则及其实行细则外,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依照履行第七条本规则合用于全部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二章防火防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拥有船舶查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部署、构造和设备均切合安全要求的查验合格证书,或入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运营。
2.油船的部署、构造、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备等,未经船舶查验部门赞同,不得私自改正。
第九条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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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履行土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海员和登船人员,一定严格恪守以下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搁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之外的场所抽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观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衣着和改换尼龙、化纤服饰。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周边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以下作业:
1.全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风扇通风。
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禁止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行时,一定履行下;列规定:
1.予先申报,经轮机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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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赞同;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一定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没法拆卸的管系、几件时,一定封闭周边的阀门,确认已与其余舱室隔断,并冲洗除气、测爆、消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械,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防备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履行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负伤灯和在通电状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凑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绝舱走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寄存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燥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一定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址,用时要有人看守。
4.一定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接箱、继电器等设备,防备进水造成短路。
5.禁止随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天线、加大电器功率。
6.禁止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样灯具和电气设备一定封闭。
8.全部电器联接一定在装卸作业前达成。
电气人员一定常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保证其绝缘处于优秀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养护、维修要获得港监(航政)部门赞同,必需时获得作业允许证。
第十五条防备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履行以下规定:
1.吊运物品时,一定停止二装卸,关阀封舱,要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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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慎重慎操作,防备铁质工具、物品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备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成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优秀,经查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周边外,能够敲铲除锈。
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刻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摆列,并要捆扎坚固。
第十六条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留使用和办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一定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特意的危险品舱室内保留。
2.禁止用汽油及其余一级油制品冲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搁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余易燃物品。
4.禁止将湿润或带油污的棉制品储存于闷热处,并实时办理。
5.消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润湿,消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赶快办理。
6.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地方,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
乙炔瓶和氧气瓶应分开,寄存于安全地方。
第十七条洗舱时,一定要做到:
1.采纳与货油舱中残余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举措,备妥消防器械。
2.洗舱时或洗舱完成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备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一定优秀,系放坚固安妥,不得碰及船体构造;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木;拿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余导体放入舱内。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周边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纳必需安全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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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机、炉舱,泵舱要做到:
1.xx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
周边不得开动马达和搁置简单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xx和优秀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刻xx。
6.内燃机在运行中,防备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按期洁净除灰,防备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常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仓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出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散布图。
全部海员均须熟习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寄存地址及使用方法。
按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状况记入航海日记内备查。
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增强指导,每季度起码检查一次。
第二节装卸及停靠
第二十一条停靠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
凡与油船工作没关人员或未经船长允许者,禁止登力船。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前一定做好以下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相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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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
地线要接地优秀,电缆规格应切合规范要求。
3.旋起色、炉舱风斗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含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封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
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封闭凑近装油口及透气:
口的xx、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周边一定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汕污器械,并保持优秀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装卸作业中一定注意:
1.装卸—、二级油时。
一定经过密闭管道进行,禁止灌舱作业。
2.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没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恪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禁止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刻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翻开观察xx观察后,一定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优秀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买卖外,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没法离泊的状况时,一定采纳有效举措,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备,要有专人看守。
作业后或遇有狂风波时,应即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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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装卸完成后,一定关妥全部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三节航行第二十六条严格履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及相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备由海损事故惹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装备足足数目及相适应马力的拖轮辅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增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状况记入航海日记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随时注意主、付机运行正常;按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保证锅炉焚烧优秀。
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刻报告值班轮机员,状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获得值班驾驶员的赞同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出航前,对可挪动物品要绑坚固,防备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
狂风波来袭前,对上述物品要从头检查加固。
第四节维修第三十条油船进厂维修时,一定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仔细测爆,经船舶查验部门及相关部门查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进厂后,仍须常常对施工的油舱及全部邹舱进行测爆。
电、气焊割油舱、柜及相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纳非明火打开、冲洗、除气、封闭去路等举措,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
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
离现场前,禁止遗留火种。
当班人员一定频频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余不测。
第三十二条维修竣工时,应周祥检查油舱,防备物品遗留舱内,并实时封舱。
第五节原油洗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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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全面负责领导和全部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拥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原油洗舱前,应依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
顷目表”进行检查,并校验全部仪表。
第三十六条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系统,其压力常常保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
只有在惰性气系统统正常工作的状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油舱内氧气浓度的限制:
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丈量氧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出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常常保持在5%以下;因锅炉负荷改动等原由:
一时造成含氧量增添,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上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察及分工部署:
1.作业由船长或大付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油控制室担当实质操作。
2.洗舱前,各相关人员要进行充足商洽,亲密协作。
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装备有效的通信联系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能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常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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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当发生以下状况应立刻停止洗舱作业:
1.不切合卸油港、受油单位相关油轮停靠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休业作业时;
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高于8%以上时;
3.舱内的压力不可以保持正当时;
4.履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
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
6.卸油作业暂停时。
第四十条其余xx:
1.洗舱作业,应在白天开始。
2.洗舱用油应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
任一供应洗舱原油的舱,一定先从底部卸出一米深才能使用。
3.应使用性能靠谱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对油舱正确测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4.洗舱时对不可以翻开的阀,应显示规定的警示牌。
5.洗舱结束后,洗舱系统中的油要完整消除洁净并封闭阀门。
6.洗舱不得在压载和航行时期进行。
第三章防污染第四十一条油船防污染构造和设备,应切合船舶查验部门规范的要求,并一定严格履行国际和国内防污染法例。
洗、压舱水,机舱污水经仪器测定超出规定排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