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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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
5.1.4.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机、减速机等;
5.1.4.2塔器浮伐,卡子;
5.1.4.3未列入国家、各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双头高强度螺栓及特殊机械加工件;
5.1.5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各结构组成部件计算主材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结构组成,按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详见本册附录一。
5.1.6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
除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调整外,其余材质不得调整定额基价。
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5.1.7设计结构与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5.1.7.1金属容器制作:
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项目。
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项目。
3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4矩形容器按平底平盖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
5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
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不得调整定额。
6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并乘以系数1.1。
7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8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
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
5.1.7.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9。
3当塔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按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
4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5.1.7.3热交换器制作
1定额中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Φ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
当管径<
Φ25时,相应的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
当管径>
Φ25时乘以系数0.95。
2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按胀接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5。
当热交换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按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08。
工程量计算规则
5.1.1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
容积"
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
m3"
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
金属净重量"
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
t"
计算。
5.1.2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
计算,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
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5.1.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5.1.4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
5.1.5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
个"
5.1.6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
5.1.7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
C.5.2静置设备安装工程说明
5.2.1本章定额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5.2.2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作内容,定额项目划分如下:
5.2.2.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5.2.2.2整体设备安装;
5.2.2.3塔盘安装;
5.2.2.4塔内衬合金板;
5.2.2.5塔内固定件安装;
5.2.2.6设备填充。
5.2.3本章定额包括范围如下:
5.2.3.1容器类:
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5.2.3.2反应器类:
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5.2.3.3热交换器类:
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5.2.3.4塔器类:
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整体吊装设备;
5.2.3.5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5.2.3.6污水处理设备。
5.2.4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2.4.1设备安装基础标高10m以内,设备重量60t以上;
基础标高10-20m,设备重量50t以上(反应器、立式容器、塔器40t以上);
基础标高20m以上,设备重量30t以上(立式容器和塔器20t以上)吊装就位的金属抱杆安装拆除、水平位移及其台次使用费;
5.2.4.2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5.2.4.3无损探伤检验;
5.2.4.4预热、后热及整体热处理;
5.2.4.5吊耳的制作安装;
5.2.4.6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2.4.7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5.2.4.8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5.2.4.9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5.2.4.10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5.2.4.11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5.2.4.12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5.2.4.13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5.2.4.14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
5.2.4.15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5.2.4.16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5.2.5有关定额项目的说明:
5.2.5.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a.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基价增加35%
b.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基价增加35%
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下列系数调整:
调整基数
材质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碳钢
合金钢
1.15
1.02
1.12
低温钢
1.20
不锈钢
铝
1.70
1.52
3.00
铝合金
1.95
1.55
3.30
注:
复合板设备,按复合层材质,取定调整系数。
5.2.5.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定额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另套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台班费乘以系数1.30。
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台班费乘以系数1.50。
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或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7设备填充材料与定额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8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
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9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
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套用定额项目,不得计取超高费。
如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一般不得调整定额。
因建设条件或运输条件限制,必须改变运输和吊装方法,需租赁外单位施工机械时,依据经业主(或代理)认可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费用,但不得重计定额规定的运输和吊装方法的费用。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5.2.1"
分片设备组装"
和"
分段设备组对"
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
5.2.2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
5.2.3"
设备金属重量"
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5.2.4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5.2.5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5.2.6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5.2.7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
台"
5.2.8整体设备安装的"
基础标高"
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5.2.9整体设备安装的"
设备重量范围"
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5.2.10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
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
定额,按设备重量以"
t"
5.2.11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
层"
5.2.12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
5.2.13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
5.2.14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
5.2.15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
片"
计算;
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
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
5.2.16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
5.2.17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
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5.2.18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
5.2.19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铅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5.2.20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5.2.21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
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
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C.5.3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说明
5.3.1本章定额适用于设备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清洗、钝化、脱脂。
5.3.2本章定额除各个项目标注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施工准备、场内运输及清理现场等。
5.3.3本章定额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
5.3.4水压试验定额内包括的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与材料摊销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5.3.5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时的措施费用。
5.3.6常压设备注水试漏:
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基价乘以系数0.6,在道木堆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5.3.7容器、热交换器水压试验是按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测算的;
其他结构型式的容器、热交换器按下列系数调整。
容器和热交换器(除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外)调整系数
设备名称
调整系数
调整
带搅拌装置的容器
0.90
蛇管式热交换器
0.95
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
1.10
U型管式热交换器
浮头式热交换器
1.30
套管式热交换器
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0.85
排管式热交换器
5.3.8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实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
5.3.9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
次"
摊销计算,定额内的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5.3.10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5.3.11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气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5.3.12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5.3.1"
设备压力"
是指设计压力;
设备容积"
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
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5.3.2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
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
定额内已列人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5.3.3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
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
5.3.4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
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
5.3.5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
m"
5.3.6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
m2"
5.3.7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
5.3.8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C.5.4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5.4.1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设备组对及吊装加固。
5.4.2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5.4.3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5.4.3.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
座"
为单位计算;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5.4.3.2抱杆移位按"
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
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5.4.3.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
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5.4.3.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
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
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4.4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
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5.4.5抱杆承重地基处理费
承重地基是否进行处理是根据地基位置的地质条件和设备最大吊装重量、抱杆自重、绳索具及附加物对抱杆的压力综合考虑,需要挖土、垫层、捣制砼等处理项目,可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子目计算。
铺枕木、钢板垫板所需的工、料、机耗量已在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考虑,不得另计。
5.4.6临时专用道路铺设费
大型设备拖运就位或抱杆移位,需铺设临时专用道路时,需要的费用,依据临时道路设计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子目计算。
5.4.7安全保护措施费
大型设备吊装的抱杆拖拉绳,跨越建筑物和架空线路时,确保安全所采取排栅,绝缘网或局部停电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按实计算(或估算)。
5.4.8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5.4.8.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5.4.8.2封头制作胎具以"
封头个数"
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5.4.8.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
为计量单位。
5.4.8.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
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
为单位计算。
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8.4.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
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4.1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5.4.2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5.4.3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
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5.4.4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5.4.5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
5.4.6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
5.4.7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
5.4.8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5.4.9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
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5.4.10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
5.4.11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
5.4.12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
5.4.13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
5.4.14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C.5.5金属油罐制作安装说明
5.5.1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的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油罐水压试验及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5.5.1.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5.5.1.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5.5.1.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5.5.1.4本章定额的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
5.5.2本章定额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
5.5.3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5.5.4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5.4.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5.5.4.2防雷接地;
5.5.4.3无损探伤;
5.5.4.4钢板卷材的开卷平直;
5.5.4.5基础工程;
5.5.4.6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5.5.4.7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
5.5.5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的,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5.5.6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的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的,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水、机械均乘以系数1.4。
5.5.7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的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子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
5.5.8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
5.5.9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5.5.10油罐施工方法的选定在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内列表注明,如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时,定额不得调整。
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