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整体厨房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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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0357.1—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4—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柜类稳定性
GB/T10357.5—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45
陶瓷片密封水嘴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18884.3—2002
家用厨房设备第1部分:
术语
家用厨房设备
第3部分: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GB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C/T644
人造玛瑙及人造大理石卫生洁具
QB/T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3827
乙酸盐雾试验(ASS)法
QB/T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18884.1-20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整体厨房
按人体工程学、炊事操作工序、模数协调及管线组合原则,采用整体设计方法而建成的标准化、多样化完成炊事、餐饮、起居等多种功能的活动空间。
3.2操作厨房(K型厨房)
指专用于主食、辅食制作的空间。
其中包括洗、切、炒、贮藏等功能,同时具有采光与通风、排风设施的独立空间。
3.3餐室厨房(DK型厨房)
指同时具有操作厨房和用餐功能的独立空间。
3.4
起居餐室厨房(LDK型厨房)
指同时具有操作厨房和用餐以及起居功能的独立空间。
3.5
厨房设施
指进行炊事行为时必须使用的水、暖、电、燃气和通风等管线的设施。
3.6
厨房家具
指厨房中用于膳食制作和存放功能的(包括固定家具、辅助柜等)厨柜,如地柜、吊柜及高柜。
3.7
厨房设备
指商品化供应的机具,该机具需与房屋土建设备或管线相连接,与厨房家具相组合(如洗涤台、洗碗机、灶具、吸油烟机、燃气或电热水器、电冰箱、微波炉、消毒柜、烤箱、拉篮等)。
3.8
洗涤台(或台座)
台面含洗涤池的柜台。
3.9
操作台
供准备、配餐和烹调等操作中所使用的柜台。
3.10
灶台
放置灶具并便于灶具连接燃气管线设施的柜台。
3.11
管线区
指厨房内各种设备管线相对集中于较小范围内,安全、隐蔽并便于维修的区域。
3.12
设备接口
是专指设备管线与厨房各种设备相连接的接口。
4
厨房面积及布置形式
4.1
厨房面积系列厨房净面积系列(见表1)。
表1
厨房面积系列表
单位为平方米
宽度(开间)净尺寸mm
长度(进深)净尺寸/mm
1800
4.86
5.40
2100
5.67
6.30
6.93
7.56
2400
6.48
7.20
7.92
8.64
9.36
10.08
2700
7.29
8.10
8.91
9.72
10.35
11.34
3000
9.00
9.90
10.80
11.70
12.60
3300
10.89
11.88
12.87
13.86
3600
12.96
14.04
15.12
3900
10.53
11.710
15.21
16.38
4200
11.43
17.64
注1:
厨房的长、短边长度之比不应大于1.8。
注2:
按GB50096规定,住宅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注3:
推荐使用红线范围内三种厨房:
中、低档K型操作厨房及低档DK型餐室厨房;
红线以内主要推荐三种厨房:
中、较高档DK型餐室厨房及较低档LDK起居餐室厨房。
注4:
厨房尺寸和厨房设施、厨房设备模数、管线区协调一致。
注5:
隔墙的设置应满足净尺寸为1M=100mm的倍数的要求,以便装置成套橱柜。
4.2
厨房布置形式
4.2.1厨房布置形式
分为I型、L型、Ⅱ型及U型(见表2)。
表2
厨房净宽、净长最小尺寸表
单位为毫米
布置形式
布置平面示意图
厨房最小净宽B
厨房最小净长L
Ⅰ型
L型
Ⅱ型
U型
5
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分类
5.1
厨房家具的分类
厨房家具分为吊柜、高柜、地柜。
5.2
厨房设备的分类
厨房设备分为洗涤台、洗碗机、灶具、吸油烟机、燃气或电热水器、电冰箱、微波炉、消毒柜、电饭煲、烤箱、拉篮等。
6
厨房家具及设备标志尺寸
6.1
协调尺寸
厨房家具设备示意见图1。
6.1.1
高度
H1——操作台高度:
(7.5M)8M、8.5M和9M
H2——地柜的底座高度:
——当操作台高度为9M时,H2=1.5M
——当操作台高度为(7.5M)、8M、8.5M时,H2=1M
H3——地面到吊柜底部的净高:
13M(最小值)+n×
M
H4——高柜、吊柜顶面的净高:
19M(最小值)+n×
H5——水平管线区高度:
宜至操作台面板底
H6——操作台面板厚度及洗涤台盖板高度,
推荐尺寸:
30mm或40mm
6.1.2
进深
D1——操作台、地柜和高柜的进深:
5M、5.5M、6M
D2——吊柜进深:
3M或3.5M
D3——踢脚凹口深度:
不应小于50mm
D4——水平管线区深度:
60mm
6.1.3
宽度(面宽)
所有部件的宽度应为M的倍数,为便于和设备接口,增加1.5M的整数倍,不同尺寸的部件可以组合。
机具:
6M、7M(7.5M)、8M、9M
厨柜:
3M、4M(4.5M)、5M、6M、(7.5M)8M、9M
洗涤台:
6M、8M、9M、12M、15M
灶台:
操作台:
不应小于3M
6.2
标志尺寸
6.2.1
柜体尺寸系列(见表5)。
6.2.2
厨房设备尺寸系列应符合柜体尺寸系列的要求。
6.3
厨房净宽尺寸及相关连接尺寸(见表2、图2)。
6.3.1
根据不同住宅厨房平面布置形式,最小净宽B、最小净长L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2
确定厨房门、窗位置时,除需满足操作台前缘与门或窗边缘的距离E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为保证安装和操作时需要的相关连接尺寸(见图2)。
表5
柜体尺寸
W、D、H分别代表柜体宽度(面宽)、进深和高度。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7
要求
7.1
材料
7.1.1
柜体可使用人造板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台面板可选用人造板、天然石、人造石等材料制作,人造石应符合JC/T644的规定。
7.1.2
产品使用的木材,应符合GB/T3324—1995中第4.3的规定,其中木材含水率不应超过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7.1.3
产品使用的各种覆面材料、五金件、管线、厨柜专用配件等均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7.2
外观
7.2.1
柜体表面应光滑、光泽好、无凹凸、无划痕和磕碰伤等缺陷。
7.2.2
同一型号的颜色应无明显差异。
7.3
尺寸公差
7.3.1
柜体外形宽、深、高的极限偏差为±
1mm,台面板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超过3mm。
7.3.2
柜体板件按图样规定尺寸进行加工,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按GB/T1804的m级执行。
附表
7.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柜体板件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柜体板件的形状和位置公差
注:
序号2是指固定不可调底脚的要求,可调底脚不需测试。
7.5
阻燃性要求
产品操作台面的阻燃性能等级为B1级,其他部位用材的阻燃性能等级为B2级。
7.6
人造板的理化性能
人造板的理化性能(见表7)。
表7人造板理化性能
7.7
五金件耐酸碱性能
7.7.1
内置式专用配件
a)耐盐浴试验,pH=7.0±
0.1,耐腐蚀等级不低于
QB/T3832-1999中6级;
b)耐酸浴试验,pH=3.0±
QB/T3832-1999中6级。
7.7.2
拉手
0.1,直径小于1.5mm的斑点,
锈点数小于8个;
锈点数小于8个。
7.7.3
耐腐蚀性能应符合GB/T18145的规定。
说明:
铜材质涂、镀层按GB/T10125进行200h盐雾试验后,达到GB/T6461中的10级的要求;
锌合金手柄涂、镀层按GB/T10125进行96h盐雾试验后,达到GB/T6461中的10级的要求。
7.8
地柜内排水管
各种排水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9
木工要求
7.9.1
各柜类部件表面应进行贴面和封边处理,并应严密、平整,不允许脱胶、留有胶迹和鼓泡等。
7.9.2
榫及零部件结合应牢固、严密、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7.9.3
柜类表面不允许有凹陷、压痕及表面划伤、裂痕、崩角和刃口,外表面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7.9.4
抽屉的滑轨应牢固,零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7.9.5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无崩茬或松动,不得缺件、漏钉、透钉;
启闭部件,如门、抽屉、转篮等零配件应启闭灵活。
7.9.6
操作台应配有后挡水设置。
7.9.7
地柜底部凹口处宜安踢脚板;
调整脚应坚固,调整灵活。
7.10
安装要求
7.10.1
安装地柜、吊柜时,各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不得松动。
7.10.2
排水管线和水槽与厨房家具的结合应严密,不渗漏。
7.10.3
厨柜至墙根允许负偏差,并应满足管线避让的需要。
7.10.4
吊柜的直线度不应大于2.0mm。
7.10.5
厨房墙、顶、地面应采用防火,防潮及便于清洁的材料,地面还应防滑。
7.11
力学性能
7.11.1
台面板力学性能试验(见表8)。
7.11.2
地柜柜体强度和耐久性(见表9)。
7.11.3
吊柜、吊码(附墙连接件)强度试验(见表10)。
表8台面板力学性能试验
表9地柜柜体强度和耐久性
表10吊柜、吊码强度试验
7.12
安全、环保要求
7.12.1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的要求。
7.12.2
厨房设备,如电冰箱、微波炉、吸油烟机等应具备合格证,并符合GB4706.1及相应的标准。
7.12.3
所有抽屉及拉篮,应有保证抽屉和拉篮不被拉出屉架的设施。
7.12.4
厨柜洗涤台的给水、排水系统在使用压力条件下应无渗漏。
7.12.5
金属件在接触人体或储藏部位应进行砂光处理,不得有毛刺和锐棱。
7.12.6
在安装电源插座及接线时,应对接近水、火的管线加保护层,以确保安全;
插座接线应符合GB50303-2002中的要求。
插座接线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连接。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7.12.7
厨房电源插座位置及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12.8
家用厨房设备的电器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
7.12.9
家用厨房设备的电器应能承受1500V交流电压,1min后无击穿、闪络现象。
7.12.10
人造板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GB18580规定,应小于等于9mg/100g;
人造板材和实木板材上所用涂料中非活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不应大于150g/L;
天然石的放射性要求应符合GB6566中I类(IRa≤1.0,Iγ≤1.3)民用建筑规定;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见附表)。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7.12.11
厨房应设可开启外窗。
7.12.12
管线区中暗设的燃气管线,应符合GB50028—1993中7.2.17的要求;
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GB50028—1993中7.3的要求。
燃气管线的暗设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
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敷设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进和引出处应设套管。
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
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
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
燃气表的安装要求:
1.宜安装在非燃烧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放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3.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7.12.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应设置采暖措施。
7.13
管线区
厨房的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等竖管应在管线区内集设置,各类管线应合理定位、定尺设计,施工精度误差为5mm。
7.14
管线与设备的接口
7.14.1
管线与设备接口设置互相匹配,并应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7.14.2
管线与设备接口应保证密封性,并应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7.14.3
在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接口定位尺寸,其施工精度误差为±
5mm。
7.15
模数协调要求
7.15.1
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的模数应互相协调。
7.15.2
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的整体组合应与厨房建筑空间模数相协调。
8
试验方法
8.1
按GB/T18884.3-2002中3.1要求进行。
8.2
主要尺寸测定
按GB/T18884.3-2002中3.2要求进行。
8.3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3324—1995中第5.4规定进行。
8.4
产品阻燃性能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5要求进行。
8.5
理化性能试验
8.5.1
人造板台面及柜体板理化性能测试
表面耐高温按GB/T17657—1999中4.18;
耐水蒸汽按GB/T17657—1999中4.21;
耐干热按GB/T17657—1999中4.42;
耐冷热温差分别按GB/T17657—1999中4.31(4.32);
耐划痕按GB/T17657—1999中4.29;
耐龟裂按GB/T17657—1999中4.30,耐液、耐磨性和抗冲击分别按GB/T4893.1、GB/T4893.8和GB/T4893.9规定进行;
表面耐老化按GB/T17657—1999中4.45;
吸水厚度膨胀率按GB/T17657—1999中4.5规定进行。
8.5.2
五金件的理化性能试验
按QB/T3826和QB/T3827规定进行。
8.5.3
陶瓷片密封水嘴试验
按GB/T18145规定进行。
8.6
力学性能试验
8.6.1
台面板力学性能
8.6.1.1
静载荷
按GB/T18884.3-2002中3.7.7.1要求进行。
8.6.1.2
垂直冲击
按GB/T18884.3-2002中3.7.7.2要求进行。
8.6.1.3
持续垂直静载荷
按GB/T18884.3-2002中3.7.7.3要求进行。
8.6.1.4
耐久性
耐久性试验按GB10357.1—1989中7.2.1规定进行。
8.6.2
地柜柜体力学性能
8.6.2.1
搁板弯曲
搁板弯曲试验按GB10357.5—1989中6.1.1规定进行。
8.6.2.2
搁板倾翻
搁板倾翻试验按GB10357.4—1989中5.3规定进行。
8.6.2.3
搁板支承件强度
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按GB/T10357.5—1989中6.1.2规定进行。
8.6.2.4
柜门安装强度
按GB/T18884.3-2002中3.7.2.4要求进行。
8.6.2.5
柜门水平载荷
按GB/T18884.3-2002中3.7.2.5要求进行。
8.6.2.6
底板强度
按GB/T18884.3-2002中3.7.2.6要求进行。
8.6.2.7
柜门耐久性
按GB/T18884.3-2002中3.7.2.7要求进行。
8.6.2.8
拉门强度试验
拉门强度试验按GB10357.5—1989中7.1.2规定进行。
8.6.2.9
拉门猛开试验
拉门猛开试验按GB10357.5—1989中7.1.3规定进行。
8.6.2.10
翻门强度试验
翻门强度试验按GB10357.5中7.3.2规定进行。
8.6.2.11
翻门耐久性试验
翻门耐久性试验按GB10357.5—1989中7.3.1规定进行。
8.6.2.12
抽屉和滑轨耐久性
按GB/T18884.3-2002中3.7.2.14要求进行。
8.6.2.13
抽屉快速开闭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15要求进行。
8.6.2.14
抽屉及滑轨的强度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17要求进行。
8.6.2.15
主体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18要求进行。
8.6.3
吊柜力学性能试验
8.6.3.1
吊码强度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21要求进行。
8.6.3.2
吊柜搁板超载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22要求进行。
8.6.3.3
吊柜跌落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23要求进行。
8.6.3.4
吊柜主体结构强度试验
吊柜主体结构强度试验按GB10357.5—1989第8章规定进行。
8.6.3.5
吊柜水平冲击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19要求进行。
8.6.3.6
吊柜垂直冲击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7.2.20要求进行。
8.7
地柜内排水管老化试验
按GB/T18884.3-2002中3.8.1要求进行。
8.8
木材含水率测定
木材含水率测定,按GB/T3324—1995中5.2要求进行。
8.9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
按GB/T18884.3-2002中3.11要求进行。
8.10
电气绝缘耐压试验
做完绝缘电阻测试后,用输入电压为220V,输出电压0V~2500V的自耦变压器,施加1500V交流电压1min后,带电部位与不应带电的金属件之间,不应有击穿、闪络现象。
8.11
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
人造板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按GB/T17657—1999中4.11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1.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