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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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
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
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分支机构征信转账支付卡的风险容忍度按不良透支〔逾期M4(含)以上〕/该机构转账支付卡透支余额比控制在2%(含)内予以免责。
(四)明确在不良资产逾期六个月剥离至特殊资产管理部的同时,即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按原文件规定进入离岗、待岗程序。
在不良资产从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之日起18个月贷款仍未收回的,在调查组确认无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该不良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评估损失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
(五)对责任人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
责任追究终止各责任人赔偿结束后,在一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退还80%赔偿金,一年后收回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责任人在受到追究处罚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奖金、绩效、年薪等不予退还和不得抵扣赔偿金。
(六)由总行下文受到离岗、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在贷款归还或赔偿完成后,可恢复其工资待遇,但如果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担任授信客户经理的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待岗处理的,将不能再从事授信客户经理岗位。
(七)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受到离、待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期内揽存的绩效仍然计发。
(八)总行各职能部门对在审批、检查、诉讼等过程中发现不良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未及时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以及内控评价下调一等的处理。
(九)每年由内审部门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如发现有不尽职的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并对由此形成的赔偿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附件:
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2.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3.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进入终止程序的。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
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
经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
1、不良资产本息18个月仍未处置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步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2、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损失评估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必要时,可由内控合规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评估,按照《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对各责任人进行评分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将初步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
4、各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直接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后,对申诉书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
撰写不良资产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报告上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四)处罚文件下发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结果拟文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附件二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经济赔偿适用于有效问责的新增不良贷款,包括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其中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违法行为或道德风险问题的不良资产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失职或违规操作导致的各类风险问责事件的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按责任人授信业务流程尽职得分区间确定赔偿比例,赔偿比例采取百分制得分方式确定,满分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其中:
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予以免责;
得分为80分(含)——94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3%;
得分为70分(含)——7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4%;
得分为60分(含)——6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5%;
得分为50分(含)——5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10%;
得分为40分(含)——4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20%;
得分为30分(含)——3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40%;
得分为20分(含)——2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60%;
得分为10分(含)——1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80%;
得分为0分——10分赔偿损失金额的100%。
附件三
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不良资产名称
不良资产种类
资产金额
不良资产金额
欠息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流程
尽职细则
分值
执行情况
得分
认定部门
认定人
贷
前
调
查
(30分)
1、借款人资料是否合规,检查授信用途是否合规。
2
2、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授信相关担保资料,并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分析担保人(物)主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3
3、借款人主体及对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监控部门及我行要求;
银票、贴现或信用证等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调查或核实,对交易合同审查是否到位;
10
4、授信调查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步骤对是否对授信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是否执行了贷前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对借款人总体情况、重要信息、还款来源及调查结果等内容进行充分收集揭示、分析评价并形成授信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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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信调查人员是否严格根据相关资料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录入完整、准确,评级结果与客户情况是否基本吻合,客户评级结果是否达到我行基本要求。
并对贷款的加权风险度是否进行了计算。
保证人为单位的是否对保证人进行了信用评级。
6、授信调查人员是否在调查报告上签署了尽职声明,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是否双人签字,贷款第一责任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7、根据信贷查询记录检查客户在我行的表内外授信总金额,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统一授信管理。
授
信
审
批
(15分)
8、对授信进行评审的人员是否根据相关资料、信息对授信出具了详细的评审意见。
9、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履行了审查、审批手续,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的现象。
10、向同一客户发放若干笔授信合计金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授信,其超过部分是否按规定权限逐级报审或报批。
合
同
签
订
(14分)
11、合同是否采用本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采用非本行制定的合同时,合同文本是否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评审合规;
是否与客户、保证人、抵(质)押人签订了授信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从合同)。
从合同中是否载明了主合同的名称和编号。
合同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全面,合同。
12、是否严格执行了贷款合同面签制度。
合同各方的签章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各种合同借据要素之间是否一致;
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的确定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贷款的偿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实
施
(17分)
14、有关授信前提条件及管理要求是否落实;
抵押物(质物)是否按照本行规定进行了变现能力评估和认定;
评估和认定的程序、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折扣率等是否合规;
有价单证质押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冻结止付、抵押物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及保管手续。
15、有保证金规定的贷款,检查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到位,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保证金确认书是否在规定时效内。
5
16、借款借据是否有管户客户经理、分支机构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是否按规定进行岗位分设,出账操作人员不应由贷款营销和审查职责的人员担任。
后
管
理
(24分)
17、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提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信贷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检查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是否通过该账户办理;
检查贷款受托支付金额、对象与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否相符,自主支付部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申请及贷款合同是否一致;
资金的使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和登记。
18、项目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检查其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9、分支机构是否在放款七天后按规定执行了贷后首次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了定期检查;
贷后检查内容是否合规、完整;
是否执行了主检查人和协检查人双人检查制度,检查报告是否双人签字;
监测报告是否在信贷系统中予以记录和说明;
是否按规定对客户的资金回笼账户实施了有效监控;
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本息催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回执;
是否按规定及时采取了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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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历次贷款分类是否准确,分类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1、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了交接手续。
最终尽职量化得分结果
100
附注说明:
不良资产责任人尽职工作中曾经受到过红、黄、蓝牌处罚的,按红牌每次扣10分、黄牌每次扣5分、蓝牌每次扣2分的标准予以扣分;
如未进行红牌处罚,但不良资产尽职流程中存在违规红牌条款的,扣除违规单项所有分值,扣完为止。
(红、黄、蓝牌处罚条款参照长沙银发【2010】229号《长沙银行关于深化从严治行切实加强内控工作的意见》)
主题词:
内控合规不良资产补充规定通知
抄送:
行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办公室。
打字:
张荣校对:
吴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