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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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通过林权交易系统流转国有或集体林权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村、组等集体组织及其所有的企业和林场。

  

(二)流入方。

向交易中心提出报名申请,通过林权交易系统参与国有、集体林权交易项目交易报价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介机构。

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登记,在林权交易平台为国有、集体林权交易提供拍卖、招标、调查、评估、审计、公证、法律、财务、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交易系统是指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国有、集体林权交易设计开发,提供挂牌申请、受理、审查、信息发布、报名、报价、成交、鉴证、交易资金管理等交易服务,部署在省电子政务云的交易服务系统。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林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应突出公益性,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公管办"

)承担全省林权交易平台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指导全省林权交易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承担交易中心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职责,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林权交易系统,实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与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设区市公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集体林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强化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严格履行好国有、集体林权流转的审核审批职能,会同交易中心受理、调查和处理国有、集体林权交易的举报、投诉;

做好后期服务,鼓励、引导成交双方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是本行政区域林权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的主体,为本行政区域国有、集体林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受理、审核、信息发布、交易报价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网络等服务,维护场内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受理并核对林权项目转出方是否履行了必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是否合规齐全;

保守交易信息秘密,防止和制止欺行霸市、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公管办等部门报告;

督促拍卖、招标等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交易报价活动。

  第十二条?

受理交易项目的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为项目交易主场,应当为网上和现场交易活动提供条件。

确有必要,应当设立交易现场,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网络等基本服务,方便不熟悉网络操作的意向流入方参加现场报价。

现场报价的应由意向流入方自行录入报价,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中介机构或交易主场工作人员录入报价,报价结果以录入的网上报价为准。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权交易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林权交易业务档案和举报投诉查处档案资料,并依法提供查询或借阅服务。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活动

  第一节?

内部决策及审批

  第十四条?

转出方流转国有、集体林权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其中集体林权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推举授权具体经办人对外代表本集体组织办理相关流转权利义务事宜,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五条?

转出方流转国有、集体林权,应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

"

四荒"

地可免评估通过招标、拍卖、竞价、公开协议等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在政府本级同一国有资产授权投资部门或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林权流转,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流转。

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免于资产评估,以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认定的该林权账面价值为参考。

免评估林权的流转,不得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林权流转,转出方内部决议程序完成后,由转出方报经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

国有林权的流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集体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国有、集体林权流转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十九条?

转出方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递交交易申请,应当携带下列资料:

  

(一)林权交易申请表;

  

(二)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

  (三)转出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四)林权权属证明文件(非原始权属人的转出方还需提供与原始权属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并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名单;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底价、流转条件等事项的批准),其中:

集体林权流转的须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

  (六)对意向流入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

  (七)对交易方式的确定:

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时采取何种公开性竞争交易方式,集体林权挂牌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时是否同意采取协议交易方式;

  (八)挂牌推介书,包括林权的文字描述、图片或视频资料;

  (九)林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交易申请流程:

  

(一)登记注册。

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市场主体身份注册,身份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已经完成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

  

(二)递交申请。

转出方可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直接网上填写林权交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给受理的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核对;

转出方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现场递交林权交易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原件。

  (三)受理。

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受理交易申请,应当核对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内部决议、批复文件等原始资料,并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四)审查。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交易申请、相应资料、挂牌推介书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节?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一)交易挂牌,是指交易中心挂牌工作人员对审查通过的交易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一定期限的项目公告,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和交易规则等信息,征集意向流入方。

  交易挂牌信息应当在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同步发布。

  挂牌期限由转出方确定,但国有林权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集体林权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挂牌期限以在网站上首次挂牌之日起计算。

只有满足挂牌期满条件的项目才可交易。

  

(二)预挂牌,是指为尽可能多征集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挂牌工作人员依据转出方申请,在未明确具体交易时间的前提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预先发布项目公告,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征集意向流入方。

  鼓励、支持转出方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后,国有、集体林权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前,在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间,转出方有义务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及协助意向流入方的现场勘察。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间,转出方不得随意变动挂牌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应提出合理说明和林权流转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经交易中心同意,在原挂牌渠道上发布变更公告。

如属于对挂牌价格、流转低价、保证金、标的因子和意向流入方资格等实质性变更,挂牌期限应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和交割期间,转出方不得对项目标的进行任何处理,如不得开展任何采伐、抵押或另转他人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停牌。

挂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方等相关权益人提出停牌申请,应提供佐证材料。

经设区市交易中心审查,应当予以停牌,并在原挂牌渠道上发布《停牌公告》。

停牌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一)挂牌项目未履行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程序,且权益相关人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依法提出书面中止请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挂牌项目或转出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出方继续履行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三)转出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项目内容严重失实的;

  (四)交易需要的必备文件失效,有待重新提供的;

  (五)挂牌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审结的;

  (六)应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停牌期满,如上述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转出方提出恢复挂牌申请的,经交易中心审查同意,挂牌时间自恢复挂牌之日起延续计算,若剩余挂牌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的,应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未提出恢复挂牌申请的,交易中心有权予以撤牌;

如上述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交易中心有权予以撤牌。

  第二十六条?

延长挂牌。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和原约定延长挂牌期限。

未变更交易条件延长挂牌期限的,按照原挂牌期限或约定时间延长挂牌期限。

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延长挂牌期限的,转出方在提供新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文件后,可申请延长挂牌期限,延长挂牌期限与原挂牌期限一致。

  降低流转底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当履行下列流程。

  

(一)国有林权除内部审议通过后,还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集体林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的,转出方也可以变更流转条件,并重新申请挂牌。

  第二十八条挂牌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转出方未重新提交挂牌申请的,交易中心可终止挂牌。

  第四节?

报名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交易项目有意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交易挂牌结束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递交《项目报名申请表》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意向流入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流入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林业局、江西省林业厅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挂牌公告对意向流入方的条件;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意向流入方递交报名申请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项目报名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文件(流入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入方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内部决议、批准文件原件;

  (四)符合挂牌公告对意向流入方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报名申请流程:

意向流入方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填写申请资料。

登记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

意向流入方可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直接网上填写项目报名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受理该项目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给受理报名的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核对;

转出方也可直接向受理该项目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现场递交项目报名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原件。

交易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核对身份证明、内部决议、批复文件等原始资料,并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四)交纳保证金。

意向流入方应于挂牌期间向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交纳保证金。

  (五)审查。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报名申请和相应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如挂牌公告对意向流入方资格条件无实质性要求的,意向流入方可直接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相关电子资料即可,交易中心受理工作人员无须核对其原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意向流入方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少于起始价的20%。

  第五节?

交易报价

  第三十四条?

交易方式:

  

(一)电子竞价方式,是指对征集到两名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的项目,由交易主场交易中心利用林权交易系统组织开展网上报价,各意向流入方自行登录交易系统项目交易大厅加价报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方式有自由竞价、限时竞价、自由竞价+限时竞价三种规则。

  

(二)招标方式,是指对征集到三名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的项目,由有资质的招标公司或转出方在交易主场利用林权交易系统现场组织开展,各意向流入方登录交易系统或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报价,根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者的交易方式。

招标方式又分为评标方式和明标暗投方式。

  1、评标方式是招标公司或转出方抽取了相关专家组成了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在开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对意向流入方技术、资质、信誉、报价、评分等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依据综合评分结果推荐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2、明标暗投方式是指意向流入方无须提供投标文件,只提供一次性密封报价,最终以最高价确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三)拍卖方式,是指对征集到两名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的项目,由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交易主场利用林权交易系统现场组织开展,各意向流入方登录交易系统项目交易大厅或现场加价报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协议方式,是指只征集到一名符合条件意向流入方的项目,由交易主场交易中心利用林权交易系统组织开展,转出方和意向流入方登录交易系统项目交易大厅谈判询价,达成一致而成交的交易方式。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交易流程:

  

(一)激活交易大厅。

开始交易前一小时,林权交易系统自动激活项目交易大厅。

交易大厅激活后,意向流入方、转出方等权限用户可进入交易大厅。

  

(二)启动交易。

交易开始时,交易主场交易中心系统管理员或中介机构点击"

交易开始"

按钮,启动交易报价。

  (三)报价。

意向流入方网上或现场报价或递交标书及报价。

  (四)成交。

电子竞价成交的,主场工作人员通过林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结果确认单》发送到成交双方在网站的会员空间,由成交双方进行确认。

未反馈意见的,视同确认;

招标成交的,招标公司应当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单》,由评标小组成员和在场的转出方签字确认;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出具《成交结果确认单》和拍卖记录,由拍卖师和在场的成交双方签字确认;

协议成交的,主场工作人员出具《成交结果确认单》,由工作人员和在场的成交双方签字确认。

  成交双方不在现场的,拍卖、招标机构和主场工作人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将《成交结果确认单》或《评标结果确认单》发送到成交双方会员空间,由成交双方确认。

未反馈意见的,视同确认。

  (五)发布《成交公告》。

主场交易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林权流转信息服务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退还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主场交易中心向成交双方、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发送《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六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应该签订《林权流转合同》,鼓励、引导国有、集体林权成交双方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下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应当报同意或者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有林权流转合同还应当报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林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出方与流入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流转林权基本情况:

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及林权变更登记、交割和税费负担等事项;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采伐更新责任;

  (七)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流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八条?

在签订合同时,转出方不得降低流转价格、对流入方实质性要求或作出任何影响交易公平的其他承诺。

  第七节?

交割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

成交双方凭交易凭证和合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集体林权,但属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试点区域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愿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申请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四十条?

托管结算。

成交双方可约定将交易价款通过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托管结算。

流入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全部价款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

流入方的保证金可转为价款。

  第四十一条?

成交双方办理完变更登记、林权移交后,交易中心凭双方签字的交割单等相关依据,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交易价款转至转出方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举报查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转出方、交易中心和中介机构等项目实施主体改正;

拒不改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暂停交易、确认交易无效;

涉及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的,通知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停止办理。

  

(一)应当进入林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无合法理由不进场的;

  

(二)未履行内部决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三)未履行公开挂牌、挂牌未期满的;

  (四)应采取拍卖、招标、电子竞价而采取协议方式的;

  (五)在挂牌公告中设置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的;

  (六)转出方、中介机构、交易中心、省信息中心和林业主管部门等泄漏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

  (七)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交易中心发现上述情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第四十三条?

转出方签订合同时,降低交易价格、实质条件等条款的,经举报发现查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转出方改正;

拒不改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暂停签订合同、确认合同无效;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故意损毁档案、影响争议处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其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中介机构故意损毁档案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林业主管部门和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交易发生争议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由交易中心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调解,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交易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会同省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和省公管办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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