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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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为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年度拆迁、廉租房配建、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任务,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区长负责制。

(三)统筹兼顾,资金支持。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除缴纳上级和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市财政负责拨付及监管。

主要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配建廉租房、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

建立棚户区改造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运作体系。

(四)突出重点,成片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重点解决人居环境差、安全隐患大、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市容市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块。

坚持连片开发,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五)规划先行,综合配套。

棚户区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六)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与标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标准住宅区。

按照拆迁法规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依法妥善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优先建设安置房。

三、目标与计划

市区共有棚户区40个,户数18855户,拆迁面积241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21个,户数11536户,拆迁面积192.6万平方米;

工矿棚户区19个,户数7319户,拆迁面积48.4万平方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区在棚户区拆迁改造上的总体目标是:

用三年的时间,到2012年基本完成省定目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其中2010年力争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30%,2011年再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55%,2012年完成剩余15%的拆迁改造任务。

具体计划如下:

(一)2010年度主要完成工矿棚户区与部分城市棚户区25个拆迁改造项目任务,涉及拆迁户数8181户、拆迁面积69.5万平方米。

(二)2011年度主要完成规模较大的城市棚户区及2010年续拆项目计9个(其中续拆4个)拆迁改造项目任务,涉及拆迁户数8164户、拆迁面积135.2万平方米。

(三)2012年度主要完成其余棚户区10个拆迁改造项目任务,涉及拆迁户数2510户、拆迁面积36.3万平方米。

四、改造建设模式与标准

(一)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模式。

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的,可采用企业自行改造、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式。

企业自行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优先安置拆迁户及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余住房可供应符合标准的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企业自行改造安置拆迁户及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土地有剩余的,也可实施剩余土地挂牌出让;

企业自行改造工矿棚户区的,要按照规定配建廉租房。

经企业同意、城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工矿棚户区改造也可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体拆迁,净地出让,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模式。

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

具体方式:

一是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净地公开出让,城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投融资等方式吸引多种资本参与拆迁补偿,净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形成的土地成本;

二是鼓励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组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拆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实施改造。

三是鼓励城区人民政府借鉴外地经验,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其他模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规定配建廉租房。

改造难度大、经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由城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

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五、优惠政策

(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建保〔2009〕295号、豫政办〔2009〕154号规定,主要优惠政策有:

1、土地政策

(1)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2)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

(3)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2、税费支持政策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

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3、资金筹措政策

(1)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2)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3)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进行奖励。

省奖励资金由各省辖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配套的办法解决。

各市可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市财政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5)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6)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4、安置补偿政策

(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

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

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2)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5、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及产权政策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2)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

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

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后可取得全部产权。

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将另外制定下发。

六、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省对口部门有关资金的争取协调,以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项目核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拆迁办等,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认定,对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进行测算。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拆迁手续,依法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和审批,会同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部分企业拆迁房屋进行规划选址,指导规划设计,同时做好报件审批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权属调查,并指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处置中的相关工作,主动做好土地利用工作。

(六)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改造项目认定,做好项目内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排、购买与管理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棚户区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

(八)市人防办负责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九)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商业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

(十)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园林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焦作日报社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和监督等方面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二)供电、通讯、邮政等部门负责棚户区内电力设施、通讯设施、邮电设施搬迁及建设工作。

(十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职工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棚户区改造。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民生工程,也是一次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难得机遇,改造任务重,时间要求紧。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到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要按照此意见划分的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要加快拆迁安置速度,依法简化办事程序,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强力推进项目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群众代表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棚户区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四)加强监督,规范运作。

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规划、拆迁、建设等进度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情况,对改造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要严格执行“十个百分之百”的规定,按照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的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拆迁安置、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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