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问题简要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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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冶金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
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7、建材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
石灰石、石膏开采;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耐火土石开采;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采盐;
石棉、云母矿采选;
石墨、滑石采选;
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
9、化工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橡胶加工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1、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2、轻工
酿造
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精制茶加工)
造纸
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糖油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1、申请上市的企业核查
①排放的要紧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排放标准;
②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③企业单位要紧产品要紧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平安处置率均达到100%;
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⑥环保设施稳固运转率达到95%以上;
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⑧产品及其生产进程中不含有或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核查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①召募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阻碍;
②召募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③召募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掉队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增进产业结构调整。
3、环保核查需要申报以下资料
①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大体情形;
②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③证明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
④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核查程序
1、环保核查分级治理制度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爱惜部。
凡越权核查的,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2、省级环保核查程序
省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形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3、环保部核查程序
由环境爱惜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爱惜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
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爱惜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记录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作为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爱惜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保部统一进行公示,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址要紧媒体上公示10天。
结合公示情形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四、违法行为处置
1、核查前一年严峻违法行为
①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峻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②违法行为包括:
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爱惜部或省级环保部门惩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2、违法行为仍未更正行为
①在核查进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取得更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再也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违背环境阻碍评判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背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平安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需实施的搬迁任务。
3、弄虚作假行为
①核查进程中,如发觉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再也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②关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再也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
环境爱惜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五、其他规定
1、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成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关于核查时段内严峻违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峻后果和在核查进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关于核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催促企业按期整改。
2、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催促企业发觉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进程中,重点检查是不是按期完成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不是按期淘汰掉队产能、是不是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不是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不是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和是不是实现稳固达标排放等情形。
关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以后方可出具意见。
3、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进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平安隐患的现场排查和催促整改力度。
尤其是关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体会丰硕的人员增强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
关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数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附件1:
环发[2003]101号文(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境爱惜总局文件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惜局(厅):
为催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爱惜法律、法规和政策,幸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召募资金投资方向,依照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爱惜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形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循执行。
附件: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规定
国家环境爱惜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辞:
环保
企业
融资
核查
通知抄
送: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爱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惜局
为催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爱惜法律、法规和政策,幸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召募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召募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
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要紧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要紧产品要紧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平安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固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进程中不含有或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召募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阻碍;
2、召募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召募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掉队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增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记录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大体材料:
(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大体情形;
(二)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记录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形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形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关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记录所在地省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和谐,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附件2:
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爱惜核查治理程序
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环境爱惜核查治理程序
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爱惜核查工作,依照国家环境爱惜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核查治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国家环境爱惜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通知》(粤环〔2003〕172号)。
二、核查对象
记录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召募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
三、核查权限
依照国家环境爱惜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惜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假设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局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
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局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要紧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要紧产品要紧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平安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固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进程中不含有或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召募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阻碍;
2、召募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召募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掉队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增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大体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大体情形;
(2)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爱惜执行情形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不是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拟召募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意见的发送。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刻。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
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终止后,省环保局结合公示情形,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爱惜总局;
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大体材料(一式四份):
对记录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还需将有关材料向省外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报。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初步意见的发送。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
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省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对记录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省环保局与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和谐,结合本省核查情形,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定
省环保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形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附件3:
各地环保核查最新政策
一、浙江省政策
(一)2020年12月: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
1、对一样生产性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分为5个环节,即:
企业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环保部门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核查意见公示及出具核查意见。
具体如下:
①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及各类相关材料;
②省环保厅受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
③评估意见为确信结论,且非我省为主核查的跨省企业,省环保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爱惜部或主核查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预审意见;
评估意见为确信结论,且由我省组织核查的,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位于环境灵敏区域、存在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及其他问题的企业,还需在本地要紧媒体上予以同步公示;
④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动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3、对非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4、对核查期内取得“省环保信誉企业”(绿色)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提交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和公示的基础上,省环保厅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5、对核查期后一年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出具补充核查意见的企业,在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补充意见;
超出1年不满3年的,在提交补充核查报告、评估机构现场检查、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超出3年的,需从头进行核查。
(二)2020年:
《关于进一步标准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通知》
1、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一样分为五个环节,即:
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公示,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动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在本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证明;
3、对非生产性企业,在本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和公示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证明;
4、对在近三年内取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省环保信誉企业”(绿色)、“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核查报告、本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和公示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二、江苏省政策
1、环保厅直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在省内注册,从事重污染行业(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但不跨省的公司;
在省内注册,从事非重污染行业的公司。
2、环保厅向环保部出具预核查意见:
依照(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