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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3)缩小解释:

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第241条中的“性关系”(仅指性交行为)。

(4)当然解释: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如“三次以上的”(当然包含5次等)。

(5)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再如有意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那么,检举失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6)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如“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的规定。

【真题对应2(2009年试卷二第1题)】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

公私财物"

解释为"

他人的财物"

,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

出售"

购买和销售"

,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

信用卡"

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属于类推解释

【真题对应3(2006年试卷二第20题)】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刑法》第3条:

¡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应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基础:

第一,民主主义,即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第二,自由主义,也称尊重人权主义,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

罪行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2)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3)禁止事后法。

因违反预测可能性。

但并非绝对禁止刑法有溯及力,只是禁止事后重法的溯及力。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补充性和谦抑性的要求。

(7)明确性原则。

要求罪刑规范应具有明确性。

【真题对应4(2006年试卷二第1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

法"

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真题对应5(2004年试卷二第16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题对应6(2010年试卷二第1题)】

v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基本内容:

平等保护法益;

平等地认定犯罪;

平等地裁量刑罚;

平等地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表现特点:

(1)制刑,侧重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侧重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根据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真题对应7(2005年试卷二第51题)】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国内犯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原则:

属地管辖

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补充:

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但如果在停泊于我国领海或者港口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直接适用属地原则,不考虑旗国主义。

2.犯罪地的认定

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共同犯罪:

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未完成形态:

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3.属地原则的例外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三是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形:

特别刑法。

四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形:

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特别规定(自治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真题对应8】

(2005年卷二56题)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真题对应9】

(2004年卷二56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外犯

所谓国外犯,简单说,就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

包括三类:

(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普遍管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第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第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第四,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注意:

1.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但可能罪名不同;

即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的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事案件)。

2.理解国内刑法的要件不能也不应该受制于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对劫持航空器罪的理解(本罪对象的范围)。

⏹(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真题对应10】(2007年试卷二第51题)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1.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采纳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第二讲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2.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3.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二、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犯罪概念的相对化(层次化)

⏹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相对化、层次化理解。

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犯罪”,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成为最终意义上的“犯罪”。

⏹例如,甲(10岁)盗窃了一高档照相机,让乙(20岁)保管,乙答应保管。

对乙如何处理?

【真题对应11】

(2008年卷二93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

不法"

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

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分为以下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罪过、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真题对应12】

(2008年试卷二第51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

贩卖"

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淫秽物品"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

毒品"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

妇女"

猥亵"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

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题对应13】

(T20080251)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讲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述

1.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刑法予以类型化了的在人的意志、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人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

除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2)有意性:

危害行为必须是受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受人的意志、意识支配,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

排除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

(3)有害性:

法益侵犯性(包括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行为分类:

(1)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2)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的功能:

分则的规定;

着手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判断;

共犯人的分类。

(4)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实行行为的分类: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真题对应14】

(2006年试卷二第13题)

v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v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v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v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v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不作为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与关系

1.作为:

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多种表现形式。

不作为:

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身体静。

2.不作为犯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3.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4.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如抗税罪。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

⏹问题一: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但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

⏹问题二: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按照罪数理论解决:

故意犯罪中加重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或者另成立重罪的情形;

故意犯罪中加重结果没有加重法定刑或者不成立重罪,按一罪处理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

⏹小提示:

单纯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2、具有履行能力(能为),即具有作为可能性

作为可能性,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罗马法格言)。

⏹3、不履行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结果回避可能性

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在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不作为犯主观上包括故意与过失。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

(1)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心理。

(2)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判断。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包庇罪中“作假证明包庇的”,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

(3)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

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犯罪构成要件。

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同时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成立数罪。

【真题对应15】

(2006年试卷二第4题)

v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vA.甲警察接到报案:

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v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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