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题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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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题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进出境运输工具:
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进出境货物:
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进出境物品: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运输工具报关: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
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物品报关:
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即: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
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87:
6.19:
1-7修改00:
9.16:
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
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
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
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①施加封志权:
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
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担保
l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
缉私;
使用对象:
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连续追缉权
l行政裁定权:
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
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
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
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