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题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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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题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进出境运输工具:

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进出境货物:

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进出境物品: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运输工具报关: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

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物品报关:

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即: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

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87:

6.19:

1-7修改00:

9.16:

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

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

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

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①施加封志权:

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

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担保

l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佩带、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

缉私;

使用对象:

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连续追缉权

l行政裁定权:

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

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

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

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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