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城区内河水系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PPP项目监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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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平台》发布。

8、联系方式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编:

274000

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菏泽市中华路77号(金鼎凤凰城A座712室)

274000

樊先生杨先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路77号金鼎凤凰城A座712室

杨先生樊先生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成武县北部城区水系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所包括的全部内容的施工阶段监理

1.3.2

计划工期

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合格标准

1.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项目总监: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项目监理机构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各阶段人员配备数量和人员资格应满足本监理工作的需要,并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详见招标文件第65页附件)。

信誉要求:

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院出具的证明为准,由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查询。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偏离

不允许有实质性偏离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6日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

2.2.3

投标人确定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日历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为:

20000元;

缴纳方式:

以银行支票或电汇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并到账(汇款时用途一栏一定要注明。

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存入以下指定银行帐户:

开户名:

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山东成武汉源村镇银行

账号:

0004465

行号:

0018

★特别提示:

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单位设立的基本户中转出的或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按规定将作为无效标予以否决。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3.6.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成武县城区内河水系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PPP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在2017年11月20日14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1月20日14时3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菏泽市成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伯乐大街与吕台路交汇处)1楼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20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建筑面积或层数、结构形式与本工程类似。

10.2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概算投资额暂定:

47810.00万元;

监理服务费费率上限:

1.0%;

最终监理费=中标监理费率*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施工费。

注:

投标人所报报价均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10.3“暗标”评审

监理大纲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3.1投标文件电子版

10.3.2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10.4.1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0.5.1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

10.6中标公示

10.6.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7知识产权

107.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0.8.1

在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从新招标。

10.8同义词语

10.9.1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监督

10.10.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解释权

10.11.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非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2

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并档案归整完毕后30日内付至经审计监理费结算额的60%;

质保期满后付清结算余额(质保期2年)。

10.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2.2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项目详细情况:

1.1.6本招标招标依据: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1.3.2本工程计划工期:

1.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

1.4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4)其他要求:

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项目管理单位;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本招标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监理工作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不同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3.1.1.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费报价明细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和基本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监理组织机构情况;

A、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应有组织机构框图)

B、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监理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C、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表

3.1.1.2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监理大纲,提交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具体如下:

A、项目概况;

B、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C、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D、监理工作依据;

E、监理工作程序;

F、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质量控制的工作任务、方法、措施和承诺

2)造价控制的工作任务、方法、措施和承诺

3)进度控制的工作任务、方法、措施和承诺

4)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工作任务、方法、措施和承诺

5)合同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6)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7)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8)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9)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G、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

H、监理工作制度;

I、监理资料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方法;

3.1.1.3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1规定要求的资料;

3.1.1.4资格审查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本监理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暂按47810.00万元,结算价格计算以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为准。

3.2.2投标报价依据:

本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工程复杂程度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市场价格自主报价,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监理成本。

3.2.3投标人应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及本合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在确保监理质量的前提下,针对本工程情况报出监理费率,并按此监理费率计算出监理报价,中标后以所报监理费率为准进行结算。

投标人所报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应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监理费用的最终结算价为:

本工程中标监理费率(不因造价、工期等任何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工程结算价。

3.2.4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3.2.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监理费报价明细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6招标代理费参照【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的规定下浮至20%计入投标报价,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收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在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后5日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5资质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拟投入监理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3.5.3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技术标部分不得大量摘抄规范内容,只需注明规范号和章节即可。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条要求。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条要求。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而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以参加会议递交文件的逆顺序,由唱标人按唱标内容一览表公开唱标;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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