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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项目监理部应作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

检测监理是对施工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

监理检测是监理单位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独立进行的对照(平行)检测。

4.6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

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各级监理人员应按《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各自职责。

五、主要监理工作程序

5.1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施工监理。

4.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员。

2.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熟悉设计文件;

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有条件的,可做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表样。

5.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有关报表的审报要求)。

5.3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2.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协助项目法人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参加施工投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4.参与业主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检查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5.如中标单位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时,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承建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项目法人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并对中标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予以确认。

5.4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进场材料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对钢材、水泥、管材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验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对石材、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现场查勘、提出材质报告、并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

内容包括:

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检查审核施工单位原有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7.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

委托试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落实。

5.5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实行监督施工的制度。

4)严格坚持上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制度。

2.事前审批

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审签设计文件。

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4)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审批内容包括:

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是否具有针对性等。

5)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等已交底;

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

施工安全、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

施工组织和人员组织安排完成;

风、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

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绪;

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签署查验意见。

7)检查需要定期鉴定的设备、仪器的鉴定证明。

8)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审查生产性试验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3.事中控制

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

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工法或者工艺,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2)依据设计文件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时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复核意见。

3)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

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须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四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合格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4.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按本细则《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5.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予以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分部暂停指令》,并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部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对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归档备查。

5)监理工程部对在施工过程中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6)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7)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检。

5.6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1.进度控制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以及经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等。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

2.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所需人力(特殊专业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2)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发现偏离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制定赶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3)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制定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7投资控制

1.工程计量原则

1)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方法。

2)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3)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4)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2.工程量签认程序

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所监理工程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量核实。

2)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核实签认。

3)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4)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如实计量。

3.工程支付

1)本工程实行按月支付。

2)每月下旬,施工单位根据经监理审签的工作量、合同单价报送工程支付审批资料。

3)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及已有的工程量资料,完成支付审批资料的审查,报业主批准。

4)对变更项目,合同已有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

合同没有但有类似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单价审批;

合同没有单价且没有类似项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单价处理原则确定工程单价。

5.8合同管理原则及内容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并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发生。

监理工程师管理施工合同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管理内容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等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2)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禁止隐形分包或违法分包、转包。

5.9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应遵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执行。

5.10对施工现场出现的矛盾与争议进行协调,理顺施工关系,促进施工进度,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5.11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

施工技术、机械设备、技术装备严重落后影响工程进度的施工单位,建议或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清退。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杜绝重伤事故;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水利部、重庆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万州区2015年李河镇高升集镇集中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等。

1.3本细则适用于万州区2015年李河镇高升集镇集中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项目监理部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1.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当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或局面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协助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2.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万州区2015年李河镇高升集镇集中供水管网工程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2在监理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安全生产监理管理体系见下图。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3.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3.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4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单元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水利水电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单元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3.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防雷电、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3.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3.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顿。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和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

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以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教育。

五、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5.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施工、监理、业主三方每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和验收。

5.5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及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6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7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8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土石方施工安全监理

6.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D399-2007),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2一般原则

1.施工单位在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施工单位应该编制土石方施工的专项安全方案,经内部审签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出现未能预见的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做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渣路线和弃渣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6.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场地开挖前,应统一布置场地排水设施,避免地表水对场地或基坑(槽)开挖造成影响;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

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6.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3)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

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

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

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七、高边坡施工安全监理

7.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7.2一般规定

1.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及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对土质边坡高度不小于8米、岩质边坡不小于15米的边坡,均按照高边坡处理。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2.监理部在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安排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实施旁站安全监理。

7.3安全监理要点

1.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2.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3.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4.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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