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审批前置条件及申报材料情况一览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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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1月25日第26号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农委事项名称:
植物检疫证(农业)产地检疫
1、单位或个人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无
植物检疫证(农业)调运检疫
1、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抽检检疫合格证明;
2、调入地检疫要求书。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调运检疫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种子生产安全隔离措施和生产条件说明、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制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8、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营业执照复印件”。
征占用林地许可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规划红线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第(四)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林木采伐许可
1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单位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还需要提供伐前公示材料或参加集体林改的股民同意采伐的证明;
5、拟采伐地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明;
6、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7、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8、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是省级或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种畜禽来源说明
4、种畜禽数码照片
5、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说明
6、卫生防疫条件说明
7、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资料
8、技术力量说明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来源说明:
包括引种来源及数量证明复印件、引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引种单位印章)、系谱资料复印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复印件、引进境外品种(配套系)的审批件复印件等;
3、种畜禽数码照片:
每个品种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像素不低于500万),个体照片中畜禽应有良好的站立姿势,侧面对着拍摄者;
照片要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品种的所有外貌特征信息;
4、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说明:
包括申请单位平面布局图、周边环境示意图、畜禽舍和生产设备数量汇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说明等;
5、卫生防疫条件说明: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防疫制度复印件等;
6、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资料:
包括畜禽选育方案、性能测定方案、育种档案(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系谱资料、畜禽品种标准、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技术规程和制度、年度推广应用汇总等复印件;
7、技术力量说明:
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8、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新办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新办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
1、江苏省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场所证明;
4、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5、从事野生动物标本加工制作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标本加工制作工艺说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6.、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食品、药品、保健品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行业准入资质;
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9号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二)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从事野生动物标本加工制作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标本加工制作工艺说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食品、药品、保健品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行业准入资质。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规划;
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疫病防治、安全保障及防范野生动物逃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措施或方案;
7、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计划或方案,必要时须提交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驯养繁殖目的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
8、以保护拯救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保护拯救计划;
9、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方案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10、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提供有关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等场所、设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11、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提供证明其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备设施和其它条件或能力的材料;
1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提供驯养繁殖技术规范和驯养繁殖规模说明;
13、以其它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提供与其驯养繁殖目的相符的特定条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