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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根据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备案。

(八)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施工许可、房地产预售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提出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相关事宜提出意见;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构)筑物拆除的备案工作,以及对已备案的拆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施工安全、消防审查、消防验收等工作。

(九)区水务局负责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提出意见;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水务事项的审批及监管。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结合全区文体设施现状提出包括建设需求、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文体设施建设需求;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涉及文物保护提出意见,并对文物保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全区医疗卫生配套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医疗设施建设需求。

(十二)区金融局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

(十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周边的环卫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

负责对城市绿化等方面提出意见。

(十四)区物业中心负责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规划标准以及监管要求;

负责对社区配套物业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的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十五)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和办理完用地手续后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六)区规土监察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包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规划验收后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七)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

负责对城中村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

负责作为涉及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的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主体;

负责制止、清理企业违规进驻旧住宅区及城中村从事城市更新活动;

协调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维护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十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及征地补偿情况核查、与周边片区的规划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

统筹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中交通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的审批及监管;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的项目提供指导,并协调对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福田大队负责对消防相关事项提出意见;

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水务、城管、生态环境等市级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同时,城市更新项目应践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限制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包括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活动。

同时,通过容积率转移或奖励等方式,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应通过公示、公告、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征询公众意见。

公示及公告的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在线网站。

第九条区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并依程序对失效的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公告,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统筹规划

第十二条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框架下,建立“全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工作指引(宏观)、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中观)、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微观)”的三级规划管控体系,以片区统筹规划、各相关领域发展规划为指导,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的高品质、高效率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市级管控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不减少,落实市级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配套设施。

同时,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次干道以下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

第三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应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更新意愿证明材料需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同时提交产业现状及转型升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将前述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同时,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备案的,由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四章土地信息核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申报主体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对拆除范围内的土地信息进行核查,并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土地整备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用地清退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规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区政府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规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函告申报主体、公告规划内容以及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六条申报主体申请修改、调整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实施主体确认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由辖区街道办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

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提交辖区街道办出具的拆除范围内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被搬迁人资格确认文件。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主管部门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项目属地街道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等部门。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相关内容。

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预售许可、工程规划验收等环节,可采取资金监管或其他监管措施,对项目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内容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实施主体应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回迁房屋等如期建设实施。

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房建设局及属地街道办备案。

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及属地街道办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实施主体在拆除前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七章用地审批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申请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复。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区政府审批不通过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应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移交入库。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四)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规划设计方案;

(八)建设用地方案图;

(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实施主体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

(七)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八)按规定应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测算,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

实施主体按规定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相关内容。

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符合产业规划相关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征收标准按照《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改造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建设的,需提交产权接收单位意见;

(八)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十一)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如存在未批先建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

(十二)总平面图、方案文本、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如涉及核增建筑,应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如有违法行为,由区规土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

第四十二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应提交接收单位的意见;

(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的证明文件;

(八)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单位审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九)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视为同一期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规划验收

第四十三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七)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

(八)按照约定需要移交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九)项目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意见;

(十)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十一)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必须盖有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

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告知区规土监察局、属地街道办,后续由前述部门依据单位职能跟进监管。

第十一章项目监管

第四十四条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及政策性住房等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四十五条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用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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