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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

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

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本案中,小李可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暂扣的工资;

协商不成,小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

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

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四大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提供建议,从而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打下基础。

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按法定形式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化,企业的主张才能被予以支持和认定,发生争议时企业也才能更容易举证,使纠纷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践中,企业一定要避免陷入这种误区,即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即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不然,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很难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企业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另外,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还面临着补偿金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论何时将其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解除条款,及时辞退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按法定时间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二款规定,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

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对企业更加不利。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可以走人,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

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企业一定不要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同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企业还要注意防止被认定为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比如,试用期内扣发工资,待转正后再补发的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

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企业将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绝不可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还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说都很重要。

如果劳动合同不合法合理,其导致的风险就是劳动合同的效力风险,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因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首先要防范其效力风险。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适格。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员工是否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比如,一般情况下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年满16岁;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岁;

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岁。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具备相应的签约资格,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篇二:

公司总承包下属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工程保证金协议

分包工程保证金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和省当地有关法规,参照字[]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属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实施工程保证金制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纳工程保证金的范围公司总承包工程下属所有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队伍。

参照上表,乙方所承包工程符合上表第条的缴纳标准,乙方需一次性缴纳工程保证金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

三、工程保证金包含内容及相关比例

工程保证金包含签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各单项保证金的所占全部工程保证金比例分别为:

5、45、50。

四、工程保证金缴纳要求

原则上要求各参建劳务和专业分包单位工程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前三天内缴纳到位,未缴纳工程保证金不得签定合同,参建单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要求各相关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将工程保证金缴纳至甲方财务部。

特殊情形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按如下方式缴纳:

1、签约保证金要求在合同签定前三天内缴纳。

2、履约保证金要求在工程进场施工后三十天内缴纳。

3、农民工工资金发放保证金要求在工程进场施工后六十天内缴纳。

如乙方进场施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按要求缴纳相关工程保证金,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力按照本协议或合同相关标准缴纳金额直接从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甲方扣除部分金额视同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保证金监管

对于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甲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甲方需严格管理,严禁借用其他名目挪用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使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根据相关管理要求下发“扣款/罚款通知单”,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整改或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力按协议第三条所列各类型保证金比例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并开出《扣/罚保证金通知》,相关保证金一经扣除后不再返还,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1.

扣除签约保证金情形:

1.1乙方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在约定期按《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内容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有权力扣除乙方全部签约保证金。

1.2乙方未按期签约,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乙方签约保证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然未能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可以撤消中标通知书,重新引进其它分包队伍,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

2.1乙方按期签约后,由于乙方自身所提交备案资料不能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2.2乙方签定合同进场施工,在获知相关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进行纠正且直接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需无条件退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甲方选调其他分包队伍进场,乙方应予以服从,甲方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公司批准后,可用于乙方退场相关事宜,退场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乙方还需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

2.3乙方进场施工后,由于劳动力或乙方管理方面原因,工程进度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相关主要节点(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封顶、外架拆除、工程完工)进度对

比总进度计划延迟超过15天,经甲方多次计划约谈仍无明确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力对每个节点延迟在合同处罚基础上再处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如最终总工期出现延迟,还需按合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4乙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需满足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在每道工序大面积施工前需请甲方项目部进行样板施工确认,如乙方未能执行样板确认制度,乙方每少确认一个样板,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5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需满足公司“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需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定务工合同,并将务工人员名单在工人进场三天内统计上报至甲方安全部,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对所负责区域内文明施工负责,对所负责区域内外架、临边防护、施工操作安全负责,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违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现场打架斗殴、农民工纠纷等现象,并触及媒体影响甲方声誉的,除按照合同条款相关条款执行外,甲方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处罚乙方2-10万元,相关罚款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

扣除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的情形

3.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的,或者因该项目劳动者报酬纠纷使得甲方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或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的劳动者。

如果以上欠薪及损失赔偿金额在乙方分包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及应付工程款中仍不够支付的,由乙方自行筹集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乙方仍继续履行后续合同的,乙方应签定承诺书并补足保证金。

3.2对于乙方由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出现问题,导致乙方下属劳务班组或工人出现上访、堵路、拉电闸、聚众滋事行为的,如在限期内未能妥善处置并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在按3.1条处置后,还将视严重程度每次对乙方处以5-20万

篇三: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万元。

第八条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确需动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支付。

第九条保证金一经使用,缴存单位须于60日内按规定数额补齐。

逾期未补缴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一)缴存单位自保证金缴存之日起,连续1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其新建工程项目可免于缴存保证金;

连续2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可予全额返还已缴存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未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核算与发放管控监督不力,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新承揽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四)对缴存单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和免缴申请,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在门户网站实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满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签发的《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施工单位、建

筑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总承包单位劳务费支付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拖欠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并在济南建设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照原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新工程项目且缴存1劳务工资保证金后,可申请返还按济建资字〔2021〕6号文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济建资字〔2021〕6号文件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办法实施后可申请返还。

第十六条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同一单位在市、县(市、区)两级专用账户缴存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额度,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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