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和噪音扰民防范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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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大气污染控制 

4.3.1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附近从事露天喷砂和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

4.3.3积极使用低污染灭火器材。

4.3.4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的防治。

4.3.4.1使用燃煤锅炉时燃煤选用含硫量低,发热量高的煤种,以充分燃烧,降低排放,使用燃油锅炉时,选用雾化燃烧装置,充分燃烧。

4.3.4.2 

燃煤锅炉烟气应采用除尘装置,并定期检查除尘器的使用情况,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

4.3.5路面扬尘大气污染的控制 

4.3.5.1车辆限速行驶。

4.3.5.2 

路面洒水。

4.3.5.3 

车辆上路要将车轮清理干净。

4.3.5.4 

管沟开挖时要做好浮土的管理。

4.3.6各种车辆尾气排放执行相关的国家法规。

4.3.7易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密封好,优先选用环保型化学品。

4.3.8砼的作业场所应做好防护措施;

水泥和泥土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防止扬尘。

● 

粘合剂 

氨水 

次氯酸钠 

酸类物质 

腐蚀剂 

水处理化学品 

水处理聚合体 

4.6.5现场环境的监控和检查由项目部进行,发现问题时应由责任单位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实施。

粉尘和噪音扰民防范措施 

一、粉尘控制的技术措施 

1. 

对施工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并经常洒水和浇水,以减少粉尘污染。

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要洒水湿润或在仓库内进行。

2. 

建筑物外脚手架全封闭,防止粉尘外漏。

3. 

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所有垃圾装袋运出。

现场主出入口处设有洗车台位,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对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清扫及冲洗,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4.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

二、控制的技术措施 

合理安排夜间施工项目,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和撞击其它物件,减少人为的噪声扰民现象。

现场布局;

搅拌台、机械加工间,采用空心焦碴砌块砌墙,墙上不留窗户, 

砼浇筑选用低噪声振捣棒。

合理安排6点到22点有效时间内施工项目,减少夜间扰民。

运输材料尽量安排白天,减少夜间运输机械噪音。

5. 

对参施人员实行教育,夜间不要大声喧哗,施工时轻拿轻放,严禁敲打物体。

6. 

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特殊情况,采取一定的封档措施,减少扰民。

7. 

如遇特殊情况,提前贴出安民告示,以得相邻单位及附近居民的谅解和支持。

8. 

建立定期噪音监测制度,发现噪音超标,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9. 

建筑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我司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再施工。

生产和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报环境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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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管理总的要求:

3.2.1 

设计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达到降低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消耗等。

3.2.2 

加强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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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如酸、碱液中和处理后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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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3.3 

对废水管理的专项要求;

3.3.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废水可按下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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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施工废液:

现场各类施工、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水、矿物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

3.3.1.2 

生活污水:

生活区含油食堂废水、职工宿舍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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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对废水控制的要求:

3.3.2.1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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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3.3.2.3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单位应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3.3.2.4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把冲、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PH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统一处置。

3.3.2.5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单位,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3.4 

对废气管理的专项要求:

3.4.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废气可按下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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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3.4.1.2 

生活区锅炉烟气、食堂油烟。

3.4.1.3 

其他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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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对废气控制的要求 

3.4.2.1 

责任单位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控制:

a)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现场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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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查,保证燃油动力装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烧充分。

3.4.2.2 

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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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4.2.4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以减少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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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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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固体废弃物和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可按下述分类:

3.5.1.1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

石棉制品、废放射源、报废电池、废蓄电池、胶片、计算机消耗性配件(如硒鼓、墨盒等)、废灯管、废涂料及油漆桶、医疗废弃物等。

3.5.1.2 

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可分为: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主要有:

三材废余料、焊条头、废纸及纸制品等;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主要有:

建筑垃圾、废回丝(棉纱);

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如果壳、烟蒂等)等。

3.5.2 

总承包及其承包商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并从收集、存放、分类、处置和转运各环节进行控制。

3.5.3 

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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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 

应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判别,按其特性设置必要的分类收集设施。

3.5.3.2 

对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的要求如下:

a)在办公室、生活区、现场仓库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废旧电池收集箱

b)废旧灯管及计算机消耗性配件(硒鼓、墨盒等)由采购部门统一收集,并负责临时存放;

c)废胶片、废油漆桶等其他危险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并存放;

d)现场各单位产生的医用固体废弃物集中袋装或封存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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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放射源使用单位产生的废弃放射源应指定辐射专职人员负责收集 

3.5.3.3对非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的要求:

a)在办公室、生活区、施工区设置标识明显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箱;

b)施工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如废钢材、废电缆、废木材、焊条头由产生部门存放在指定临时堆放点或由统一部门收集;

c)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可就近指定堆放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雨、防飞扬、灭蚊蝇等);

d)分类设施应定点存放,并有鲜明的标识,存放过程中防止变质或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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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 

对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要求 

a)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责任单位委托或出售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b)对社会上没有回收处置单位,但供应商可承诺回收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在采购时与供应商达成书面协议,由供应商负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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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会或供应商都不能处置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置或设置固定的贮存场所。

自行处置或贮存固体废弃物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d)医用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材料毁形、无毒化处理后,送到当地医院或卫生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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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 

对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要求 

a)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如废钢材、废木材等,应尽量加以再利用。

不能利用的,可出售给需求单位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b)不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委托或转移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或地点。

3.5.3.6 

对固体废弃物转运的要求 

转移(运输)危险固体废弃物应遵守危险货物转移(运输)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在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止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防护措施。

3.6 

对噪声管理的基本要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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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主要噪声源:

锅炉冲管、振动噪声(如混凝土浇筑)和车辆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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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生产、生活中噪声源的情况,采取降噪和个人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噪声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3.6.3 

锅炉冲管时施工单位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向附近居民区、社区发布公告,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以达成谅解。

3.6.4 

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有较大噪声的施工作业,如不可避免应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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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现场噪声较强的区域,应给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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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指标的监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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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对监测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后续改进措施,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备案。

3.8 

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应配合地方主管理部门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专项检查。

3.9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本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记录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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